社科院新闻研究所、现华中科技大学客坐教授孙旭培在《如何看待异地监督》一文中指出,我国新闻媒介与党和政府合为一体的新闻管理体制是“跨地区监督”存在的根源——所谓跨地区监督,就是一个地区的新闻媒体对发生在外地的人和事的监督性报道。地方保护主义、受地方行政区域的环境制约,使得本地的舆论监督很难,媒体的重心被迫向异地监督方向发展,而地方媒体由于“区域的行政”之便,又产生了可以对外地进行监督的现实可能——在监督的同时,都是在法律的允许范围之内的(但可能不在地方宣传纪律的许可范围之内,这是一个有趣而无奈的矛盾)。除此之外,新闻媒体自身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也为“跨地区监督”提供了存在与发展的土壤…[详细]
有人说,没有必要为新闻舆论监督立法,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第35条与第41条已规定了公民的监督权利,确认了舆论监督的合法性;就具体法律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分别确认了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权利。我以前也曾认为没有必要特别为新闻监督立法:新闻舆论监督依据宪法是公民天经地义、不言而喻的权利,如果我造谣污蔑了你,或泄露了你的个人隐私,你可以名誉侵权等罪由到法院起诉我;如果我泄露了国家的机密,你可以根据《保密法》起诉我;除此之外,我是否进行揭丑、揭秘,那是我的自由权利。这种思路即凡是法律不禁止的公民就有权利做,实践证明,它并不符合当下中国的“国情”,而且中国不是美国,“判例”并不具有普适援引的效用,不可能出了一件具体的新闻官司的判例,就等于澄清一个具体的涉法问题;因此,“大法”之下,“反不正当竞争法”之类相关法之外,还得有专门的新闻法,来明确新闻工作者和传媒投稿人的权利,来确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团体等被监督对象的义务,以俾各有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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