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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专题

  早已经习惯了被传媒渲染的生活,这一次却把她摆在了被关注的位置。宽容也好,吝啬也好,毕竟传媒的健康成长对于我们这个社会的文明和进步是如此重要。
  搜狐传媒视线,把目光锁定传媒!

专 栏 作 家
喻国明 张 寅
潘燕辉 何 力
张 寅 毛寿龙
唐绪君 肖余恨

往 期 回 顾
·主流媒体,都市报的当然追求
·传媒业,最后的暴利还是又一个泡沫?
·中国媒体的“官本位”
·百年号外浓缩历史风云
·报刊发行——新闻出版改革的第一个撬点
·当SARS碰撞中国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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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利之死与西方媒体的“伊拉克门”
英国著名伊拉克武器问题专家戴维·凯利自杀事件轰动了整个英国,
不仅危及到了英国首相布莱尔的政治前途。也让BBC数十年来在新闻界树立的良好口碑正面临“毁于一旦”的危险…
传 媒 评 论

小 调 查
1、第四媒体会成为强势传媒吗?
肯定会
不会
不知道
2、您现在最主要的信息来源是什么?
报纸
广播、电视
互联网
短信
3、如果您只能在上述媒体选择一种,您会选?
报纸
广播、电视
互联网
短信
4、您对网络媒体最大寄望是什么?
更快速,真实、可信
全面、深入的报道及分析
加强互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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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编辑:吴彦鹏 Email:Jakewu@sohu-inc.com
新闻监督的法律“盾牌”

  在大多数国家,至今依然奉行“公正评论原则”,有些国家称这一保障措施为实现言论自由的报道或批评的“特许权”或“优先权”,亦即在涉及公众利益的情况下,为保证充分的意见表达和舆论沟通,法律优先考虑对不坏恶意的公正评论的权利的保障,其次才是有关个人或法人(包括政府)的名誉权等人身权利保障。也就是说,即使在英美以外的其他众多国家,也都明确肯定新闻舆论批评具有宪法权利的优先地位。而“公共利益” 与“公众人物”是构成舆论批评宪法权利优先地位的两个基础性条件。具备了这样的条件,同时又满足“真实”、“善意”、“合法”的要求,即使批评中的言辞有偏激、偏颇,都应得到法律的宽容……[详细

相关链接:
  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问题
  肖余恨:诉讼争监督权,一个难以操作的“理想”路径


[我来说两句]  [话题推荐]
·当媒体与政府“作对”

  今年6月10日,《三湘都市报》报道了《滴血的收容———涟源遣送站不交钱就活活打死》。随后,《南方都市报》、《中国新闻周刊》等众多媒体对湖南娄底涟源市收容遣送站违规收容问题进行了集中曝光。
  7月初,当地政府联合调查组出台了一份调查报告,全面否定了媒体报道的内容。时至今日,涟源市收容站已改为救助站,站长肖笑华顺利完成角色转换。被长期收容身患水肿病的农妇黄雪容已于4个月前亡故。
  2003年7月3日,《关于〈滴血的收容〉一文所报道的违法违规问题的调查》正式签署,其核心结论是:涟源收容站不存在“滴血收容”的问题。“肖笑华是一个事业心、责任心较强的人”,《调查报告》特别强调了肖的政绩:“使站里基础设施改善、固定资产大为增加。”而对于举报者郭先礼,则称之为:“心怀有恨,伺机报复”。
  7月6日,娄底市委书记蔡力峰在《调查报告》上批示:“失实报道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应敦请新闻媒体予以澄清,提供虚假情况的当事人,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11月15日,廖基福介绍,《调查报告》出来后,经向湖南日报报业集团交涉,《三湘都市报》登报曾经以刊发正面报道的方式,委婉地向涟源道歉。《调查报告》附件显示,所谓“正面报道”是指7月19日三湘都市报《涟源救助管理先声夺人》的报道。7月22日,涟源市委曾向湖南日报报业集团发文,要求“将《收容内幕收场了———娄底查处一起新闻造假案》和《涟源救助管理先声夺人》两篇真实新闻从速见报,以正视听”。
  涟源收遣站原职工谭集连披露,7月初,央视《今日说法》记者刘义长到娄底、涟源采访,涟源某官员曾试图行贿,被在场的浙江《金华日报》记者看到,《今日说法》记者也将行贿过程录了像。

  这是“孙志刚事件”后我们看到的又一场媒体与当地政府关于收容问题的“较量”,如果我们排除调查组程序上的问题,的确很难认定孰是孰非。我国宪法设立了对政府的各种监督,防止政府出错。而媒体的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一种,而且是主要的方式,显然《三湘都市报》作为媒体完全有权利对当地政府进行监督。而且随着媒体的发展和政府改革的加深,这种媒体与政府的“作对”还会越来越多,这是社会进步的好事。
  关于《三湘都市报》的报道“滴血的收容”一文是否失实,我们暂且不说。但如果放眼一下新闻界,我们会发现这样一个现象:凡是与一级政府“作对”的、与政府的“利益”有冲突的报道,最后被裁定失实的,肯定是有关媒体“负责任”的。江西定南且扣压《人民日报》,借口就是人民日报报道当地的拆迁“失实”,《二十一世纪人才报道》被迫道歉,也是在报道南京“三色官”重获重用被南京宣传部门指斥“失实”,而同样是湖南的长沙县委书记在高尔夫球场不幸身亡,则率先报道此事的《潇湘晨报》被批失实并被责令道歉,这次则轮到了《三湘都市报》了——该报在“长沙县委书记”风波中的报道与“潇湘晨报”的大相径庭,被网上舆论痛骂为“堕落”。类似这样的现象,还可以举出若干个例子来…[详细

相关链接:官方报告:涟源收容站不存在“滴血收容”问题  湖南涟源收容站原书记自曝收容黑幕
     对新闻监督心生不满法院院长公然率众冲击报社

·新闻监督须获地方政府立法授权吗?

  中国新闻网2月4日报道,继无锡市、邯郸市之后,国内第三个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性法规——《乌鲁木齐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出台。《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新闻媒体、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活动。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该报道说,这是国内地方性法规第一次给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立法授权。报道以《乌鲁木齐通过廉政法规:新闻监督首获立法授权》为题,受宠若惊之情溢于言表。
  窃有疑焉。一,新闻监督须获地方立法授权吗?二、新闻监督可否被地方法规规定为一种义务?
  新闻监督乃是民主政治下新闻媒体与生俱来的权利,它的监督权利受国家大法的保护即非地方性法规所可限制,更无须地方法规授权。当然,长期以来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利并没有得到切实保障,监督权利无法行使甚至被侵害是普遍现象,而阻挠、侵害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利者又多为地方政府。地方法规应在如何接受新闻监督方面有所举措,而所谓对新闻监督授权实大可不必。
  权利是可以放弃的,这是权利与义务的明显区别。权利一旦成为义务,“权利”也就不再是权利。新闻监督被地方法规规定为一种义务,彰显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新闻监督主体与被监督主体的人身依附关系,决定了新闻媒体监督权利的有限。失去了独立性,客观、公正云云就都无所凭依。二是新闻媒体事实上成为被监督主体的一种工具、一个部门,是要向被监督主体负责的。这样一种上下级关系,势必使新闻监督的对象与内容都偏离新闻监督的轨道。
  没有任何理由担心新闻媒体会自愿放弃新闻监督的权利,人们应该关注的是,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利是否得到尊重。媒体的新闻监督有如大河东去,乃是地势使然……

相关链接:翟若父:新闻监督须获立法授权?

·诉讼是解决政府和媒体争议的一个路径

  象《三湘都市报》和涟源当地政府这样的争议,说到底这是地方“名誉权”和舆论监督权之争的问题。显然,在处理这种争议时,应该保持一种客观和平衡,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如果向媒体监督倾斜,那么监督就可能超越了合法的界限,变成违法行为,就会对地方名誉造成损害,给当地政府工作造成被动。而如果向政府倾斜,则又影响媒体监督的权利,一样害莫大焉。
  因此,解决争议的一个可行的路径是,通过法律、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只有法院按照法律进行公正审判,才能保持行政和媒体这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平衡。
  涟源当地政府与媒体之间的争议是关于事实和证据的争议,两方面的结论都是建立在他们通过调查而获取证据的基础上,所以要断定是非,必须落实于对证据的审查。而在这方面,法院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法院有着比较科学的证据规则,比较丰富的经验,而且法律赋予法院事实和证据的最终决定权。
  假设《滴血的收容》一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果要追究法律责任,不外乎有三种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如果需要,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涟源当地政府都可以通过法院来解决,行政责任如果没有法院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作为前提,那也是不可靠的。
  反之,如果联合调查组报告失实,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然,如果要法律诉讼,也应该排除政府和媒体对法院独立审判的干扰。不过,我们认为,双方解决争议的路径并不止诉讼一条,法院诉讼只是一种方式而已。

相关链接:新京报:诉讼是解决政府和媒体争议的一个路径
     新闻监督司法时的侵权为

·仅有宪法保障是不够的!

  社科院新闻研究所、现华中科技大学客坐教授孙旭培在《如何看待异地监督》一文中指出,我国新闻媒介与党和政府合为一体的新闻管理体制是“跨地区监督”存在的根源——所谓跨地区监督,就是一个地区的新闻媒体对发生在外地的人和事的监督性报道。地方保护主义、受地方行政区域的环境制约,使得本地的舆论监督很难,媒体的重心被迫向异地监督方向发展,而地方媒体由于“区域的行政”之便,又产生了可以对外地进行监督的现实可能——在监督的同时,都是在法律的允许范围之内的(但可能不在地方宣传纪律的许可范围之内,这是一个有趣而无奈的矛盾)。除此之外,新闻媒体自身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也为“跨地区监督”提供了存在与发展的土壤…[详细

  有人说,没有必要为新闻舆论监督立法,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第35条与第41条已规定了公民的监督权利,确认了舆论监督的合法性;就具体法律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分别确认了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权利。我以前也曾认为没有必要特别为新闻监督立法:新闻舆论监督依据宪法是公民天经地义、不言而喻的权利,如果我造谣污蔑了你,或泄露了你的个人隐私,你可以名誉侵权等罪由到法院起诉我;如果我泄露了国家的机密,你可以根据《保密法》起诉我;除此之外,我是否进行揭丑、揭秘,那是我的自由权利。这种思路即凡是法律不禁止的公民就有权利做,实践证明,它并不符合当下中国的“国情”,而且中国不是美国,“判例”并不具有普适援引的效用,不可能出了一件具体的新闻官司的判例,就等于澄清一个具体的涉法问题;因此,“大法”之下,“反不正当竞争法”之类相关法之外,还得有专门的新闻法,来明确新闻工作者和传媒投稿人的权利,来确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团体等被监督对象的义务,以俾各有遵循……

相关链接:鄢烈山:为新闻监督立法有无必要
     肖余恨:诉讼争监督权,一个难以操作的“理想”路径

·结论

  新闻舆论批评具有宪法权利的优先地位,新闻监督乃是民主政治下新闻媒体与生俱来的权利,它的监督权利受国家大法的保护,非地方性法规所能限制。但新闻媒体在发挥其舆论监督作用时,不可避免地还是会遇到麻烦,甚至是牺牲!因为舆论监督是和社会的、党政军内部的腐败现象,和坏人坏事作斗争,过去有句老话说:“要斗争,就会有牺牲”这也是一条真理。当然,要取得舆论监督战斗的场场胜利,也有两个先决的条件,一个是新闻监督要获得足够的法律保障,一个就是新闻媒体自身的作为要“身正”!

相关链接:毕谦益:新闻舆论监督是一场战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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