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争监督权,一个难以操作的“理想”路径 肖余恨 关于《三湘都市报》的报道“滴血的收容”一文是否失实,我们暂且不说。但如果放眼一下新闻界,我们会发现这样一个现象:凡是与一级政府“作对”的、与政府的“利益”有冲突的报道,最后被裁定失实的,肯定是有关媒体“负责任”的。江西定南且扣压《人民日报》,借口就是人民日报报道当地的拆迁“失实”,《二十一世纪人才报道》被迫道歉,也是在报道南京“三色官”重获重用被南京宣传部门指斥“失实”,而同样是湖南的长沙县委书记在高尔夫球场不幸身亡,则率先报道此事的《潇湘晨报》被批失实并被责令道歉,这次则轮到了《三湘都市报》了——该报在“长沙县委书记”风波中的报道与“潇湘晨报”的大相径庭,被网上舆论痛骂为“堕落”。类似这样的现象,还可以举出若干个例子来。 一 分析起来,这种现象其来有自,并不令人奇怪。因为,我国的新闻传媒的定位就是党和人民的“喉舌”,不是“社会公器”,是为党和政府的工作服务的。虽然党和政府的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也是从“根本上”而言,在某一个地方、在某一个时段、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必然会出现冲突矛盾的地方。因此,具不具备一个协调机制来调解这种矛盾和冲突,是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也是新闻体制需要突破的地方。 在当前对政府官员的约束和监督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对一个在任的官员来说,哪怕他民怨沸腾,但只要在台上,媒体就不得对他说三道四。以安徽阜阳的王怀忠为例,其出事前,他的武断的作风、搜刮地皮的恶行,在当地已经是“有口皆碑”。在阜阳官场上,不搞形势主义当不好官,不送礼就当不了官,对这种政治生态媒体不是不了解,但敢于曝光吗?表现在媒体上的,只能是王怀忠的高大形象。虽然民间早有“只要反腐不放松,迟早抓住王怀忠”的民谣,并且王怀忠被称为“王三亿”,可结果他还是从阜阳市委书记任上长为安徽省副省长。对王怀忠所“把持”的地方政府而言,王的利益就是地方政府的利益,就是当地的“党和人民”的利益。当地媒体如果敢于进行干予和批评,那必然是以“失实”为最终结果。 在闹得纷纷攘攘的长沙县委书记李振萼意外身亡一事,更具典型。一个县委书记在高尔夫球场意外身亡,媒体在报道时有几种死法。最后虽然官方定性为因公殉职,但民间质疑声不断,连官方媒体所办的新华网、人民网都做了专题进行讨论,可见这一定性并不能让人完全接受。问题倒不在如何定性,从这一新闻事件中我们既可看见官员的信任危机日趋严重,另一方面行政官员的能见度太低。虽然后来有《东方早报》等媒体进行了调查,也只是从外围徘徊,难以获得核心信息。当地媒体更是噤若寒蝉:一惯大胆的湖南红网的红辣椒评论,对此事基本上是只字不提,其它媒体就可想而知了。率先报道此事且与官方口径不一致的《潇湘晨报》被指失实,责令道歉。类似这样的例子实在是太多了,由于行政官员的能见度低,因此,媒体所报道的,基本上是设计好的,媒体的独立性大打折扣,因此,其监督的效能也就可想而知了,这些正是不能扼制腐败的一个重要方面。 7月9日,中国青年报青年话题版刊登了一篇文章《对不起,我写了一篇本质真实的报道》,大意是说作者被一个官员的作秀所蒙蔽。我对这样的反思不以为然。因为我们在制度设计方面(最起码是在现实操作层面上)并没有赋予媒体有独立的调查行政官员的能力和权限,因此,媒体只有报道被设计好的官员形象与行为,因此类似彭晋镛这样的贪官作秀的新闻,还会不断地出现,不是吗?媒体的对行政官员的能见度不高,自然无从监督。而这能见度不高并不是媒体没有提高能见度的能力,而是没有必要的权限,没有制度保障,这就是问题之根本所在。 二 需要反思的,还有一条宣传纪律:那就是同级党报不得监督同级党委。这个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纪律,其制度设计的前提,是我们的同级党委不会犯错误,即使犯了错误,也会自我修正或通过上级党委拨乱反正。因此,作为党委的喉舌的党报或者其它媒体,只能帮忙,不能添乱,只能“正面报道为主”,不能随便“舆论监督”。实际上,对于掌握报纸领导人事任命权的地方党委来说,对“政府”的批评也取决于主要领导的“开明度”和对舆论监督作用的认知度。山西长治的吕日周曾经尝试过提升党报的舆论监督权,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效应,但自己最终被“调升”至人大而导致这个改革无疾而终。更为重要的是,长治日报的监督,是在吕日周本人的领导和策划下进行监督的,对吕日周本人的监督和批评并不曾见到。这样的改革其局限性显而易见。 既然有这么条纪律规定,那么本地的、本系统的媒体便只能是在有领导下有选择的实施舆论监督。如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相冲突,那结果便可想而知。在这种情势下,出现了三种情况的舆论突围。第一种是运用非正常手段传播舆论,如网络、人际传播、手段短信等,第二种是通过向上级部门的宣传部门投诉,通过上一级乃至中央级的媒体进行监督,如焦点访谈、人民日报、新华社等的这方面的报道,第三个方面就是目前盛行的异地监督。限于篇幅,这里主要谈谈异地监督的问题。 社科院新闻研究所、现华中科技大学客坐教授孙旭培在《如何看待异地监督》一文中指出,我国新闻媒介与党和政府合为一体的新闻管理体制是“跨地区监督”存在的根源——所谓跨地区监督,就是一个地区的新闻媒体对发生在外地的人和事的监督性报道。地方保护主义、受地方行政区域的环境制约,使得本地的舆论监督很难,媒体的重心被迫向异地监督方向发展,而地方媒体由于“区域的行政”之便,又产生了可以对外地进行监督的现实可能——在监督的同时,都是在法律的允许范围之内的(但可能不在地方宣传纪律的许可范围之内,这是一个有趣而无奈的矛盾)。除此之外,新闻媒体自身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也为“跨地区监督”提供了存在与发展的土壤。如人情风和长官意志对媒体本地监督的冲击与制约、媒体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对有关本地的舆论监督报道往往顾虑重重。从被监督的一方来说,到当地媒体说情也较为方便。 广义的舆论监督,是指公民通过新闻媒介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公众人物的与公众利益有关的事务进行批评和建议。它本无禁区,应是对一切社会不良现象的揭露和报道。之所以产生这种跨地区舆论监督盛行的局面,实际上是现行的人为的“权力和地域”之分的新闻管理体制所致。 但是,虽然“跨地区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但这是一种非常态的、有限的监督。由于在法律上没有保护媒体的舆论监督权,这种监督权也是脆弱的,且不说可以受到异地政府与当地政府的联手打压(南京色官报道为例),而且由于政府垄断了事件的核心信息,媒体的采访困难重重,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督。因此,这就为“报道失实”预留了巨大的“指责空间”。 如果换个角度来看,异地监督的盛行,则凸显出当地媒体在舆论监督方面的乏力的困境。 三 再就“涟源收容站”事件来说,这是一起舆论监督困境的集中体现。现在有些地方,在面对中央级、外地媒体进行采访时,一是软抵抗,不予接待、不接受采访,采取封锁消息源的形式冷处理,二就是送红包、行贿。此前已经有媒体披露了繁峙矿难中新华社以及其它媒体记者受贿的情形,而在这一次,“11月14日,涟源收遣站原职工谭集连披露,7月初,央视《今日说法》记者刘义长到娄底、涟源采访,涟源某官员曾试图行贿,被在场的浙江《金华日报》记者看到,《今日说法》记者也将行贿过程录了像。11月19日,这个说法得到《金华日报》记者阮锋和央视记者刘义长的证实。刘义长说,当时在涟源宣传部接待的宴会上,涟源市委一位官员亲自送了4000元的红包,这一过程被央视记者拍了下来。事后,刘义长找到涟源外事办主任廖基福退还,但没有退掉。”(据新京报报道)三就是通过组织部门,调动政治资源进行封杀。 对于当地媒体,在“涟源收容站”的这样的负面新闻可能影响到当地的“声誉”和有关领导的“政绩”时,这样被视作“自揭家丑”似的报道,立即会被封杀,当地的宣传部门会用宣传提示等宣传纪律手段对媒体予以控制。如果媒体超出了当地的“行政范围”,由会通过有关组织,由上级部门出面与媒体“沟通”,来“挽回影响”。还是拿涟源收容站为例,11月15日,廖基福(关于涟源收容站事件调查组组长)介绍,《调查报告》出来后,经向湖南日报报业集团交涉,《三湘都市报》登报曾经以刊发正面报道的方式,委婉地向涟源道歉。”《调查报告》附件显示,所谓“正面报道”是指7月19日三湘都市报《涟源救助管理先声夺人》的报道。7月22日,涟源市委曾向湖南日报报业集团发文,要求“将《收容内幕收场了???娄底查处一起新闻造假案》和《涟源救助管理先声夺人》两篇‘真实新闻’(引号为作者加)从速见报,以正视听”。湖南日报报业集团至今没有发表《收容内幕收场了》一文。该文于7月18日由长沙另两家报纸《潇湘晨报》和《东方新报》发表。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三湘都市报的报道真的失实的话,当地应该不会如此心虚向央视等媒体行贿。如果真的失实的话,湖南日报报业集团也不会仅刊发正面报道“收正视听”。但在宣传部门的压力下,面对一级组织的“调查报告”,即便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所报道的是真实的,最好的方式还是保持沉默。让社会舆论来物议,甚至通过各种手段,将相关的材料传播给外地的媒体,来异地监督,为“媒体报道失实”这一指责”“挽回视听”。 四 北京《新京报》就“涟源收容站事件”的调查报告发表评论认为,通过法律手段,以诉讼的形式来解决政府和媒体争议,是一个路径。我认为,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争端,当然是一个路径,但就目前的舆论环境和监督空间而言,则是一个难以操作的“理想化”的路径。 《新京报》的《诉讼是解决政府和媒体争议的一个路径》一文认为,“仅就目前而言,娄底、涟源两级政府联合调查组是存在程序问题的。按照法律,既然这个调查与涟源当地政府利益攸关,那么涟源当地政府就应该回避,以确保程序公正。所以即使调查方法再科学,调查人员组成如何合理,我们也不能肯定的说,娄底、涟源两级政府一定是对的。”这个论断是正确的,首先,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已经违背了“正义”的起码要求,因此,其它就不遑多论了。 新京报一文提出“解决争议的一个可行的路径是,通过法律、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只有法院按照法律进行公正审判,才能保持行政和媒体这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平衡。”我认为,这确实是一种路径,但在目前的情况下,只是一种“理想化”的“可能路径”,难以操作。 首先,对于这样的“争议”,哪一方愿意当原告?对于涟源来说,“调查报告”已经给了个有利的说法,在破绽不少的情况下,当不会如此“穷追不舍”。而就媒体一方来说,已经受到了来自有关方面的压力,“委婉地道歉”了,也不会提出诉讼请求。 其二,即便有哪一方面提出上诉,法院会不会接受这样的诉讼请求还是一个问题。因为此案是个具有代表性的“舆论监督权”与“地方政府名誉权”之争,处理不当,将可能产生比较严重的后果。 其三,即便立案,对于审判方来说,所依凭的法律依据也是一个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保护舆论监督权,《新闻法》更是呼唤了多少年还是难以出台,其中利害,当不是一言两语能够说得清楚。因此,目前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舆论监督权”的诉讼,时机还未成熟。 实际上,如果真的“走上法庭”,对于媒体来说,未始是坏事。但有关方面会动用政治资源、组织资源,在有这个动议前就解决这个“冲动”。在面对强大的组织压力前,有哪个媒体愿意走这条路呢?更何况,除了法律之外,还有那么多令人动辄得咎的潜规则在起作用。 这就是目前舆论监督的最大困境。溯本正源,决定这个困境的因素有很多:政治体制、新闻体制、相关法律的缺失、媒体的独立性有限等等。因此,“涟源现象”中媒体与地方政府之冲突还会不断出现,最终将在政治改革的大框架内解决这一问题。就目前而言,困境将会大范围内存在着,难以克服和解决。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