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网2月4日报道,继无锡市、邯郸市之后,国内第三个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性法规——《乌鲁木齐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日前出台。《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新闻媒体、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活动。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该报道说,这是国内地方性法规第一次给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立法授权。报道以《乌鲁木齐通过廉政法规:新闻监督首获立法授权》为题,受宠若惊之情溢于言表。 窃有疑焉。一,新闻监督须获地方立法授权吗?二、新闻监督可否被地方法规规定为一种义务? 新闻监督乃是民主政治下新闻媒体与生俱来的权利,它的监督权利受国家大法的保护,即非地方性法规所可限制,更无须地方法规授权。当然,长期以来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利并没有得到切实保障,监督权利无法行使甚至被侵害是普遍现象,而阻挠、侵害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利者又多为地方政府。我认为,地方法规应在如何接受新闻监督方面有所举措,而所谓对新闻监督授权实大可不必。地方法规对新闻监督授权,只能说明地方政府对新闻监督权利的渺视。 权利是可以放弃的,这是权利与义务的明显区别。权利一旦成为义务,“权利”也就不再是权利。新闻监督被地方法规规定为一种义务,彰显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新闻监督主体与被监督主体的人身依附关系,决定了新闻媒体监督权利的有限。失去了独立性,客观、公正云云就都无所凭依。二是新闻媒体事实上成为被监督主体的一种工具、一个部门,是要向被监督主体负责的。这样一种上下级关系,势必使新闻监督的对象与内容都偏离新闻监督的轨道。 新闻监督也就是舆论监督,它与政治机制上的监督,不论是形式与内容,都有着质的不同。政治机制上的监督,比如人大监督,是义务,是硬性的;而新闻监督应是一种权利,是软性的。硬性的是权力,软性的是权利,一字之差,关系到定位的准确与否。 没有任何理由担心新闻媒体会自愿放弃新闻监督的权利,人们应该关注的是,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利是否得到尊重。媒体的新闻监督有如大河东去,乃是地势使然,目前要解决的并非河水流不流的问题,而是疏浚河道、拆除堤坝的问题。只要“地方”允许监督,新闻媒体是决不会推三阻四的。 如果新闻监督只能看地方法规的脸色行事,行使监督权利竟须获得“地方法规授权”并被看作一种了不得的进步,那么,新闻监督走向广泛、客观、公正,路漫漫其修远,不知还须假多少时日。(翟若父) (中华传媒网 点儿摘自《千龙新闻网》)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