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大法赋予新闻工作者这个权利。 国家大法赋予新闻工作者舆论监督的权利,无需地方立法。 “新闻监督乃是民主政治下新闻媒体与生俱来的权利,它的监督权利受国家大法的保护,既非地方性法规所能限制,更无须地方法规授权。当然,长期以来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利并没有得到切实保障,监督权利无法行使甚至被侵害是相当普遍的现象,而阻挠、侵害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利者又多为地方各有关方面。我认为,地方法规应在如何接受新闻监督方面有所举措,而所谓对新闻监督授权实在大可不必”。我同意《中国青年报》发表的作者翟若父“新闻监督须获地方立法授权?”上阐述的这个观点。我们是个“依法治国“的国家,各种法规,已初俱规模;广大的人民群众和党员干部是遵纪守法的;但是确实也有那么一小撮藐视法规,违法犯罪者,这是社会的现实。社会的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本来就受国家大法的保护,不是仍然有行凶殴打记者的。靠地方再授权“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记者就可以畅行无阻?! 我看不见得。而且《乌鲁木齐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中的“授权”,就在新闻媒体原有的权利外,如翟先生说的,又承担了义务。有朝一日,乌鲁木齐市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发生了违法乱纪行为,产生了腐败,人们可以这么说:你新闻媒体是怎么监督的! 回到本题上来说,新闻媒体在发挥其舆论监督作用时,不可避免地还是会遇到麻烦,甚至是牺牲!因为舆论监督是和社会的、党政军内部的腐败现象和坏人坏事作斗争,过去有句老话说:“要斗争,就会有牺牲1这也是一条真理。为什么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节目办得好,受到全国人民群众的支持、拥护和喜爱,就是他们不信邪,不怕鬼,不怕牺牲,敢于斗争的结果。 我说句心里话:战斗在新闻战线上的朋友们,勇士们,你们努力去工作去战斗吧!党和政府会支持你们的!人民群众是支持你们的!当然,要取得舆论监督战斗的场场胜利,也有一个先决的条件,就是我们新闻媒体自身的作为要“身正”!如果有像前一个时期,揭发出来的江苏某地的一个业主勾结南京一家报纸的记者和江苏某质量检查站的人员,弄虚作假,敲诈上海双菱空调机厂的行为,那就不是你去监督别人,而是被人家监督和送上法庭了。(网友 毕谦益) (中华传媒网 点儿摘自《人民网》)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