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判要独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广东省高院出台上述规定,其初衷也是为了维护司法独立,保证审判的公平、公正。但司法透明、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同样重要。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知情权和言论权,而大众传播媒体的报道自由就是这二者的集中体现。我国法律规定:“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宜向社会公开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其他案件都要公开审理,允许记者旁听”。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也曾指出:“新闻媒体的监督是改进和完善司法机制的良药和促进剂。要依法保护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
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确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但广东省高院显然割裂了二者的统一关系,片面夸大了对立的一面。司法独立的要义是在司法过程中排斥外在强力的支配,主要是其他国家权力的干预,并不是对新闻传媒这样只有有限影响力的因素的一般性排斥。无论是媒体对新闻的报道,还是由此产生的议论,并不具有强制性效力,它的效力仅是说服性的,其是否能够影响司法过程取决于司法官员的独立意志。
法院对记者颁布封杀令,实际是种越权行为。即使记者报道中出了问题,也应由有权进行处罚的机关(如新闻出版局)进行处罚,而不是由法院来执行。法院在封杀记者的同时,也等于封杀了自己,阻断了社会公众了解法院的途径,这无疑将极大地影响法院的社会公信力,降低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信心。
作为法律代表的法院“出此下策”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如果其他政府部门效仿,动辄将记者拒之门外,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将只能是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