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 景
据报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下发通知,规定分属《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广州日报》3大报业集团6家报社的6名记者一年内不得旁听采访广东省三级法院的庭审活动。其依据是广东省有关方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6月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采访报道法院审判案件活动的若干规定》。
事件的起因是:不久前,这6名记者分别从不同角度报道了广州市中院正在审理的一宗离婚析产纠纷抗诉案。
直 评
岂能因“司法独立”拒绝舆论监督
《关于规范采访报道法院审判案件活动的若干规定》中称:“依法公开审理、尚未宣判的案件,记者可以旁听,但不得进行采访报道”;“已经公开宣判的案件,可以采访报道,但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事实和法律负责,并且不得做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等。该规定一发布,立刻招致各媒体的质疑,认为这剥夺了媒体对法院的舆论监督权。
作为这一规定的产物,此次“封杀事件”不仅对6名记者的职业生涯产生直接影响,也涉及“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对立统一关系。
司法审判要独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广东省高院出台上述规定,其初衷也是为了维护司法独立,保证审判的公平、公正。但司法透明、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同样重要。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知情权和言论权,而大众传播媒体的报道自由就是这二者的集中体现。我国法律规定:“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宜向社会公开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其他案件都要公开审理,允许记者旁听”。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也曾指出:“新闻媒体的监督是改进和完善司法机制的良药和促进剂。要依法保护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
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确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但广东省高院显然割裂了二者的统一关系,片面夸大了对立的一面。司法独立的要义是在司法过程中排斥外在强力的支配,主要是其他国家权力的干预,并不是对新闻传媒这样只有有限影响力的因素的一般性排斥。无论是媒体对新闻的报道,还是由此产生的议论,并不具有强制性效力,它的效力仅是说服性的,其是否能够影响司法过程取决于司法官员的独立意志。
法院对记者颁布封杀令,实际是种越权行为。即使记者报道中出了问题,也应由有权进行处罚的机关(如新闻出版局)进行处罚,而不是由法院来执行。法院在封杀记者的同时,也等于封杀了自己,阻断了社会公众了解法院的途径,这无疑将极大地影响法院的社会公信力,降低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信心。
作为法律代表的法院“出此下策”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如果其他政府部门效仿,动辄将记者拒之门外,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将只能是奢望。
(摘编自《沈阳今报》12月11日 文/张涛)
求 是
法院不能成为自身争讼的裁决者
广东高院剥夺记者采访权的依据,竟是其自己先前下发的《关于规范采访报道法院审判案件活动的若干规定》。法院自拟依据并自己裁决和自身利害相关案例的“封杀”之举,显然有违法理,且有失公平和公正。
广东高院“封杀”记者的起因是6名记者所在的报纸分别从不同角度客观报道了广州市中院正在审理的一宗离婚析产纠纷抗诉案。报道后,广东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由广州市中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这本是新闻记者履行自身采访权的行为,而法院在没有任何报道失实依据的情况下,就擅自对下发“封杀令”,显然于理不通、于法无据,更违背了“人不能裁决有关自己争讼”的原则。
法学上有一项自然法则,即任何人都不能充当自己的法官。而广东高院“封杀”记者的行为,恰恰违背了这项法则:其依据自己下发的规定,向记者下发出所谓“封杀令”,实际上等于剥夺了媒体对法院的舆论监督权。而其“封杀”记者的理由也同样难以立足,广东省高院称:“该案由广州市中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正在审理之中,有关事实和证据正在深入调查核实。上述记者仅凭掌握的有限材料及旁听庭审的情况,就公开披露所谓的‘案件事实’并加以评价,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对审判工作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可是,只要记者报道符合事实,怎会“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对审判工作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即便法院所说的这些理由成立,法院方也无权在未经第三方确认的情况下就把自己与记者的“争讼”自行裁决了事。 (摘编自《大河报》12月11日 文/周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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