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传媒专题

  早已经习惯了被传媒渲染的生活,这一次却把她摆在了被关注的位置。宽容也好,吝啬也好,毕竟传媒的健康成长对于我们这个社会的文明和进步是如此重要。
  搜狐传媒视线,把目光锁定传媒!

专 栏 作 家
喻国明 张 寅
潘燕辉 何 力
张 寅 毛寿龙
唐绪君 肖余恨

往 期 回 顾
·主流媒体,都市报的当然追求
·传媒业,最后的暴利还是又一个泡沫?
·中国媒体的“官本位”
·百年号外浓缩历史风云
·报刊发行——新闻出版改革的第一个撬点
·当SARS碰撞中国传媒

更多>>


·凯利之死与西方媒体的“伊拉克门”
英国著名伊拉克武器问题专家戴维·凯利自杀事件轰动了整个英国,
不仅危及到了英国首相布莱尔的政治前途。也让BBC数十年来在新闻界树立的良好口碑正面临“毁于一旦”的危险…
传 媒 评 论

您现在的位置:视线大本营>传媒视线
栏目编辑:吴彦鹏 Email:Jakewu@sohu-inc.com
捍卫记者的采访权
他们在另一个战场坚守

  8月1日,南京发生江苏省教育厅众保安群殴记者的事件。据报道,《南京晨报》和《金陵晚报》两位女记者到省教育厅采访一个会议,被告知“必须立即离开”。她们到了走廊后,被保安往楼下拖,一名记者的挎包被拽断。保安还用伞打了两人。她们报警后,民警赶来将打人者带走。不久,多家报社记者闻讯赶来采访。一名保安上前抢夺记者相机,开头打记者的那名保安又出现,双方发生厮打。几分钟后,10多个身着便服的男子对着记者一通暴打,一名年近五十的记者被打得昏死过去,另有记者受伤。
  最近几年,无论保安打人,还是记者被殴,已经屡见不鲜,随手就能拎出几条: ……>>

  相关链接:又闻记者挨打声


  • 南京发生保安群殴记者事件,打人者一句“我打了你又怎样”,令人疑惑其十足的“底气”从何而来?
  • 规范新闻采访活动和记者行为的法规、制度无疑是必要的,但记者的采访权如何有效保护,同样必要。

  • [我来说两句]  [话题推荐]
    可敬的“采访权”!

      一位英国新闻学教授在给他的研究生讲课时,传递了一个惊人的数字:近几十年,在英国,为了揭露腐败而殉职的记者为87人。他们都是在调查某一政治丑闻、某大公司的违法交易等事件中,被人为的车祸、枪杀夺去生命的。 对许多中国记者来讲,这个数字是不可思议的,因为英国有一套非常完善的媒体法保障记者的权利,尤其是采访权。当然,也许正是因为英国记者有了强有力的采访权,才构成了对其生命权的威胁。
      由此看来,新闻记者所拥有的权利会鼓励和保障他们履行监督职责、报道真实,同时也更容易使他们投入到一种忘我的境界中,去追求维护公众利益的社会责任。
      中国记者的英勇无畏也书写了中国新闻史许多可歌可泣的篇章。1997年11月,《福州晚报》记者顾伟因采访“老虎机”问题,其住宅遭枪击;1998年4月河南省泌阳县广播电台记者魏家强,因采写一篇批评稿而被县宣传部开除公职;1998年10月云南电视台记者许玲等因采访滇池水体被污染的问题遭到被某些领导唆使来的村民们的围攻……
      记者的采访权源于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在新闻媒体,采制新闻、编辑新闻、发表新闻,都是新闻自由的权利内容。记者的采访权,就是实现新闻媒体这些新闻权利的基础。试想,如果记者没有采访权,新闻媒体的报道自由从何而来呢?
      社会进步需要这样的新闻报道,需要记者和媒体揭露社会的阴暗面,这不仅仅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更重要的是以新闻为武器,与丑恶的社会现象作战,以推动社会的进步。在战场上,记者冒着枪林弹雨,舍生忘死采写新闻,很多记者为此而贡献出自己的生命;在现实,面对危险和威胁,很多记者只身与恶势力或者腐败现象争斗,与违法行为争斗,受到打击、报复,甚至受到生命的威胁。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依法行使自己的采访权,实现新闻媒体的职能。他们的行为是可歌可泣的,是值得尊敬的。

    相关链接:仅有采访权是不够的

    为了公众的知情权
      知情权又称知悉权、了解权,是由美国一位新闻编辑肯特·库柏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中首次提出。其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知情权包含的范围很广,如对有关的个人信息,对政府官员的道德品质、财产状况,对社会上出现的新鲜事物,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发展状况等都了解的权利。至50年代和60年代,美国兴起“知情权运动”,知情权被广泛地沿用并成为一个具有国际影响的权利概念。

      知情权给新闻业、出版界等舆论单位及时报道新闻事件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而大众传媒最重要的责任就是满足大众“知情权”,由此,记者、编辑有采访报道的权利(采访报道权是指对一切可公开报道的新闻事实,新闻工作者有权通过法律允许的手段获取材料并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发布真实新闻的权利。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新闻事实除外)。因而新闻自由、言论自由被扩展到极大的程度。对于这些,都可以以知情权的需要予以充分的披露。

    相关链接:隐私权、知情权与采访权的冲突与平衡

    沉默权不等于“无可奉告”

      据人民网报道:新闻点击:新疆对新闻采访实行首问负责制 面对记者不得“无可奉告” 。“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配合记者进行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新闻采访,更不得出现辱骂、推搡记者及没收、损坏采访器材等不文明的过激行为。”这是新疆伊宁市《关于不得拒绝新闻媒体采访的若干规定》中的一个具体要求,《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些单位和部门认为新闻采访权只是记者个人的民事权利和“私事”,与自己毫无干系;是否接受记者的采访,则完全要根据自己的意愿。笔者认为,这是一些单位和部门对采访权本质的误读。根据宪法,公民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的权利,有发表言论的自由,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正是这些宪法权利的公开运用。而且,因为报道与否不是由记者自己的意愿决定,不是记者依照自己的合意决定是否行使的民事权利,而是其职责所在,在记者和被采访者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因此,记者的采访权从本质上并不是记者的民事权利和“私事”,它是一种社会的权利,具有公权利的性质。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记者“公权利”的行使必须有公众人物、公共部门单位的“公义务”积极配合才能最大程度发挥监督功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拒绝、阻挠采访,甚至以公权力限制、剥夺采访权,就具有侵犯采访权、对抗公众监督的性质。

    相关链接:面对新闻采访不得“无可奉告”?

    至少不能侵害人身权利
      新闻记者是人,是自然人,享有任何人都享有的人格权,其中就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以及人身自由权。在新闻记者行使采访权,进行新闻采访的时候,他作为记者,其采访权受到保护,作为自然人,他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也受到与其他民事主体一样的严密保护。任何侵害记者人格权的行为,都是民法制裁的对象。
      人格权是民法规定的权利,是私权利,是个人的权利。私权利受到侵害,运用私法的方法进行保护,最主要的方法就是损害赔偿,对人格权受到损害的人进行损害赔偿,救济损害,使其受到损害的人格权得到恢复。如果侵害的程度严重,需要适用公法的方法进行救济的时候,则依照刑法或者行政法的方法,运用刑罚或者行政制裁的方法,对行为人进行制裁,使其受到惩罚。

      新闻记者在采访中,受到关押、伤害等侵害,甚至造成死亡的后果,这种行为既侵害了记者的采访权这种公权利,也侵害了记者的人格权这种私权利,侵害的是双重权利。对于采访权受到的侵害,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新闻法》,还没有适当的方法制裁侵害采访权的违法行为。但是,记者作为自然人,对于自己的人格权受到的侵害,完全可以依据民法的规定,请求加害人承担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责任。身体、健康、生命权受到侵害的记者,可以主张加害人承担侵害其物质性人格权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的,可以主张加害人承担精神性人格权受到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可以通过刑法的方法,提起刑事诉讼,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记者采访权和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捍卫的声音:

      咸宁夏巫:倘若怕死你就别干记者
      我的一位新闻记者朋友告诉我“怕死别干这一行”,我佩服之余,又思索这样的问题:谁来保障记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难道仅仅靠记者“不怕死”的精神来抗击这种侵害吗?我以为要保障记者的合法权益,对殴打记者事件必须严肃公正处理,必须有人对此负责,对于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要严格按法律办事。

      北京马龙生:出台法律迫在眉睫
      媒体人士在自己的采访受阻时,常用“公众知情权”这样的说辞为自己开道,但被采访者也往往以各种各样的“规矩”、“秩序”来阻止采访。“正常采访”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明确的说法?如果没有,立法机构就应该将新闻立法列入议事日程,而且应该加快立法的进度。因为这实在是新闻工作中无法回避的大问题。

      宿州龙相公:舆论监督利于社会进步
      舆论监督是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历来为国家所倡扬。央视《焦点访谈》、《南方周末》等媒体也恰是有一批敢曝光、改说话的记者,才获得了高层的认可和群众的欢迎。把记者打得服服帖帖、不敢曝光,对某些人、某些单位可能的确是有好处的,但对整个国家而言,却是养痈为患,有百害而无一利。

      襄樊龚明俊:记者有权关注社会生活
      媒体及其记者对社会的关注,对生活的深入,说明我国媒体走向成熟,逐渐找到了自己的应有位置。当记者在遭受了“亩产万斤粮”的凌辱之后,他们应当用清醒的眼、着实的笔、清晰的画面来发出时代强音,也应当画出社会的各种阴影。健康的社会是在主旋律之中,也需要不同的声音;不同的声音更见主旋律的伟大!

    相关链接:江南时报:记者该如何捍卫自己的“采访权”

    请给专题打分(最高5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ChinaRen - 繁体版 - 搜狐招聘 - 网站登录 - 帮助中心 - 设置首页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保护隐私权 - About SOHU - 公司介绍
    搜狐新闻中心24小时值班电话:010-65102160 转6288;客户服务热线:87710088
    Copyright © 2003 Sohu.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搜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