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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第五媒体”逍遥法外到几时?

MEDIA.SOHU.COM  2003年10月09日12:00  钱江晚报

  2002年全球短信发送总量是3600亿条,其中我国占900亿条。这就意味着,全世界每发送的4条短信中,就有一条是中国人发送的,中国手机短信的市场潜力非常可观。有数据显示,今年我国手机短信市场规模将达到150亿元。

  但是随着短信的广泛应用,人们在享受短信带来方便的同时,它的一些负面作用日益显现,短信开始被一些不法之徒利用,进行诈骗、盗窃和其他违法活动的案件逐渐多了起来,市场上关于短信立法的呼声也日渐高涨。9月12日,在第七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上,一份名为《关于短信息的立法管制建议》的讨论稿由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提出,手机短信立法管制一事终于被提上日程。已经起草完毕的短信息管制立法提议主要包括:一是对短信息进行界定;二是确定短信息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三是对短信息服务提供商进行管理;四是针对短信息用户的身份登记;五是确立短信息服务中的用户保护制度;六是对有害短信息传播的禁止;七是建立短信息使用行为规范;八是对短信息服务附随义务进行有关规定。

  短信到底需不需要单独立法?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

  视点调查

  否定者:专门立法多此一举

  浙大法学院的陈信勇教授对此持否定态度,“立法的根据是针对社会关系的分类,而不能针对某一现象或事物,如果对某种新出现的现象、事物都来立个法,将会破坏现有的法律体系”。“如果短信息能专门立法,那么固定电话、电子邮件、手机还有以后出现的各种新事物,只要引起了一些纠纷都要来专门立法进行约束了,这怎么可能呢?”

  浙大法学院的肖燕副教授也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已经对短信息违法行为具有约束效力,没有必要再来专门对短信息来立法。即使利用短信息从事的违法活动真的有什么特别之处,所给社会或个人带来的危害超出了现有法律的约束范围,也可以通过增加新的司法解释来实现约束目的,没有必要来专门立法。短信息所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如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利用短信息进行诈骗,获取财物,这些在我国刑法的相关条款中有明确的规定;而发送短信息对他人进行骚扰或侮辱,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盗用他人电话号码或互联网短信息服务相关账号申请某些短信息服务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等,都在我国现有民法中也有条款作出了规定;对短信息技术提供商也有电信管理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加以约束。

  肖燕认为从制度与技术监管上来加强对短信息控制也许是更有效的手段。例如实行购买手机身份证登记制度,就能更加容易通过网络服务系统明确发送短信息对方的身份,一旦发生民事或刑事纠纷,控诉对象非常明确,法律的约束力也更强了。对于一些不法言论与黄色信息或广告信息可以通过技术监管实行“过滤”。以减少其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毕竟法律惩治还不如“防患于未然”来得有效。

  支持者:现有法律约束无力

  针对这些专家们的反对意见,提出提案的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表示,现有的法律对手机

  短信的涉及是有限的,或者说是难以实现有力约束的。这主要体现在行业规范、消费者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首先,目前短信领域可能涉及到的几个法律法规,如《著作权法》、《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其出台基本上是在2000年、2001年前后,那时短信尚处于发展初期,客观上不可能作为一种普遍性的公众服务方式进入立法者视野。

  而且,短信的消费方式、服务方式都比较独特,存在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也比较独特,而目前的消费者保护法主要是以产品消费为对象的,很难完全涵盖短信的侵权现象。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的CEO阿拉木斯还特别指出其实他们所说的立法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并不仅仅指全国人大的立法,还包括制定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地方政府的规章。因为对于短信息这样一种特定的信息服务模式的管理,要上升到全国人大的立法,可能性还是很小,而由某个部门规章或某个地方政府的规章先予以调整可能更现实一些。他所设想的比较理想的结果就是由信息产业部的部门规章予以调整。

  视点旁景

  当前短信业中六大问题

  第一,通过短信息传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例如,利用短信息发送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宣扬封建迷信、散布淫秽及色情信息、卖淫信息等不利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信息。

  第二,通过发送短信息对他人进行骚扰,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利。

  第三,短信息传播中包含有侵犯他人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四,利用短信息对他人进行诈骗,骗取他人钱财。手机的用户基本上都收到过诸如“恭喜中奖”“低价拍卖”之类的信息。当有些用户信以为真,信息的发送者就会以支付手续费等手段骗取钱财。

  第五,在短信息使用和定制中短信息发送方的欺诈、诱骗、不透明等行为。为了满足用户的需要,许多网站通过用户自愿订阅的方式来为其提供特制的短信息。但是在这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违法的行为。有些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强制”提供服务。很多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提供的收费信息服务是“订阅容易退订难”、“退订之后收费依然”。还有的未对短信息收费服务作明确表示,诱骗对方手机号码强行发送大量短信息,在短信息定制服务中缺乏更改机制,等等,这些行为和做法都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大量的投诉。

  第六,盗用他人的电话号码或互联网短信息服务相关账号申请某些短信息服务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本报实习生 石红星 本报记者 董碧辉)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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