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皇冠文化集团:盗版张爱玲等于侮辱她的作品
本月初,哈尔滨出版社以版权人的身份推出一套《张爱玲作品典藏全集》。而早在今年7月18日,哈尔滨出版社就曾登报发表版权声明,声称已拥有《张爱玲作品集》的中文简体字版权。针对目前仍有出版社正在或准备出版张爱玲作品,张爱玲作品的“合法版权继承人”台湾皇冠文化集团亦称,今年会有进一步的法律行动,而且不排除打官司的可能。
哈尔滨出版社:拥有中国内地独家版权
八年前张爱玲在美国的寓所孤独离世,她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不断有出版社以各种角度出版张爱玲的文集。今年7月18日,哈尔滨出版社在一份报纸上发表版权声明,该声明称,《张爱玲作品集》之中文简体字版权已由其合法版权继承人正式授权哈尔滨出版社出版,哈尔滨出版社拥有该系列作品在中国内地的独家合法出版权。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相关出版物全部或部分文字及图片,任何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以及在互联网以电子文本方式刊登张爱玲有关作品的行为,均构成对哈尔滨出版社的侵权。所有在中国内地以图书形式非法出版、发行、零售相关作品者,必须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
哈尔滨出版社所指的“合法版权继承人”指的就是台湾皇冠文化集团。
张爱玲好友:她的遗书写明版权归属
记者通过“台湾皇冠”、哈尔滨出版社以及张爱玲研究专家、华东师范大学陈子善教授等人提供的资料,可得出这样一个过程:
张爱玲在上世纪80年代在美国的生活比较艰难,这个时候朋友宋淇给予她很多的帮助,两人之间结下了深厚的友谊。
在张爱玲去世之前,她的作品一直都是由“台湾皇冠”出版。1992年,张爱玲因为身体原因写下遗嘱,在遗嘱中,她写道:“如我去世,我将所有的财产遗赠给宋淇和宋邝文美。”她在同年2月27日,写信给好友林式同,把自己的遗嘱交给林式同保存。
林式同在《有缘得识张爱玲》中的一章曾经这样描绘这件事情:“……张爱玲寄来了一封信,信中附着一份遗书,一看之下我心里觉得这人真怪,好好地给我遗书干什么!……遗书中提到宋淇,我并不认识,信中也没有说明他们夫妇的联系处,仅说如果我不肯当执行人,可以让她另请他人。我觉得这件事有点子虚乌有,张爱玲不是好好的吗?……因此,我把这封信摆在一边,没有答复她。可是在张爱玲看来,我不回音,就等于是默许,后来我们从未再提起这件事,我几乎把它忘了。”
1996年1月1日,在张爱玲去世近4个月后,宋淇与宋邝文美夫妇又联名签署了一份《委任授权书》。《委任授权书》中写道:“本人兹委任台湾皇冠文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独家代理有关本人所拥有之张爱玲女士著作权在全世界任何地区之一切版权事宜,包括任何出版授权及其他以任何形式、任何媒介之一切改作和衍生授权。”就在这一年中,宋淇先生也因病去世。目前,宋邝文美仍在世,但身体情况不是很好。
台湾皇冠:今年哈尔滨出版社已获授权
皇冠老板平鑫涛先生今年9月1日曾向内地发表《版权声明》:“张爱玲女士于1995年过世后,其所有著作之著作权均已依照其遗嘱合法转移给其经纪人宋淇夫妇所有。而宋淇先生1996年过世后,目前其夫人宋邝文美女士为张爱玲著作之法定著作权所有人,所有张爱玲著作依照世界著作权公约和伯恩公约之规定,其著作权均仍有效存续,并未成为公共财产。本公司于张爱玲女士过世后,即获宋淇夫妇委任全权独家代理所有张爱玲著作之相关版权和法律事宜。”
关于内地市场,据皇冠文化集团负责版权事宜的庄小姐介绍:1997年“皇冠”得到宋淇夫妇授权代理张爱玲的版权后,曾先后授权给花城出版社和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过张爱玲的作品,授权期两年。此后三年虽然多次接到内地出版社的申请,希望购买张爱玲的版权,但“皇冠”始终未授权,直到今年7月哈尔滨出版社得到“皇冠”的版权受理。
版权追究 不排除打官司的可能
一些出版社对“皇冠”的疑问是,如果“皇冠”拥有版权,为何十几年从不对内地众多出版社未经授权出版张爱玲的作品予以追究?
对此庄小姐解释说:“三年来一直没有在内地授权出版是有原因的,是因为盗版。在我们授权内地两家出版社之前,内地就已经有盗版的张爱玲作品;就连我们授权的两家出版社在授权期限过了之后,依旧在发行张爱玲的作品。因此我们想先‘清空’内地的市场,然后再重新授权。”
庄小姐说:“其实这三年来我们一直在观察内地的出版市场,等待恰当的时机。现在授权给哈尔滨出版社就是经过谨慎思考之后的决定。今年7月,我们已经授权哈尔滨出版社登出授权声明后,9月份在北京参加图书博览会的时候看到书店里仍然有很多张爱玲的非授权作品在销售,便决定追究这些出版社的侵权行为。”
当记者问,是否会通过哈尔滨出版社来追究这些侵权出版社?庄小姐表示,在授权哈尔滨出版社之前的,他们会亲自追究这些侵权行为,至于相关手续,会通过律师准备,而且不排除打官司的可能。她强调一点:“我们现在追究版权的问题,就是想让大家知道,盗版张爱玲的作品其实是侵害了张爱玲本身的权利,侮辱了她的作品。”
针对一些出版社认为张爱玲的作品版权已经提前进入“公共领域”的观点,记者采访了北京市版权保护协会的有关人士。该人士认为,虽然张爱玲并无子嗣,但依据《著作权法》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张爱玲1995年去世,因此,认为张爱玲的作品已经成为公版书是没有依据的。 (赵明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