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工作者协会于近日向社会公布了《黑龙江省新闻工作者“八不准”》实施办法。
《办法》提出, 对违反“八不准”的一般性问题,由各监督单位批评教育有关责任人并予制止,其所在新闻单位在本单位编采人员中通报;对违反“八不准”影响较大的事件,由各监督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也可并处以上处分、处罚,同时报省委宣传部;对违反“八不准”的严重事件,视情节轻重,由各级监督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取消三年内新闻职称评审资格、警告、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开除等项处分,也可并处多项处罚;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同时报省委宣传部。对违反“八不准”影响较大及严重的事件,由省委宣传部在《新闻出版工作》上刊登《违反“八不准”通报》,通报全省各新闻单位;对各新闻单位给予开除处分的新闻工作者,其他新闻单位不得再行聘用;对歪曲事实的虚假报道,要给予及时更正。与事实出入较大的,要在有关媒体刊播致歉声明,挽回影响。对搞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以采访报道为由拉赞助和广告以及接受被采访单位的财物和有价证券的,一经查实,其不当所得,要退回或上缴省新闻工作者协会,并对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在企事业单位兼职并获取报酬的,应立即辞去所兼各职。
黑龙江省新闻工作者“八不准”分别是:
不准搞歪曲事实的虚假报道;
不准搞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
不准利用舆论监督谋取私利;
不准报道未经批准的新闻发布会;
不准个人串联多家媒体组团采访;
不准以采访报道为由拉赞助和广告;
不准接受被采访单位的财物和有价证券;
不准在企事业单位兼职并获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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