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岁末将至,在各大新闻媒体对本年度的大事进行评点之际时,我们将眼光投向了这些报道的作者们--我们的同行--新闻记者。2003年的新闻界因为有了社会各界对记者职业信念、职业道德前所未有的关注与讨论而显得不同寻常——
2003年记者违规事件回放
今年的记者节无论如何算不上一个轻松愉快的节日,在11月8日记者节前的一段时间里,很多同行都生活在“繁峙矿难记者受贿”事件的阴影之中。
2002年6月22日山西省繁峙县义兴寨发生金矿爆炸事故,前去采访事故发生原因的新华社、《山西经济日报》、《山西法制报》、《山西生活晨报》的11位记者收受当地有关负责人及非法矿主为掩盖事实真相而贿送的现金和金元宝,“版面权”、“报道事实真相权”就此葬送。
如果说繁峙受贿事件是媒体的一次集体失语,那么案发落马的伍新勇可以算是一位单枪匹马以身试法的“大记者”。湖南《娄底日报》记者伍新勇通过色情陷阱控制湖南娄底某些官员,肆意插手一些机关单位的人事任命,人称娄底“地下组织部长”。
无独有偶,与伍新勇一样利用记者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的还有京城某报社记者孙振。孙振在担任报社热线部记者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采访某电信发展总公司综合信息台时,以对发展总公司开办“体彩”、“福彩”声讯台中弄虚作假、欺骗公众相要挟,索要18万元。
违规者必定受到处罚:繁峙矿难受贿事件中的11位记者已受到了纪检部门的严厉查处;曾在娄底颇负“盛名”的伍新勇被检查机关指控涉嫌诈骗、抢劫、挪用公款、非法持有枪支四宗罪;孙振也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8年有期徒刑。这些记者违纪案件虽是个别现象,但是当记者同行们总结回顾2003年时,它们却成为中国新闻界心中永远的痛。
记者自律反思
在现代社会,记者所起的重要作用自不待言。因而,记者自身的道德建设也应备受重视。“正人先正己”,己身不正,何以正人?这一点对于记者而言也是如此。记者只有保持自身的“干净”,才能更好地“干事”,才能更好地为我们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鼓与呼,也才能真正地对党和人民负起责任。新闻单位如何通过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和管理规范,保持采编队伍的纯洁,不给个别害群之马以可乘之机,这是一个长期面临的任务。
新华社以山西繁峙矿难事件作为警示,向社会作出郑重承诺:维护新闻的真实公正,恪守职业道德;
记者节前夕,人民日报、新华社、求是杂志、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七家媒体联合制定“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维护队伍形象”自律公约;
现在全国新闻界正在开展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学习教育活动。
这些关于记者职业道德和记者自律的大讨论无疑将会给中国新闻界带来新的思考和变化。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记者自律贵在落到实处。虽然我国早在1991年就有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但为何违反职业道德之事仍屡禁不止呢?一次全国性的调查表明,有近半数的新闻工作者不知道该准则的存在,当然也就谈不上遵循它了。记者自律不应该是仅仅停留在字面上的准则,也不能是短期内的应急之举,建立一个健全而有效的自律机制,这才是当前我国传媒界亟需的。
监督者也应接受监督
承诺也好,公约也罢,其目的不仅是给记者划下一条职业道德的底线,而且也是为了将媒体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正所谓:监督者也应接受监督。这一点也得到了参加“法制与媒体管制国际研讨会”的国内外专家学者的认同与支持。这次研讨会是由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举办的。来自美国、法国、比利时、西班牙以及我国内地和香港特区的中外专家近40人出席了会议。与会专家认为,眼下部分记者的堕落让我们看到了新闻立法的重要性。记者虽然不是国家公务员,但手中掌握的发稿权、播出权一定程度上变成了某种“权力”。如果没有适当的制约,也可能变得压迫人和剥夺人。因此,舆论监督本身也需要监督。其中新闻行业内部的自律和自净机制建设当然丝毫松懈不得;同时,如果只有自律而缺乏他律,也无法构成完整的监督体系。监督传媒他律,主要包括行政监管和司法监督。中国目前的国情不能废弃行政监管,但是更应大力加强对传媒的司法监督。加强监督传媒的法律制定重要性日益凸显,同时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同时,注意总结归纳经验得失,以便通过司法解释弥补实践中立法不足的缺陷。
2003年对中国新闻界来说是一个多事之秋。但愿通过“个人自律、单位管理、司法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的建立,通过教育和管理、自律和他律共同发挥作用的媒介环境的创建,中国传媒界和中国记者能够找到自己最理想的生存空间。但愿,我们的媒体不再蒙羞。(贺勇 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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