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中国经济快讯》周刊记者 白洁 去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柳斌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国务院正在制订、修改关于著作权、印刷、出版、发行等方面的法规;考虑到中国国情,中国制定《新闻法》的条件还不成熟,过早出台可能不利于新闻传播的发展。因此,中国目前不会制定《新闻法》。 据了解,《新闻法》在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因为新闻自由的含义太广,理解也多有不同。1979年,中国提出“新闻改革”,“新闻法”也开始酝酿。1987年春,全国人大常委会把拟定新闻法的工作交给了新闻出版署。该年11月,“新闻法”起草小组正式成立,其成员分别来自新闻出版署、中宣部新闻局等九个单位。 然而时至今日,究竟为什么“中国制定《新闻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呢? 据分析,主要原因就是制定《新闻法》的目的难以确定。大多数赞成制定该法的人士认为,新闻立法应该遵循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原则,保护和发展新闻自由。法学家张友渔认为,新闻法应尽量保护新闻工作者使用合法的言论自由的权利,使敢说话的新闻工作者不受非法的干涉和打击,因此,保护新闻自由应该是新闻的基础。简言之,新闻法应是保障之法,而非限制之法。 新闻出版署对此则有略为不同的见解。据报道,出席“新闻法”起草小组第一次会议的人士认为:新闻立法既应有保障的一面,也应有约束的一面;既应对记者的采访、报道和批评权利予以切实的保障,也同时要制止各种滥用新闻权利和新闻自由的行为。 实际上,所有政府都倾向试图更多地控制和影响大众传媒,只不过一些政府比另一些更成功罢了。对此,《中国日报》原总编辑刘尊祺认为,在起草新闻法前,应明确该法能否保障新闻自由,并对新闻自由的含义达成共识,否则,“多一个新闻法不可能是多一点自由,很可能是多一点限制。” 来自河南的全国人大代表姚秀荣说:“虽然我国《刑法》、《民法》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中都有涉及新闻业的相关规定,但是,一部专门的《新闻法》更能起到规范、完善新闻行业,监督、保护记者的作用。用法律规范新闻行为,为新闻采访定位,明确记者和编辑的民事权利义务,明确采访对象的民事权利义务,确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团体等被监督对象的义务,便可从根本上遏制假新闻、新闻剽窃、劣质媒体滋生蔓延等现象的发生。同时,这也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规范新闻竞争的有效措施。”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