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起来,这简直是恐怖片的再现:河南的“杀人狂魔”杨新海,从2001年起跨四省作案,共有65人死于他的手中;另一名是河南平舆县的黄勇:自2001年以来,他以网络为媒介,在该县诱杀了17名青少年! 杀人狂,自古就有,而且也不只中国有。但是这两件案子仍让人感到疑惑:这样长的时间,凶手为什么能如此轻易地频频得手。据报道,在黄勇杀人后,那些失踪少年的家长曾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后者却以“经费不足”为由拒绝立案。家长们不得不赴京“上访”,导致公安部派员调查,当地公安机关才立案调查。此时离第一名少年失踪已近两年。 这又是“行政不作为”!它让人们想起悲伤尚未散去的“三岁幼女饿死案”,也让人们想起不久前在北京发生的多起上访事件。这似乎表明,对地方政府“行政不作为”真正有杀伤力的,只有更高一级的政府或者中央政府。 然而,地方政府的“行政不作为”在地方得不到解决,社会矛盾在地方也就无法消化,积累起来的社会矛盾,要么集中爆发,造成严重恶果,被更高一级政府或中央政府发觉,然后被干预;要么非常幸运地被更高一级政府或中央政府提前发现,然后被干预。于是中央政府或更高一级的政府常常不得不处理地方政务。 一言以蔽之,仅仅加强从上至下的监察力度,其结果只能是“上访”愈演愈烈;大量社会问题在总爆发之前无法得到适当解决。 因此,“行政不作为”应该在同一级社会政治层面得到遏制,这就要求引入同一级社会政治层面的其他社会因素。这些其他社会因素包括: 首先是公民的积极参与。如想真正地建立责任政府,就必须让“行政不作为”的直接受害者——公民拥有遏制“行政不作为”的观念和能力,没有公民强有力的“遏制”意识,即使建立起来的“责任政府”也会很快松懈下来; 其次是人大、政协、法院、各公民团体等成为法律关系中实实在在的主体。既然公安局能拒绝立案,那么法院等也可能拒绝受理,这是司法机构“合法”腐败的一个比较重要的形式。因此必须建立“行政不作为”自动遏制制度——能够起诉“行政不作为”行为,而且起诉“行政不作为”的不一定是当事人;并且不要对受理“行政不作为”案件设置过多人为障碍。 其三是舆论自主监督。这是面对“行政不作为”,公民求助国家机关无计可施时非常重要的渠道,也是地方社会矛盾尚未过度积累就被中央政府或高一级政府发现从而被干预的一个重要条件。 总之,对“行政不作为”的遏制不能依赖于行政人员的自觉,而是要让“行政不作为”的受害者具备多样的遏制渠道。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