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发律师函称受诽谤;东山区法院今日开庭审理此案 在与地处广州的某电视台一名女主持“拍拖”一段时间后,佛山一名民企年轻老板(图圈中所示)却在结婚前夕声称,女主持骗去其225万元后将其抛弃。一怒之下,年轻老板将这位女主持告上了法庭。广州市东山区法院将于今日开庭公开审理。 男方:“拍拖”被骗巨款 近日,佛山市顺德区某民企的年轻老板梁某来到本报,向记者倾诉了自己的“被骗经历”:2000年6月初,他经朋友介绍结识了地处广州的某电视台女主持伍某,两人一见如故,谈得比较投机。可是他万万没有想到,结局会如此“苦涩”…… 借款30多万 女主持提出“拍拖” 相识半年后,伍某便以种种借口向梁某借钱了。2000年12月6日,伍某以她家在广州购房钱不够为由,向梁某借了人民币13万元;而后,伍某又先后以装修房屋缺钱、开时装店缺资金为由分别向梁某借了18万元。 从2001年12月起,伍某多次表白要和他“拍拖”谈恋爱,梁某称自己开始一直没有答应。2002年1月至5月,伍某经常在夜间给他打电话,诉说家庭压力大、生活压力大,并在电话里哭得很凄凉。2002年“五一”期间,伍某又给梁某打电话,再次要求梁某和她拍拖,还表示愿意做梁某的妻子,并多次跟梁某说,她早已认定自己是梁某的女人。梁某最终答应了她的要求。 恋爱一年多 “借款”200多万 有了这层“恋爱”关系,伍某开始更大胆地向梁某借钱了。在一年多的时间内,伍某一共“借款”2256593元。 2002年6月10日,伍某以供楼压力大,贷款利息高为由,向梁某借了45万元人民币,说是偿还银行贷款; 2002年8月3日,伍某以支付其父住院费和医药费为由,向梁某借了人民币30万元;2002年9月某晚,伍某来到梁某的住所,并主动提出今夜不回广州,陪他过了一夜; 2002年12月6日,伍某以她家人口多,现有的房屋面积太小、接其父亲来广州治病等为由,分三次从梁某的中国银行借记卡中取走了共计人民币1196593元。近日,中国银行顺德支行专门出具证明:这三次取款地点都发生在中国银行广州国际大厦支行,经手人分别是伍某,张某(伍某母亲,在取款凭条上有其签名),伍某和其母亲张某。 提出结婚“吓跑”女主持? 梁某告诉记者,今年2月,他曾好几次提出要与伍某去登记结婚,而伍某却以“一纸婚书没有什么意思”为由推搪过去。 今年7月初,梁某再次提出登记结婚,伍某忽然就发了脾气。7月底,梁某再给伍某打电话时,伍称:“我们性格不合,我决定不与你拍拖了。”并从此与梁某断了联系———打电话她不接,发短信她不复,去找她她不见。 梁某称,那个时候他才幡然醒悟:“伍某其实是以恋爱为手段骗我的钱”。在了解到他的情况后,伍某就有预谋有目的地与他建立关系,并以“恋爱”、“试婚”等多种手段让他产生错觉。在“拍拖”的1年5个多月时间里,虽然梁某一再要求两人合影,但都被伍某以种种理由拒绝了,所以至今两人没有一张合影。伍某还一再要求梁某不要透露两人的“恋爱”关系。 最近,梁某的一位朋友得知他受骗的消息,就给了梁某一本今年3月出版发行的某周刊,该刊一版登了关于伍某的一篇文章,此文称伍某至今没谈过恋爱。 据梁某称,事后,他曾经催过伍某还钱,但伍根本没有还钱的打算,她还去当地某派出所报案称:“梁某要敲诈她100万元”等等。 女方:请律师报了案 记者与女事主的联系波折不断,女主持怎么也不肯接听电话,采访终告夭折。 事发后,男事主曾找到女方工作单位和有关部门投诉此事,并积极准备以“诈骗”为由提请公安机关立案和介入调查,而伍某也曾在8月16日和8月29日利用短信向梁某发送了多条相关信息表明自己不会妥协的态度和立场。 8月16日短信内容:准备上庭 8月16日14时55分,伍某用“1366”开头的手机发给梁某的短信:“作为大男人就别在此扭扭捏捏的了,你之前害我一次,把我推向深渊,念在你曾对我有过帮助,我让你一次,以后不会了,律师我已请了,将上交广州中级法院审理,你再用卑劣的手段做事我会以牙还牙,我想只有这样才能解决此事。” 8月16日14时56分短信:“我已有充分心理准备上庭。大家都说你是因为从小成长经历与常人不同,所以造成心理变态和偏激的个性,你本是个极爱面子之人,此次感情失败觉得没面子没法下台,怕别人取笑你,所以出此下策,好告诉别人你不是失败而是被别人骗,博取同情,真是幼稚到极点,可笑!” 8月29日短信内容:马上报案 8月29日00时07分,伍某用“1360”开头的手机发给梁某的短信:“我问心无愧怕什么!我明天就去广州中级法院上诉,等排期大概三十天左右你会收到传票”; 17时38分:“我已备案,我马上再去报案,你要明白这是法制社会,没人可以一手遮天;” 18时28分:“你找人来(电视)台,好!我也会去有关部门去告你的,很快就会有专人小组去查你的,本想给你面子,好!别嗦了,法庭见!” 女主持发律师函称受诽谤 昨日下午,记者证实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的杨律师已接受伍某委托,并于10月23日发律师函给梁某:“近期,你多次大量向伍某及其同事,捏造事实,公然对伍某进行侮辱、诽谤,这种行为已违反《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重要(笔者注,可能是“严重”的意思)侵害了伍某名誉权及人格尊严。依《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本律师代表伍某要求你,1、立即停止对伍某的侮辱、诽谤;2、在本函发出二日内,公开以书面形式为伍某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向伍某赔礼道歉。否则,本律师代表伍某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依法追究你的法律责任。” 梁某在10月25日的复信中称,做不到函中责令的要求,期望能在法庭上辩论。 记者昨日试图了解伍某方面更多的情况,杨律师以“不方便”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梁某向记者提供了数份自己署名的材料。昨日中午,梁某郑重签下了承诺书称:针对该事件,本人对提供的署名材料的真实性愿意负法律责任,并承担由于材料不实引发诉讼的全部费用。 (新快报记者 张斌)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