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11月8日是中国第四个记者节,作为记者中的一份子,我们为自己的节日欢庆,但是,看看身边同行的种种境遇,总觉得酸酸的,刊发本文不是为个别人伸冤,而是想让社会更多关注,这些长年以关注民生为己任的记者们的生存状态。记者“追讨工资遭判刑”调查:《名人》杂志记者的遭遇到底冤不冤?
2003年10月29日上午,在黑龙江新闻出版局的协助下,记者终于与北京《名人》杂志社的实际掌控者——黑龙江少儿出版社社长于晓北取得了联系。据于晓北介绍,《名人》杂志实为黑龙江新闻出版局主管,黑龙江少儿出版社主办,实际负责人都来自出版社,几年前迁址到北京朝阳亚运村办公。不过,于社长向记者透露,因为《名人》这几年处于多事之秋,现在杂志社的办公地点已从北京撤回到哈尔滨。
于社长对发生在今年春节前夕“记者为讨工资”所引发的相关事件并没有回避,于社长说:“找《名人》杂志讨要工资的记者并没有拿出与报社签定的劳动合同。”“连合同都没有,谁能说清楚到底欠不欠他们的工资。”事实真相究竟如何呢?
祸起“劳资纠纷”
2000年底《名人》杂志因其主编牛哥(相声演员牛群)的请辞而声名受到影响,事隔两年之后,《名人》杂志再次因为与属下记者的劳资纠纷,而重新成为新闻业界关注的焦点。
2000年底,《名人》杂志执行主编牛群黯然离职,牛群离职的原因让《名人》杂志社极没脸面——“杂志社拖欠包括牛群在内众多名人的稿费”。时任主编的张振邦和杂志社法人蒋悦事后曾公开表态:“以后《名人》杂志社要还清欠款,不会再出现因拖欠工资稿费而发生的劳资纠纷了。”
但事与愿违,两年之后,《名人》杂志不但没能很好地兑现当时对牛群的承诺,却再度因为属下记者的“追讨工资”事件而闹得沸沸扬扬。
据记者得到的投诉资料称,2003年1月25日上午(春节前5天),《名人》杂志社王刚(化名)与李X、郝XX等几名记者到《名人》杂志社办公室领取工资。行政主管宋潇递给每个人的只有基本工资2666元,对稿费编辑费只字不提。
据记者了解,王刚与李、郝等同事于2002年9月应聘到《名人》杂志社任记者,并在当年11月前后分别通过了记者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后名人杂志社并没有与他们签定劳动合同。但作为编辑和记者,他们的工作量在日常稿件的采编过程中,均得到了主编的认可,到2003年1月10日前,他们已经顺利完成了2003年前3期的稿件采编,并通过了主编的终审。2003年1月10日,主编突然通知其中的6位记者,说要解除劳资关系,投诉材料称:“要我们1月25日到杂志社领取工资。”这位主编还承诺“以前的稿费和编辑费一定发给我们”。
几位记者认为,如按照正常的工作量,每个人都应该拿到1万元左右的稿费和工资,可现在的这个结果太出乎他们的意料,大家都表示不能接受,希望杂志社能结算稿费编辑费。
双方一直僵持到下午1点半左右,期间也联系了北京市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在争吵期间,双方又累又饿,心力交瘁。就在此刻,负责发放工资的行政主管宋潇整理东西准备离开。因为已是春节前4天,记者们担心她走后讨工资的事就要等到年后,就与之商量说“能不能先把2666块钱给我们”。宋潇说:“你以为想给就给你们啊,一分钱都别想。”说完就想走,双方随后就在大门口发生了冲突。
“故意伤害”导致记者被判刑?
在王刚提供的材料中这样描述了当时的冲突场景。“她先扯李X,被推回去了,又准备扯郝XX,不知道怎么的,她好像觉得我这里是个突破口。她说“你找死啊1,然后猛地抓住我的胳膊使劲一蹬,刷一下我的羊皮甲克被扯开了一道20多厘米的口子,从肩上到掖下都裂开了。我险些被摔倒在地上。我立不住脚,往前窜了一下,手不知道怎么地顺着惯性一下就杵在了她的脸上,就听她叫了一下,捂住了脸。”
王刚没料到,自己就因为“这一下杵在了宋潇的脸上”,而惹上了牢狱之灾。通过110电话,来的两位派出所警察,在了解具体情况后向王刚等表示:你们先给宋潇赔礼道歉,至于劳资纠纷,要找相关部门解决。
投诉材料称,宋潇并没有善罢干休,她通过熟人打电话叫来了刑警队的警察。在这位刑警的坚持下,这3个记者被带到派出所做笔录,第二天中午,王刚和郝XX被戴上了手铐押往区看守所。结果是郝XX被行政拘留,而王刚则是受到刑事拘留。刑侦支队告诉王刚的理由是,有法医鉴定说宋潇鼻子定为轻伤。
据王刚介绍,在公安分局预审的时候,本来是在拽打过程中发生的误伤事件,却被预审强行分割为“宋潇先拽完,然后我再打她这样两个事件,从而预审把宋潇拽打我的时候产生对她的误伤,认定为互殴。”
投诉材料称,在随后检察院的审查中,王刚反复向检察官说明不是故意伤害,对轻伤结论也表示怀疑。但检察官说要是认罪,就很简单,可以调解,要是翻供,就很麻烦。在检察官问王刚是否愿意调解、赔偿时,想早点完结此事的王刚“就无奈地签了字”。
后来法院通知王刚去的时候,法官也是说,认罪就可以调解。王刚为了早点结束这个“没有意思让自己难受的官司”,就只好表示同意并交纳了赔偿费1万元。然而,在随后的审判中,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刚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执行0这个结果做梦都没有想到。”王刚说。
律师的相关意见
10月28日,上海汇理律师事务所刘鸿亮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本案的关键点在于法医鉴定的“轻伤”结果是否真实?这是法院判案量刑的主要依据。刘律师介绍,一般来说,“故意伤害”案件主要取决于司法鉴定结论。如果是“轻微伤”就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有了“轻伤”的鉴定结论,法院就可以定罪。“不能说法院有什么违法或者过错。”
关于对轻伤的鉴定结果,《名人》杂志社记者王刚提出了自己的质疑。他认为,宋潇在发生纠纷前,曾经作过鼻部垫鼻梁手术,在鼻部“受伤”后3个多小时内,鼻部无反常现象,无鼻部流血受伤症状,也没有激烈疼痛症状,更没有上医院治疗的需求。先在安贞等2家医院的鉴定中定为轻微伤,而法医鉴定却成了轻伤。王刚怀疑:“这个结果与宋潇在公安局有熟人有关。”他强烈要求法院重新鉴定宋潇鼻部受伤是“轻伤”还是“轻微伤”。
“当事人当然有权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刘律师说。中国法医网的相关法医也建议:“此次损伤是否造成鼻子哪些骨折是“关键”,应该给当事人一个机会,请专家再阅一次片子,还应该请其他医院的影象专家看一下所有的片子。”
有关究竟是“故意伤害”行为,还是“无意碰到”的问题,刘律师认为在双方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很难说清楚:“双方的旁证因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法院可能不完全采纳。由于宋先动手,当事人可能是出于下意识的反抗。”刘强调:“法律上的“故意”也包括“放任”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行为的发生。
对于记者提到的王刚作为比较弱的一方,是否在整个过程中存在被诱供、被逼供的情况。
刘律师认为:“这个问题触及到了中国目前刑事法律制度和法治建设上的一大问题。这是一个正在被越来越多关注但很难根治的‘伤疤’问题。”
“仅从法律的角度来讨论就需要有证据。但从经验判断,我愿意相信当事人的说法。”
刘鸿亮律师最后无奈地向记者表示:“我们可能会指责这是有关司法人员利用关系、滥用职权将小事搞成大事。但如果鉴定结论最终确定是‘轻伤’,你就很难指责有关部门没有将‘大事’化成‘小事’了。
在11月8日中国记者节即将到来前夕,记者获悉,《名人》杂志社王刚等记者仍没有如数讨回自己应得的合法劳动报酬。于晓北向本报记者透露:“因为害怕司法部门继续追究责任,王刚已跑得不见人影了”(本报记者 姚海鹰 上海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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