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华地区新闻从业人员对争议性采编手法的态度及其成因
作者:陈怀林 澳门大学社会暨人文科学学院 副教授
四、 资料分析
一、受访新闻人员基本资料
本研究共访问了1,649位大陆新闻人员,553位香港新闻人员与834位台湾新闻人员。其中大陆新闻人员有67.1%为男性,32.9%为女性;平均年龄为38.4岁;平均月收入为人民币1,240元;有62.3%大学毕业;有61.2%在报纸或通讯社工作,38.8%从事广电传媒工作。香港新闻人员有54.9%为男性,45.1%为女性;平均年龄为31.9岁;平均月收入为港币24,674元;有44.7%大学毕业; 有81.9%在报纸或通讯社工作,18.1%从事广电传媒工作。台湾新闻人员有59.4%为男性,40.6%为女性,平均年龄为34.4岁,平均月收入为新台币53,337元,有70.7%大学毕业,有73.7%在报纸或通讯社工作,26.3%从事广电传媒工作。。
二、研究问题分析
本研究共提出三个研究问题,本节资料分析将逐步回答这三个研究问题。
研究问题一
本研究的第一个研究问题是:「中港台新闻人员认为那些争议性采编手法最无法接受?那些争议性采编手法最能够被接受?三地新闻人员的看法是否有所不同?」。
1. 全体新闻人员:
表二呈现资料分析的结果,就全体受访新闻人员而言,在13项具争议性的采编手法中最无法被接受的三项依序为(1)「违诺透露消息来源」(接受率为9.35%);(2)「擅用私人文件图像」(接受率为 13.3%);(3)「煽情手法处理新闻」(接受率为18.6%)。全体新闻人员最愿意接受的三项争议性采编手法依序为:「与同行交换采访消息」(接受率为79.9%),「为其它传媒写稿」(接受率为66.8%), 「为获消息纠缠对方」(接受率为57.4%)。
表二: 三地新闻人员对具争议性采编手法的接受程度
(表示有可能接受的百分比)%
全体 大陆 香港 台湾
1. 出钱购买机密消息 21.5 14.1 20.1 36.7
2. 擅用单位机密文件 19.3 7.5 21.8 40.7
3. 擅用私人文件资料 13.3 7.7 26.9 15.3
4. 假扮他人获取资料 23.2 16.6 24.8 34.8
5. 为获消息纠缠对方 57.4 45.5 67.6 73.1
6. 未经允许偷拍偷录 40.4 39.0 51.7 35.9
7. 隐瞒身份卧底采访 47.3 47.5 48.9 46.0
8. 煽情手法处理新闻 18.6 15.4 30.4 16.9
9. 与同行交换消息 79.9 79.4 86.0 76.8
10. 为其它传媒写稿 66.8 78.5 58.3 49.5
11. 直接采用鳝稿 45.2 44.8 47.4 46.6
12. 引用报导不注出处 23.5 # 21.4 24.8
13. 违诺透露消息来源 9.3 10.3 7.7 8.6
#未问此问题。
2.大陆新闻人员:
表二显示,在各种争议性采编手法中,受访大陆新闻人员认为最难以接受的三种依次为:(1)「擅用单位机密文件」(接受率为7.5%),(2)「擅用私人文件资料」(接受率为7.7%),(3)「违诺透露消息来源」(接受率为10.3%)。而他们最容易接受的三种手段依序为:(1)「与同行交换采访消息」(接受率为79.4%),(2)「为其它传媒写稿」((接受率为78.5%),(3)「隐瞒身份卧底采访」(接受率为47.5%)
3.香港新闻人员:
受访香港新闻人员最忌讳的三种采编手段依序为:(1)「违诺透露消息来源」(接受率为7.7%)),(2)「出钱购买机密消息」(接受率为20.1%)),(3)「引用报导不注出处」(接受率为21.4%))。他们最不介意采用的争议性手段依序为:(1)「与同行交换采访消息」(接受率为86.0%)),(2)「为获消息纠缠对方」(接受率为67.6%),(3)「为其它传媒写稿」(接受率为58.3%)。
4.台湾新闻人员:
受访的台湾新闻人员最反对采用的的三种手法依序为:(1)「违诺透露消息来源」(接受率为8.6%)),(2)「擅用私人文件资料」(接受率为15.3%)),(3)「煽情手法处理新闻」(接受率为16.9%))。受访台湾新闻人员最能容忍的三种争议性采编手法依序为:(1)「与同行交换采访消息」(接受率为76.8%)),(2)「为获消息纠缠对方」(接受率为73.1%)),(3)「为其它传媒写稿」( (接受率为49.5%)
5.三地新闻人员的比较
表二显示,三地新闻人员对不同的争议性采编手法的接受程度有相同及相异之处。在总共13项有争议的采编手法中,三地新闻人员对其中的四项的态度较为接近,它们分别是「隐瞒身份卧底采访」,「直接采用鳝稿」和「引用报导不注出处」。这些三地新闻人员较有共识的争议性手法大部分属于行业内部,涉及新闻采编业务的后期处理程序。
在另外十项争议性编采手法中,台湾新闻人员对于其中四项的认同程度明显高于香港,而香港传媒人对它们的接受程度又高于大陆的同行。这四项采编手法分别是「出钱购买机密消息」,「擅用单位机密文件」,「假扮他人获取资料」和「为获消息纠缠对方」。这几项手法大多涉及记者们为获得重要或机密消息所作的尝试。
香港的新闻人员也对其他四项争议性手法「情有独衷」,它们分别是「擅用私人文件资料」,「未经允许偷拍偷录」,「煽情手法处理新闻」和「与同行交换采访消息」。这些手法一般用于对社会或娱乐新闻的采写处理。
大陆记者们仅在对两项有争议的手法的接受程度上力压港台,「独占鳌头」。其中,赞同「为其它传媒写稿」的大陆受访新闻人员的比率高达78.5%,远远超过香港(58.3%)和台湾(49.5)的同行。此外,接受「违诺透露消息来源」的大陆被访者超过了10%,显著高于港台。
(二)研究问题二
本研究的第二个研究问题为:「那些变项可以预测三地新闻人员对争议性采编手法的态度?三地的情形是否有所不同?」。
为了回答这个研究问题,本研究共进行了八标准复回归分析(standard multiple regression analyses)。 表三至表四左边三栏呈现回归分析的结果,其中预测变项有:人口变项(性别、教育程度、年龄和收入等级)、媒介工业、职业道德变项和社会变项等;依变项为新闻人员对两项争议性采编手法(因子)的态度。兹依照依变项「狗仔队手法」和「便利权宜手法」,逐项分析如下:
1. 狗仔队手法
(1)大陆新闻人员:
表三最左边一栏呈现对大陆新闻人员的回归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在所有的预测变项中,受访者的年龄(beta=-.26,p<.001) 同大陆新闻人员对使用「狗仔队手法」的态度显著相关。受访者的收入等级(beta=.09,p<.01) 对此也有一定影响。值得注意的是,职业道德的三个预测变项同依变项变项都呈现高度相关,其中「收受利益」(beta=.17,p<.001)是正相关,而「自我审查」(beta=-.16,p<.001)和「兼职从商」(beta=-.11,p<.001)是负相关。年纪轻,收入等级高,不介意「收受利益」但同时又反对「自我审查」和「兼职从商」的男性大陆新闻从业人员比较倾向于接受「狗仔队」手法。
(2)香港新闻人员:
表三左边第二栏数字呈现回归分析的结果,在所有的预测变项中,年龄(beta=-.21,p<.001),收入等级(beta=.20,p<.01)与媒介工业(beta=.15,p<.01)具有显著的预测力。年轻人,高收入者,以及印刷媒体工作者较倾向认同采用争议性的探密手法。同时,愿意「收受利益」(beta=.12,p<.05),而又反对「兼职从商」(beta=-.18,p<.01)的记者也持有类似的态度。
(3)台湾新闻人员:
表三第三栏数字显示的回归分析的结果表明,台湾受访者的性别 (beta= -.13,p>.001)、收入等级(beta=.08,p<.01) 均对接受「争议性采访手法」有相当的预测力。在职业道德方面,乐意接纳职务带来的「利益」(beta=.25,p<.001)具有强大的解释力。男性,收入等级高,「笑纳」职务上的好处但又不愿向权贵低头的台湾新闻从业者对 「狗仔队手法」认同的程度较高。
(4)三地新闻人员的比较:
在三地的样本中,预测变项对大陆新闻人员接受「狗仔队手法」的程度的解释力(14%)明显高于对香港(8%)和台湾(8%)的样本。「收入等级」和「收受利益」是仅有的对三地记者都起类似作用的预测变项。收入等级高,又对被访机构的招待来者不拒的记者容易赞成「狗仔队手法」。年龄和「兼职从商」在大陆和香港传显示了对「狗仔队手法」态度的一定的预测力,两地的年轻新闻人员和印刷媒体从业人员比年长者和广电同行们更易于接受「争议性探秘采访手法」。性别和「兼职从商」则在大陆和台湾的样本中对这个被预测变项有一定的解释能力。受访者的教育程度是唯一在三地都未显示预测力的预测变项。
2.变项编码方式:性别(1=男;2=女);收入等级(1=低;2=中;3=高);媒介工业(1=广电媒介;2=印刷媒介);社会变项大陆(1=港台;2=大陆);社会变项台湾(1=大陆香港;2=台湾)。
3. 社会变项仅在全体样本中列为预测变项。
4. *=p<.05; **=p<.01; ***=p<.001。
2. 便利权宜手法
(1)大陆新闻人员:
表四最左边一栏呈现对大陆新闻人员的回归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在所有的预测变项中,仅有「收受利益」 (beta=.23,p<.001) 对大陆新闻人员对使用「便利权宜手法」的态度显著相关。此外,受访者的性别(beta=.06,p<.05)和「兼职从商」(beta=.-08,p<.05)对此也有些微影响。女性,以及持有赞同「收受利益」 和反对「兼职从商」职业道德观的记者更容易接纳「便利权宜」的采编手法。
(2)香港新闻人员「」
表四左边第二栏数字显示的回归分析结果。在所有的预测变项中,有三项同依变项密切相关,它们分别是年龄(beta=-.21,p<.001),「收受利益」 (beta=.28,p<.001)和「兼职从商」(beta=.34,p<.001)。年轻人, 不忌讳「收受利益」但又反对「兼职从商」的人,更能接受「便利权宜」式的工作方法。
(3)台湾新闻人员:
表四第三栏的数字显示,有四个预测变项对这个依变项具有强大的解释能力。其中职业道德方面的「收受利益」(beta=.29***,p<.001)和「兼职从商」(beta=-.17***,p<.001)同香港的影响模式类似。此外,收入等级(beta=-.13, p>.001)和传媒工业变项(beta=-.15,p<.001)的影响力也不小。收入等级低,在广电传媒就业,「收受利益」但又反对「兼职从商」,他们对「便利权宜手法」就越宽容。
(4)三地新闻人员的比较
在三地的样本中,预测变项对大陆新闻人员接受「便利权宜手法」的程度的解释力(8%)明显低于对香港(28%)和台湾(20%)的样本。职业道德三个变项中的两个,「收受利益」和「兼职从商」在三地都显现出一正一负的同样的影响模式。年龄因素的影响局限在香港一地,而收入等级和传媒工业的解释力也未超出台湾。
2.变项编码方式:性别(1=男;2=女);收入等级(1=低;2=中;3=高);媒介工业(1=广电媒介;2=印刷媒介);社会变项大陆(1=港台;2=大陆);社会变项台湾(1=大陆香港;2=台湾)。
3. 社会变项仅在全体样本中列为预测变项。
4. *=p<.05; **=p<.01; ***=p<.001。
(三)研究问题三
本研究的第三个研究问题为「社会变项(代表市场压力)对受访者有关争议性采编手法态度的预测力,是否比其它层次变项的预测力强?」。
为了回答这个研究问题,我们进行了两次标准复回归分析,表三和表四最右边一栏数字呈现资料分析的结果。回归分析所采用的预测变项有:人口变项(性别、教育程度、年龄、及收入等级)、媒介工业、职业道德及社会变项(大陆‘台湾);依变项仍然为新闻人员对两种争议性采编手法的态度。
由于在预测变项中增加社会变项,无法针对三地受访新闻人员个别进行分析,因此只分析三地受访新闻人员的整体资料,分析方式仍依两种编采手法逐步分析。
1.狗仔队手法
表三最右边一栏数字显示,在总共七项预测变项中,社会变项中的台湾(beta=.20, p<.001)为具有最强大解释力的变项。其次为年龄(beta=-.17,p<.001),「收受利益」(beta=.18,p<.001)和「自我审查」(beta=.14,p<.001)。同时,收入等级(beta=-.10,p<.001),性别(beta=-.09,p<.001),及「兼职从商」(beta=-.06,p<.05)也对认受有争议的狗仔队式采编手法有影响。男性,年轻人,高收入者,收受利益但又反对自我审查和兼职从商者,以及台湾地区的传媒人,更倾向于接受狗仔队手法。社会变项的介入使得能够被解释的变异量从大约14%提升至18%。
2.便利权宜手法
表四最右边一栏数字显示,在总共七项预测变项中,社会制度中的大陆(beta=.30,p<.001)显示了对「便利权宜手法」的最强大的影响力。紧随其后的是职业道德中的「收受利益」(beta=.25,p<.001)和「兼职从商」(beta=-.15,p<.001)。人口变项的解释力十分微弱。加入了社会变项后,能够被解释的变异量从12%提升至18%。
五、结论与建议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在比较大陆、香港与台湾新闻人员对争议性新闻采编手法的态度,并试图建立对相关态度的影响力模式。
本研究的第一个发现,是争议性新闻采编手法是具有不同层面或次变项的复合依变项,不同的层面受到不同的预测变项的影响。首先,根据争议范围,这些采编手法可以被分别归入社会公众争议性和行业内部争议性两大范畴。社会性争议手法反映了传媒机构行为同法律及社会认可的公共道德之间的矛盾。传媒机构为了最大限度地追逐自身利益而希望尽量减少对采编手段的约束,从而与现有的法律制度和公共道德规范发生矛盾。行业内部的争议行为体现了新闻人员同个别机构或个人交往过程产生的矛盾,这些矛盾通常较少涉及公众利益或情绪。如新闻人员对所在机构的忠诚度(同行交换采访消息,为其它传媒写稿),新闻人员同被访问机构或个人的关系(直接采用「鳝稿」,违诺透露消息来源)。争议性采编手法的层面不同,影响它们的预测变项的组合模式也不同。
其次,本研究显示,职业道德和操守确实是制约新闻从业人员接受或拒绝争议性采编手法的强大因素。不过,这种影响力是一柄双刃剑。具体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利益的行为确实同接受狗仔队和贪图便利等争议性手法显著正面相关。不过,职业道德的其它缺失,如「自我审查」和「兼职从商」却同争议性采编手法背道而驰。
本研究的第三个发现,社会变项是决定新闻人员对具社会公众争议性采编手法态度的根本因素之一。具体而言,社会变项在本研究中体现的是传媒和新闻人员面临的竞争环境。竞争越激烈,新闻人员越倾向于接受可能遭致公众非议的采编手法。竞争因素包括,传媒的总体市场竞争环境,及竞争的具体新闻领域。香港和台湾的传媒多为商业传媒,处于严峻的市场竞争环境之中,而1990年代中期的大陆传媒仍然是政府主导的「党的喉舌」,市场竞争尚在起步阶段。因此,香港、台湾新闻人员对备受社会争议的种种采编手法的宽容度远高于大陆传媒。同在市场经济之中,竞争的主要新闻领域不同,港台之间也有差异。为争夺以小市民为主体的市场的份额,香港的主流传媒多「图文并茂」地竞相炒作社会新闻(包括娱乐新闻),而政治和经济新闻仍是台湾传媒的主要卖点。
社会变项对行业内部争议性手法的影响呈现出不同于其对社会性争议行为的特点。其一是影响方向逆转,其二是影响的程度减弱。同其对公众性争议采编手法所秉持的保守态度相反,大陆记者比港台记者更乐于认同行业内部的「违规」行为。其中尤以「写外稿」最为突出。由于大陆传媒悉归政府和共产党所有,大陆记者实际上都是政府雇员,服务于同一个「大老板」。大陆传媒界对于在港台被视为禁忌的种种行业内「不良行为」并没有清晰界定,有的甚至被视为正面的传统。如大陆传媒惯于采用各公营机构的通讯员(公关写手)提供的稿件。因此,大陆新闻人员对「便利权宜」行为习以为常。
最后是有关人口变项。人口变项中年龄和收入等级是解释力最强的两项。但是它们的预测模式却不尽相同。其中年龄同接受绝大多数争议性采编手法都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即年长者对使用这些手法持相当保留的态度。这可以用年长一辈的传媒人奉行的道德标准比较传统和严谨来解释。有趣的是,收入等级较高的新闻人员对具有公众性争议采编手法持宽容的态度,但对行业内部「贪图便利」的行为却不愿「苟同」,这点在港台记者中尤为明显。可能的解释是,薪资较高的中高层新闻人员为了传媒在竞争中生存可以容忍「犯众怒」的出轨行为,但他们对部下的可能危害机构本身利益的「省力图利」的小动作却较为苛责。
综合上述发现,我们提出了可以用以解释不同社会制度环境中的新闻人员对争议性采编手法态度的理论模式(见图一)。模式中的竖轴体现对争议性手法的认受程度,上方为高,下方为低。模式中的横轴表示争议性行为的实质性主体,左端为传媒机构,右端为新闻人员个人。图一的左半部份演示了对社会性争议手法态度的形成过程:传媒机构受到来自市场的竞争压力,默许甚至鼓励传媒人员降低对争议性采编手法的认受标准;而另一股自下而上的推动力则来自现行法律和社会舆论,它迫使传媒机构(及其员工)适可而止,维持必要的认受标准。
图一的右半部份演示了对行业内部性争议手法态度的形成过程:新闻人员为个人利益(贪图方便和利益)所驱使,趋向于降低对争议性采编手法的认受标准;而另一股自下而上的推动力则来自行业或机构订立的守则规范,以及行业内的共识。这股力量迫使新闻人员约束自律,在某种程度上接受标准。
图一中从左上方向右下方倾斜的实线代表了大陆新闻人员的对于争议性采编手法的认受模式。在社会性争议领域,作为政府(共产党)喉舌的大陆传媒受到的市场竞争的压力相对较小,但是机构运作和员工的采编活动受到的政府(和共产党各级宣传部)相关法规和政策的重重限制。而在行业内部争议领域,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合法或「灰色」收入是普遍低工资的大陆新闻人员重要的「生财之道」。此外,大陆传媒机构内部对于这些争议性行为的界定和限制多不甚清晰。其结果如图所示,大陆新闻人员将使用具社会争议采编手法视为畏途,而对行业内争议性手法却甘之如饴。
港台新闻人员对争议性采编手法的态度同大陆同行几乎相反。图一中的右高左低的虚线表现的是港台新闻人员对于争议性采编手法的认受模式。在社会性争议领域,作为商业企业的港台主流传媒长期面对市场竞争的沉重压力。不过,保障新闻自由的社会制度给予传媒运作和记者活动较为宽松的法律和舆论环境。在行业内争议领域,港台新闻人员大多能够公私分明和自律。同时,作为私营企业的雇员,其行为受到雇主较严格的规管。由此产生的结果是,港台新闻人员对具社会性争议的采编手法较为宽容,而对采用行业内争议手法却相对谨慎。
由于本研究在问卷设计时未考虑上述理论模式中的某些因素,如体现市场压力的更具体、细致的指针,相关法律规章和行业共识等,所以无法具体验证图一的理论模式,未来的研究可以依据这个理论模式,探讨在不同社会中相关法规和舆论倾向,传媒守则和行业共识,对具争议性编采手法态度的影响。这样才能更进一步分析市场环境、法规舆论等与新闻人员对争议性编采手法的态度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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