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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和体制的压力下求存(一)

MEDIA.SOHU.COM  2004年01月08日10:11  搜狐传媒

  大中华地区新闻从业人员对争议性采编手法的态度及其成因

  作者:陈怀林 澳门大学社会暨人文科学学院 副教授

 一、研究动机和目的

   发掘事实真相并将其公诸于众,是对新闻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的最基本的描述。不过,并非所有掌握着公众所关心的消息的机构或个人(消息来源)都愿意坦诚地向新闻传媒提供事实真相。新闻从业人员有时难免会处于两难的境地:要么放弃对事实真相的追寻,要么“破例”采用一些具有争议性的采编手法来探查新闻。这些争议性采编手法往往会在某种程度上超越社会公众认可的道德规范,甚至触犯当地的法律。长期以来,这些争议性采编手法的合法性一直是社会大众和新闻界内部激烈争论的焦点之话题一。而各国的新闻传播学者所进行的正规的记者调查多将其列作必备的研究课题之一(Weaver, 1998) 。在传媒市场化愈演愈烈的今天,了解大中华地区的传媒从业人员对争议性采编手法的态度,探析影响这种态度的因素,无疑有其学术和实践的意义。

   对有关具争议性的采编手法进行的系统的研究最早于1980年在欧洲展开 (Donsbach, 1983) 。其后,执教于美国印第安纳州立大学的著名学者Weaver先后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的中期先后在美国主持了两次大规模的全国性新闻从业人员问卷调查,其中都询问了一系列有关争议性采编手法的问题。在Weaver研究的影响下,1980年代末期至1990年代中期,亚洲(香港、台湾和韩国),澳洲(澳大利亚和太平洋群岛),欧洲(英国、法国、德国和芬兰)和美洲(加拿大、巴西、智利和墨西哥)各国开展的记者调查中都涉及了对争议性采编手法的态度问题。

   这些研究的目的主要有两项。其一,描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新闻从业人员对不同的具争议性采编手法的接受程度,同时将相关数据作跨国家(地区)的比较。其二,探寻影响争议性采编手法接受程度的因素,并试图解释其原因。

   各国的调查数据展示了新闻从业人员对多项争议性采编手法的认可程度。不过,通过跨国比较并试图找出共性的努力却遭遇挫折。在七项有代表性的争议性手法中,来自十四个国家(地区)的数据仅在其中一项(违背诺言泄露消息来源)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结果。而其余六项均呈现较大的差异 (Weaver, 1998)。各国之间存在的文化差异和各国学者采用的问卷措词上的不同被认为是记者认知差异产生的原因。

   对于争议性手法接受程度的 解释主要有两种。第一是试图从传统的专业道德操守来解释。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和地区,有关争议性采编手法的问题都被列入专业道德操守的范畴,同测试行为是否廉洁的问题相邻。在少数的调查中,研究者发现被访者的性别和年龄同接受争议性手法相关。如在巴西的研究中发现男性记者比他们的女性同行更容易认同争议性采编手法 (Herscovitz and Cardoso, 1998)。而在东德的样本中也发现女性和年长者更倾向于抵制采用争议性行为 (Weischenberg, Loffelholz and Scholl, 1998)。冒险精神也被纳入解释原因,。澳大利亚研究者认为年轻的,教育程度高的,和政治上较少保守的记者富于冒险精神,因此更能容忍争议性手法 (Henningham, 1998)。

   对于争议性采编手法的另一种解释是将之归因于记者面临的竞争压力。为何总体来说,英国的记者比美国和澳大利亚的同行更容易接受争议性的采编手法?英国的学者解释是,在英国,尤其是伦敦,记者在采访中面临更严峻的竞争环境 (Henningham and Delano, 1998)。此外,台湾的调查发现,电台记者比起报纸和电视同行更倾向于拒绝采用“出格”的采访手段,当地学者对此的解释是前者面临的竞争压力要明显小于后者 (Lo, 1998)。不过,在上述研究中,并没有专门的、被公认的指针来量度关键的自变量,即竞争压力。

   综上所述,要使不同国家(地区)的记者对于争议性采编手法的态度具有更高的可比性,我们倾向于使用来自相似的文化背景的样本,并且使用统一的,措词相同的问卷。同时,我们希望不同的抽样地区能够清晰地体现不同的竞争压力和竞争模式,并藉此测试竞争压力对争议性记者行为的影响。

  本章的主要目的是: 1) 确认大陆、香港和台湾的新闻人员对一些采编手法(主要是具争议性的采编手法)的接受程度;2) 比较三地新闻人员对这些手法的态度的异同;3) 探寻影响新闻人员对这些手法的态度的因素;4)试图建立解释相关现象的理论模式。

  二、行为取向,竞争压力和行为规限

   记者的职业道德操守一直被认为是影响其对争议性采编手法认同程度的重要因素。常见的测量方式是询问新闻人员对一些行为的认同程度。其中包括,利用职务之便接受馈赠和利益,偏袒政府部门和主要广告客户,以及从事商业兼职活动。

   我们认为,除了道德操守之外,新闻从业人员对于争议性采编手法的态度还取决于两个因素,即传媒及其从业人员面临的市场竞争的压力,和社会、政府和行业对争议性采编手法的规限。来自市场竞争的压力愈大,新闻从业人员愈倾向于接受争议性采编手法;而受到政府法规,社会舆论和行业规范的限制愈紧,他们使用上述手法愈趋向于谨慎从事。而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新闻从业人员对争议性采编手法的实际的认可程度,往往反映出竞争压力和行为规限的平衡。以下,我们将具体分析竞争压力和行为规限,并分别阐述这两项因素在中国大陆,香港和台湾的现状。

   对市场竞争压力的测量可以分成传媒机构和新闻从业人员个人这两个层面。对机构来说,机构的性质和竞争对手的数量是决定竞争压力大小的决定因素。商业机构比公营机构承受的市场压力大,而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的竞争对手愈多,机构间的竞争就愈激烈。传媒机构必然将其受到的压力转向其员工。而体现新闻从业人员个人所面对的市场压力的具体指针可以是工作的稳定性和工作时间的长短。

   在规限方面,首先是意识形态的制约,意识形态的类型决定了传媒所享有的新闻自由的限度。政府制定的传媒法规愈严苛,则记者行为所受的限制愈多。传媒行业的成文的行规和和不成文的共识都是多数新闻从业人员不能置之不理的行为准则。此外,社会舆论也是对记者行为的一种无形的规限。

   尽管中国传媒的市场化艰难起步已有多年,中国大陆的传媒机构仍然悉数归国家或执政的共产党所有,并被赋予一定的行政级别。传媒的首要功能是担当政府(和共产党)的“宣传工具”,市场盈利则在其次。不少传媒至今依然接受国家有形或无形的津贴,如财政拨款和公费订阅等。每个城市或地区的各类传媒数量由政府控制,现有的多数传媒实际上受到市场保护和享有某种专营权。传媒之间的关系是联手瓜分市场,传媒同政府的关系是“共谋互利”(Chen & Lee, 1998; Chen, 1999; Chen & Huang, 1997)。传媒从业人员具有“准官员”的身份,采访有时类同视察。其工作稳定,作息时间多比照政府机构。大陆传媒承受的市场压力虽然比“改革开放”之前为大,但是仍然远逊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港台传媒。在行为规限方面,最大的限制是同意识形态和政府相关的新闻,记者必须循规蹈矩,不得越雷池。行业规章规限的范围大多并不涉及争议性的采编手法。

   香港传媒,除了一家公营的香港电台(RTHK)之外,多为私营的商业机构。1995年〈苹果日报〉创刊之后,原本已经是“僧多粥少”的香港传媒市场更加出现了恶性的市场化竞争,传媒竞相渲染炒作社会和娱乐新闻。香港发行的日报多达20份,是全世界单一城市日报数量之最。传媒的频繁开张和关门已不是新闻,新闻从业人员忧虑“饭碗”不稳,普遍超时工作。香港传媒竞争压力有增无减,娱乐新闻成为厮杀的主战场。港英当局对传媒“立法苛严,执法宽松”。由于占全港发行量六成以上的两家大众报纸态度暧昧,香港的传媒业实际上无法达成限制争议性记者行为的共识。不过,香港社会各界对此类行为的批评之声不绝于耳。

   在1988年台湾政府解除“报禁”之后,台湾的报业市场一时群雄逐鹿,烽烟四起。不过,至1990年代中期,原先三足鼎立中的〈中央日报〉已经日渐衰败,而后起的〈自由时报〉同资深的〈联合报〉系和〈中国时报〉系成为新的报业三雄,相互激烈竞争。同时,由国民党军政部门控股的三家电视台的一统天下也终于被打破,第四台和有线电视迅速蚕食市场。同香港不同的是,基于台湾民众普遍关切岛内两党之争、统独之争的现实,台湾传媒主要的竞争领域是时政新闻,记者竞相挖掘政府内幕秘闻和政治人物的丑闻隐私。

   基于以上分析,本研究假设由于面临的市场的竞争压力大小不同,法律和舆论给予的活动空间亦不同,香港和台湾的新闻从业人员将比大陆同行更倾向于采纳争议性的「狗仔队」手法。而其中,香港记者会更认同采访社会娱乐新闻的「探寻私秘」的手法,台湾记者则对挖掘政治丑闻的「搜集情报」手法更显宽容而。而对于某些主要是为新闻人员个人带来便利的行为,我们认为大陆记者将必港台同行更能够「通融」。同时,在职业道德影响方面,我们假设,乐于「收受利益」的记者将同样乐于采用争议性采编手法,而「自我审查」的记者则未必会以身犯险。在三地新闻人员中,同道德标准相关的「年龄」和「性别」等因素也将影响他们对争议性新闻行为的态度。

  三、研究方法

  一、抽样

  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探讨三地新闻人员对「争议性采编手法」的态度与认知,问卷调查分别在大陆、香港及台湾进行,以三地新闻机构的新闻人员为受访对象,包括记者、编辑及其它直接或间接处理新闻的人员,本研究的样本应能代表三地各类媒介的新闻人员。在大陆、香港及台湾进行问卷调查的程序如下:

  (一)、中国大陆

  大陆新闻人员的调查,抽样方法采取比例、多阶集群的随机抽样方法(proportionate multi-stage probability sampling)。随机抽样的第一步是建立可靠、完整的抽样架构。为此,我们查阅了各种大陆新闻单位及新闻从业人员的资料,包括1994-1995年《中国新闻年鉴》、《中国广播电视年鉴》、《中国新闻机构及记者名录》、《中国统计年鉴》、社会科学院从事1994年新闻工作者抽样调查的原始资料,以及各省、市、自治区的统计年鉴等,我们希望确定:

  各省、市、自治区及中央的新闻机构名称、新闻工作者人数;

  各省、市、自治区各类新闻单位(报纸、广播、电视,中央一级还有通讯社)数目,以及每一类新闻机构新闻工作者人数;

  各省、市、自治区平均国民生产总值。

  其次,我们将中国大陆除西藏、新疆、内蒙古以外的各省及直辖市划分为华北、华东、华南、华西四个地区,同时将每一个省与直辖市按照平均国民生产总值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以此形成了一个4×3的矩阵。这其中有三个空格,即华西、华南高发展水准和华东低发展水准三组(为了比较南部沿海各省和其它各省、市、自治区,广东和福建两省各自作为单独的抽样单位),各组之间作了在同一发展水平的个别调整,如把河南与安徽、江西安排在同一组,以使得每一组新闻人员总数差距不会太大。在剩余的八组当中,则运用随机数表,从每一组随机地抽选出一个省、直辖市或自治区。在抽选过程中,我们采用每省、直辖市或自治区之新闻人员总数作为各省或直辖市的序号,为的是将各省或直辖市被抽中的机率,依其新闻人员的总数予以调整。表一陈列的是各省、市或自治区在每一组的分布。

  抽样的第三步,是从被抽中的省或直辖市当中(江苏、山东、河南、湖南、甘肃、四川、北京、黑龙江、广东、福建),再区分所属的省会城市与其它城市,并执行抽样,抽样的单位为城市。在这一步的抽样程序中,省会城市自动包括在内,因为省一级的新闻单位集中在省会城市;每个省除省会之外的城市,再按照平均国民生产总值分为高与低两组,从每一组中,参照各城市新闻人员的总数在全省新闻从业人员中的比例(即采用各城市新闻从业人员总数作为序号,用随机数表作为抽样工具),选择一个城市。结果选择二十八个城市(因为北京市被抽中,而作为直辖市,它不再辖属其它城市),分布在十个省与直辖市当中。构成中央级的新闻单位因为集中在北京,他们的总和作为第二十九个被抽中的单位,因此,北京市划分成本市新闻单位与中央新闻单位两类。

  抽样的第四步,是取得被抽中的二十九个城市(或组)中的所有新闻单位的名单,并将他们分为报纸、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三大类。抽样方法仍然采用随机数表,参照各新闻单位的新闻从业人员的人数,随机抽选若干新闻单位。在这一步,抽样程序中由于每个城市的新闻单位数目不等,有的有十家或更多,有的只有三家(一家报社,一家电台,一家电视台),因此,从每一个城市中抽选的新闻单位数目不等。凡是只有三家新闻单位的城市,这三家新闻单位全部抽中,否则抽选四到十家(中央级新闻单位)。依照这样的抽选程序,结果总共抽选出140多家新闻单位。

  最后,在被抽中的新闻单位中,参照所在城市新闻人员总数在全省及其所代表的组,新闻从业人员总数中所占比例,每一新闻单位新闻人员在同类(报纸、电台、或电视台)中新闻人员总数中所占比例,确定必须抽选的受访者人数,然后按照每一新闻单位的新闻人员的名单,通过等距系统抽样的方法选择受访者。依照这样的程序,被抽中的样本总数为2,150。

  问卷调查采用受访者自行填答问卷的方法进行。问卷由当地的访员当面交给受访者或邮寄给受访者,受访者将填答完毕的问卷以同样的方式交回给访员,然后由访员寄回给研究者。到1997年1月到4月底,研究者共收回有效问卷1,647份,回收率超过76.6%。

  (二)、香港

  香港新闻人员的调查在1996年夏季进行,全港22间新闻机构的新闻人员皆被列为研究对象。我们首先收集了各新闻机构的新闻人员名录,从中以系统抽样法随机抽样(每隔二位抽一位),共抽出860位新闻人员,然后由专人把问卷送交这些被抽中的新闻人员,请他们以不记名方式自行填答及交回问卷。我们曾以电话及书信提醒受访新闻人员交回问卷,共收回533份有效的问卷,完成率是62%。

  在香港的新闻人员调查中,接受访问的新闻人员包括在下列版面或新闻部门工作的人员:要闻、社会(突发)、政治、财经、文教、时事专题、社会服务及国际;至于在下列版面或部门工作的人员则非本研究的研究对象:副刊、体育、娱乐、摄影、工程、广告、行政、发行、印刷等。本研究总共访问了下列二十二个机构的新闻人员:《成报》、《文汇报》、《新晚报》、《信报》、《东方日报》、《天天日报》、《新报》、《苹果日报》、《大公报》、《经济日报》、《香港商报》、《南华早报》、《英文虎报》、《明报》、《星岛日报》、《星岛晚报》、香港电台、新城电台、商业电台、无线电视、亚洲电视及有线电视新闻部。也就是说,填答问卷者包括了报刊及电子媒体的新闻部员工。进行调查时《快报》仍未复刊,故未列入样本中。我们也曾多次致电《癫狗日报》,邀请其员工参加这次调查,可惜未能如愿,只得放弃。

  (三)、台湾

  1、研究对象

  台湾新闻人员的调查,以台湾地区的广播、电视及报纸全体新闻从业人员为研究对象(不包括离岛的澎湖及金马地区),在杂志及其它新闻机构工作的新闻人员则未列为研究对象。新闻从业人员是指「在新闻媒介工作;并直接或间接处理新闻的人」。就报纸而言,新闻从业人员包括记者(包括摄影及地方记者)、编辑、外电编译及研究人员( 如资料中心、民意调查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报纸副刊工作的人员、美编、校对或其它行政人员因工作内容与新闻较无关系,因此未列为研究对象。在广播方面,主要的研究对象为记者、编播及译播。在电视方面,则包括无线及有线电视台新闻部采访、节目、国外新闻各组的编辑、编译、播报员、文字及摄影记者;至于制作组,因其工作性质偏重技术层面,而未列为研究对象。

  2、抽样方法

  由于研究对象分属报纸、广播及电视三类不同的媒介,这三类媒介新闻部的规模和人员编制有所不同,因此针对这三种媒介,采用不同的抽样方法,兹分述如下:

  A报纸

  (1). 报纸新闻从业人员的抽样方法采多阶集群抽样(multi-stage cluster sampling),先抽出报社,再从各报中抽出一定数目的新闻人员。抽样步骤如下:

  确认目标报纸

  在1994年,台湾地区向新闻局登记的报纸共有529家,经扣除申请注销及未发行或中断发行者,剩下的报纸共有288家,其中159家是日报(daily newspaper)。本研究以每日发行、非赠阅、一般性内容(非宗教、摄影等以特定读者为对象的报纸)的中文报纸为目标报纸,经研究人员筛选后,总计确认25家报纸。

  估计报社新闻从业人员的人数

  确认25家目标报纸后,研究人员向各报人事或编政部门,询问该报本社及地方记者、编辑、编译及研究人员的总数。本研究即依据各报人事或编政部门提供的新闻人员总数,估计各报新闻人员的数目。由于各报人事统计的类目和研究所需并不一致,所以提供的数据均属粗估,和研究人员在抽样时实际到各报社抄录的名单人数有所出入。

  抽选报社

  估计出各报新闻从业人员的总数后,再依据各报新闻从业人员的多寡,将这25家报社分为四个规模不同的层级。其中,中国时报、联合报和自由时报的新闻从业人员人数均在五百人以上,为台湾规模最大的三家报纸,因此将这三家报纸列为第一层。此外,本研究也把新闻从业人员在人数在200人以上、499人以下的报社列为第二层,新闻从业人员200人以下、100人以上的报社列为第三层,100人以下的报社为第四层。

  第一层的中国时报、联合报和自由时报因报社规模庞大,新闻从业人员众多,本研究决定把这三家报社列为抽选的报纸;其它各层则随机从每层中抽出四家报纸,最后总计抽选出15家报纸。

  (2). 报纸新闻从业人员的抽选

  抽选报纸新闻从业人员的方法,是先依据各层报纸新闻从业人员在25家报社所有新闻从业人员中所占的比例,计算出每层报社应抽出的人数,再计算出上述15家报社应抽出的人数。最后为了取得这15家报社所有新闻从业人员的名单,研究人员曾请求报社提供名单,或由研究人员亲赴各报社抄得新闻从业人员的名单。各报新闻从业人员的抽选,是依据研究人员编列的名单,以系统抽样法,依据各报应抽选的人数随机抽出803位报社新闻人员。

  B电视与广播

  在1996年2月,台湾共有三家无线电视台及九家有线电视台成立新闻部并定期播出新闻,向新闻局登记的广播电台则有47家,本研究把所有的广播电视新闻从业人员均列为研究对象。抽选电视与广播新闻从业人员的方法如下:

  电视

  本研究把三家无线电视台自动纳入样本中,并从九家有线电视台中随机抽出五台。然后从这八家电视台的所有新闻人员中,随机抽出253人,作为访问对象。

  广播

  抽选广播新闻人员的方法,是把广播电台依新闻人员的数目分为三层。人数在10人以上的,列为第一层;人数在5至10人者列为第二层;人数在5人以下的,列为第三层。

  新闻人员人数在10人以上的广播电台有4家,本研究把这四家自动纳入研究样本,并从其它二层中,各随机抽出五家电台,总共14家电台。然后从这14家电台的所有新闻人员中,随机抽出161人,作为访问对象。

  3、预访与正式访问

  本研究在正式访问前,曾进行两次预访。研究者曾根据这两次预访的结果修改问卷及题项。正式问卷调查在1996年7月进行,由50位访员赴指定的新闻机构,把问卷交给受访者,由受访新闻人员自行填答。问卷调查进行前,研究人员曾写信给每一位被抽中的新闻人员,向他们解释这项研究的目的,并请他们帮忙接受问卷调查。本研究共访问1,217位台湾新闻人员,结果成功访问834人,完成率为 68.5%。其中广播新闻人员有102人(占12.2%),电视新闻人员有117人(14%),报纸新闻人员有615人(73.7%)。

  二、研究变项

   本研究的研究变项包括预测变项和被预测变项。其中预测变项由人口变项、媒介工业和社会变项组成,而被预测变项则包含了对一系列争议性采编手法的态度。

  1.人口变项

  人口变项包括人口变项包括「性别」、「教育程度」、「年龄」和「收入等级」等。其中教育程度分为(1)高中毕业,(2)专科毕业,(3)大学肄业,(4)大学毕业,(5)硕士肄业,(6)硕士毕业,(7)博士肄业,(8)博士毕业。由于年龄和新闻年资高度相关,因此在回归分析中,未把新闻年资列为预测变项。需要特别加以说明的是 「收入等级」。由于三地之间,尤其是大陆同港台之间的消费物价和生活指数差异很大,我们认为使用反映新闻人员在某一地区相对收入水平高低的「收入等级」比单纯的「收入」更有实际意义。「收入等级」的具体计算方法是,将三地样本中的收入数字分别等分为高中低三部分,其中(1)为低收入,(2)为中等收入,(3)为高收入。

  2.媒介工业

  在本研究中,媒介工业指受访者工作的媒介机构型态,分为(1)广播,(2)电视,(3)报纸,(4)通讯社四种。在资料分析时,我们把广播与电视合并为广电媒介,把报纸及通讯社合并为印刷媒介。

  3.职业道德操守

   在新闻人员「职业道德操守」方面,我们主要参考Weaver与Wilhoit(1986)所发展的题项,更依据大陆、香港、台湾三地的情况,增减了一些题项。表一列出这十个题项。

  测量新闻人员对争议性采编手法的态度的方法,是询问受访新闻人员,对十种专业行为是否同意,由受访者从(1)「非常不同意」,到(5)「非常同意」的5点量表中,选择一个答案。

  为了检验这些题项的信度与效度,我们采用主成分因素分析(principal component factor analysis)与Cronbach’s alpha两种方法,表一显示分析的结果。因素分析的结果发现,这些题项呈现三个因素,分别涉及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利益,淡化涉及政府和广告客户的负面新闻,和为不同机构兼职。

  第一个因素,包括了「接受礼品」,「接受招待旅游」,「接受免费午餐」和「向被访者收取金钱」四个题项,我们称之为「收受利益」。第二个因素「为政府淡化负面新闻」和「为广告客户淡化负面新闻」。我们将这些行为称之为「自我审查」。第三因素包含了「新闻人员可以兼职」,「新闻人员可在政府兼职」「为工商界担任公关」和「为工商界制作广告」。我们简称为「兼职从商」。

  4.社会变项

  社会指受访者工作机构所属之地区,分为(1)大陆,(2)香港,(3)台湾三类。在作回归分析时,我们把社会变项用dummy变项的方式处理,分成两个dummy变项:(1)大陆(v.香港、台湾), (2)台湾(v.大陆、香港)。

  5.对争议性采编手法的态度

  在新闻人员「对争议性采编手法的态度」方面,我们主要参考Weaver与Wilhoit(1986)所发展的题项,更依据大陆、香港、台湾三地的情况,增加了一些相关的题项。表二列出这十三个题项,其中题项1至7和题项13来自Weaver与Wilhoit的量表,其它题项则是自行发展。

  测量新闻人员对争议性采编手法的态度的方法,是询问受访新闻人员,表二中所列的13种采编手法是否可以接受,由受访者从(1)「绝对不可以接受」,到(5)「绝对可以接受」的5点量表中,选择一个答案。由于,在美国和其它一些国家的研究中,一般采用“有时可能会接受”和“不会接受”的两分法,我们也将选择3,4和5的被访者列为“有可能会接受”,而将选择1和2的被访者归于“不接受”之列。

  为了检验这些题项的信度与效度,我们采用主成分因素分析(principal component factor analysis)与Cronbach’s alpha两种方法,表一显示分析的结果。因素分析的结果发现,在舍弃了「违诺透露消息来源」和「煽情手法处理新闻」两个题项之后,剩余的十一个呈现两个因素,分别涉及社会性的和行业内的一些争议性采编手法。第一个因素包括了「付钱购买机密消息」,「擅用单位机密资料」,「擅用个人文件资料」,「假扮他人获取资料」,「隐藏身份卧底采访」,「纠缠对方获取资料」和「未经同意偷拍偷录」七个题项,我们称之为「狗仔队手法」。第二个因素包括了四个题项,其中有,「与同行交换采访消息」,「为其它传媒写稿」,「直接使用鳝稿」和「引用报导不注出处」。我们将这些手段统称为「便利权宜手法」。表一呈现了上述两个因素的信度分别为0.81和0.62。

注:本篇论文含有大量图表,欲了结详情,请与sohu传媒频道编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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