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记者 蒲红果 11月9日报道)近日,不少媒体争相报道了原《名人》杂志记者讨要工钱不成反被判刑的遭遇,引起极大反响,人们纷纷发表意见,抒发感慨,为该记者鸣不平。11月6日上午,该记者王刚(化名)向千龙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遭遇,下午,王刚的代理律师也向记者表示,《名人》杂志记者讨要工钱案有四大疑点。
劳动报酬引发纠纷
王刚,男,北京市西城区人,原《名人》杂志社记者。2003年1月,顺利完成了2003年前3期的稿件采编工作后,1月10日,《名人》杂志社赵主编突然通知包括王刚在内的6位记者,解除劳资关系,要他们1月25日去社里领工资。赵主编当时承诺之前的稿费和编辑费一定发给他们。
2003年1月25日上午,也就是春节之前4天的上午,王刚等去朝阳区风林绿洲《名人》杂志社办公室领工资。王刚与同事李某、郝某先到,时任《名人》杂志社行政主管的宋潇递给他们每个人的只有基本工资2666元,对稿费编辑费只字不提。“而按照正常的工作量,差不多每个人都有1万多。大家都表示不接受,希望能结清稿费编辑费。”王刚向千龙网记者说,“没想到,这时宋潇开始大骂我们,让我们赶紧拿钱滚蛋,不然找人揍我们。”
王刚等人开始联系劳动监察大队,但是周六劳动监察大队没人在。“就在此争吵期间,宋潇多次表示要找人‘修理’我们,并且要对我们动手,她还拿出一个警官证晃了一下,说自己红道黑道都吃得开。”王刚和李某、郝某都表示,宋潇当时说她虽然不是警察,但证件是真的。因此,他们很害怕,也不想惹麻烦。僵持间,互相都打了110。派出所警察来了后说“别打架,找相关部门解决”,然后就走了,王刚他们又开始联系劳动监察大队,没联系上。
到当日下午1点半,双方均不让步,事情仍没有结果,王刚等人又累又饿,万分焦急。这时宋潇整理东西准备离开。因为那是春节前4天,他们担心宋潇走了就要等到年后了。“我们当时感觉很无助,于是就跟她商量说能不能先把2666块钱给我们。”王刚说,宋潇这时却不再认帐,说你们以为想要就给你们啊,一分钱都别想。
说不清的意外冲突
欲离去的宋潇被王刚等人拦在大门口,要她给钱或等劳动监察大队过来解决问题。“她先扯李某,被推回去了,又准备扯郝某,不知道怎么的,她好像觉得我这里是个突破口。她说‘你找死啊/,然后猛地抓住我的胳膊使劲一拽,刷一下我的羊皮甲克被扯开了一道20多厘米的口子,从肩上到掖下都裂开了。我险些被摔倒在地上。”王刚向千龙网记者描述了当时的情景,他立不住脚,往前窜了一下,“手不知道怎么地顺着惯性一下就杵在了她的脸上,就听她叫了一下,捂住了脸。”
王刚等人都立在旁边看,没看见宋潇脸上或鼻子有没有出血症状,这时双方都打了110。一会,大屯派出所的两位警察来了,问明了情况,把他们叫到另一个办公室,了解了具体情况。接着去做了宋潇的工作,警察最后对王刚等人说:“这样,你们去给人宋潇赔礼道歉,这事情就算完结了。至于劳资纠纷,要找相关部门解决。”王刚等人答应了。
当王刚等人准备去给宋潇道歉时,宋潇开始给她前夫打电话,说:“你不是认识刑警队的那个人吗?把他找过来!”然后出来恶狠狠地对王刚他们说,要让他们在拘留所过大年。“你等着瞧吧,有让你好受的1
宋潇的前夫和一位警察模样的人一起来了,他们和刚才的两位派出所警察以及宋潇在外面谈了半天,期间刚才的两位派出所警察还把王刚找出去,让王刚给他们看他被撕破的衣服。“看得出来,这两位警察大哥在帮我们说话。这期间3个多小时,宋潇的鼻子未有任何异常。”王刚说。后来王刚等3人被带到派出所,做了笔录。
一份鉴定书导致判刑
“当天晚上,警察对我们说没什么大事,晚上就能回去。可是那一晚上都没放我们。第二天中午,突然给我和郝某戴上手铐要押走。郝某被行政拘留,而我是刑事拘留。”王刚说,拘留他们的理由是宋潇鼻子有伤痕,这次法医鉴定是轻伤。后来他们才知道,宋潇的鼻子以前做过垫鼻梁手术。
2003年2月21日,王刚才被取保候审。在预审中,尽管王刚等人一直说明事实是宋潇先拽打,王刚站立不住快倒地时无意中手碰到了宋潇的脸部,但还是说不清。“本来是在拽打过程中发生的误伤事件,却被分割为宋潇先拽完,然后我再打她这样两个事件,从而预审把宋潇拽打我的时候产生对她的误伤,认定为互殴。”王刚说。
后来此事到了法院,法官问王刚是否愿意调解并赔偿,说调解后就可以把这个案子结了,回到正常的生活当中去。王刚也跟宋潇联系过,宋潇当时也表示:大家本来无怨无仇的,说不会跟我为难。加上法官说,认罪就可以调解,所以王刚以为调解了就不追究刑事责任,“为早点结束这个没有意思让我难受的官司”,王刚表示同意调解并交纳了赔偿费1万元。
然而,在随后的简易程序审判中,法庭依据一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刚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这个结果让我十分诧异。”王刚说,“轻伤”鉴定有问题,而且本人行为非故意伤害。而且在事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接受检查机关调解,赔偿1万元,态度诚恳。而本次纠纷给本人造成的巨大精神和物质损失,本人均没有任何怨言,对他的这个刑事处罚实在不公平。
律师提出四大疑点
就该案来说,指控王刚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主要证据是拿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然而,王刚的代理律师却向千龙网记者列举了该鉴定书的四点看法。她认为,这份鉴定书不论是在内容还是在程序上,都存在一定问题,在未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况下,作为证据使用,确有不当。
鉴定书所依据的送检材料有的材料案卷中没有记载。鉴定书所依据的送检材料是北京同仁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CT片。而卷宗中并无伤者宋潇去同仁医院看病的记载甚至没有看病的单据。卷宗中有宋潇去安贞医院看病的单据、X线诊断报告及诊断证明。而安贞医院的诊断报告与鉴定书的鉴定结论是不一样的,是矛盾的。按照安贞医院的诊断证明及X线诊断报告,宋潇的伤不构成轻伤。代理律师认为,即使宋潇同时也去了同仁医院看病,那么鉴定时也应该同时参照上述两个医院的报告,更何况根本没有同仁医院的看病单据,两个医院的诊断证明有矛盾,应该重新鉴定,否则作为证据使用显属不当。
该案件据被告人和相关证人介绍,存在一定的人情关系,是否也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性。据被告人王刚及相关证人郝某、李某的证据材料证明,在派出所工作人员解决王刚、郝某、李某与伤者宋潇纠纷期间,宋潇打电话让其前夫找来一位刑警,后确实是宋潇前夫带刑警到的派出所,这一情况除王刚陈述外,证人郝某、李某可以证明。当日又在该分局法医鉴定室作了伤残鉴定。这种情况的出现,很难保证鉴定书客观公正。
该案并非故意致伤。该案件的发生是事出有因,而且是伤者宋潇先动手拽破了被告人王刚的皮夹克,王刚在站立不稳的情况下,手碰到了伤者的鼻部,致伤者鼻部损伤,并非故意致伤。从当时双方的情况看,伤者宋潇高大魁梧,王刚身材矮小,而且是伤者先动手拽的王刚,王刚的皮夹克被拽破了20多公分的口子,王刚在站立不稳的情况下,惯性将手碰到了伤者的鼻子,造成的伤害,王刚的行为,尚不完全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故意特征。
该案件是一起因劳资纠纷发生的普通民事伤害案件。使王刚在没有得到应有的劳动报酬的同时,还要受到民事及刑事的双重处罚,这对王刚来讲确实是不公平的,而且是伤者宋潇动手在前,负有主要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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