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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范志毅诉媒体看新闻真实原则的应用

MEDIA.SOHU.COM  2003年08月01日10:26  新闻记者

  2002年12月18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名誉权纠纷案作出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目前判决已经生效。这是十多年来因体育新闻引发的官司中媒体少有的胜诉案件。法院对新闻规律的尊重和法律优先保护原则的运用,是本案媒体胜诉的关键。判决公布后,在新闻界、法学界引起广泛关注。

  本案引人注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新闻的真实性原则在法官的判决中得到尊重;一是当新闻表达自由与公众人物人格权之间发生冲突时,通常优先保护公众知情权。

  辨别几种“真实性”的意义

  记者在进行报道时,只能就看到的了解到的人、场景、事件在较短时间内作出报道,因为报道需要迅捷而连续,否则将会失去新闻价值。这种新闻报道的事实是新鲜的、变动的、为人们普遍关注的。但在新闻实践中,由于记者、编辑不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对所报道的新闻事实,逐一进行核实,无法做到内容与客观事实的完全一致。因此,新闻的真实性与客观事实就存在某些差异,这种差异常常会引起法律纠纷。而法院在判决中最终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新闻事实又有所不同,因此,认清新闻事实、法律事实、客观事实三者之间的区别与关系,不仅有助于法院处理新闻案件,对新闻媒体恰当地行使舆论监督,也具有重要意义。

  “新闻事实”是记者对发生的客观现象感知后,以语言、文字、图片或其他方式传递出来的事实。“客观事实”指的是客观发生的事实,它已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是经过法律调整的、有证据证实的、带有法律价值取向的事实,在法庭上表现为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法官给予认定的事实。客观事实是法律事实的基础。法律事实不是客观事实本身,而是最接近客观事实的事实。新闻事实是动态的,具有连续性、时效性等特点。新闻报道真实性标准是指基本内容真实,基本评价准确。

  在新闻实践中,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记者只能在一定时限内尽可能多地收集与客观事实相关的材料,进行报道。他不能用任何强制手段,也不拥有侦查手段。因此,这种事实不可能像法律事实一样完全准确。法院在认定法律事实时,要看到新闻工作的特殊性,尤其是具有较大影响事件的报道,记者更多地是进行连续性报道。这种报道即使记者主观上想如何达到客观真实,实际也难以达到,而常常只能做到基本内容的真实。

  本案中,东方体育日报根据其他媒体的消息来源及当时社会存在现象进行报道。社会确实存在“有人赌球的传言”的事实,东方体育日报为此进行连续性报道,旨在调查“赌球传闻”的真实性。由于记者只能从社会现象、当事人或相关人的口述等角度作调查,东方体育日报在连续报道中不断地用最新采访的材料,及时澄清了事实。因此,对新闻失实的判断,应考虑“新闻事实”的主要内容与客观事实是否基本一致。否则,将“新闻事实”等同于“法律事实”或要求与“客观事实”完全吻合,则容易造成新闻侵权责任认定上的失当。

  两种权利的冲突与“微罪不举”的引用

  本案中,另一令人关注的问题是,在舆论表达自由与公民的人格权发生冲突时,法律保障的是哪方面的利益。由此进一步深入,法律是保护公众人物的名誉权还是公众知情权?法律保护的是整体利益还是个人利益?

  按照美国学者科斯的“权利的相互性”理论,在保护一种权利的时候,实际上必然侵犯另一种权利。法律的作用,不仅在于承认权利的存在,而且要对这些权利进行合理配置,当不同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要权衡利弊,合理配置,以求不同利益的相对平衡。

  记者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时,与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多少会发生冲突,这是十分常见的。言论表达自由权是一种相对的权利,是相对于他人不受约束、控制和妨碍的权利。名誉权是公民、法人最重要的人格权,人格权是绝对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因此,在言论表达自由权和人格权保护的法律天平上,多数情况下法律着重保护公民的人格权不受侵犯。媒体在行使言论自由和批评建议、舆论监督等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他人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等人格权。但是在新闻实践中,记者即使采取十分审慎、严谨的态度,仍有可能出现报道失实的情况。因此,在处理言论自由权与人格权冲突时,要充分尊重新闻工作的特殊性。新闻侵权的认定,还要依据社会公共利益、人格尊严和公众人物原则。

  本案判决书中引用英美法系中的“微罪不举”法律理念,实际上就是公众人物原则的具体体现。公众人物原则,指的是社会各个领域中作出突出贡献、有卓著成绩或因为身份地位的显赫等原因成为公众普遍知晓的人物,如科学家、作家、歌星、体育明星、影视明星等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公民知情权发生冲突时,要服从公共利益。只要媒体不是故意捏造、夸大事实或诽谤,应优先保护新闻言论表达权。因为媒体受众对公众人物会产生注、了解和知情的愿望,即公众兴趣,所以公众人物总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和各种新闻媒体追踪报道的目标。公众人物的事业不仅是他们的,也是社会的、公众的,广大受众自然有权了解他们的事业及与事业有关的个人信息。由于公众人物是人们关注的对象和新闻媒体不断的目标,公众人物的知名度越高,其个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也越密切,因此法律对公众人物的人格权保护总弱于一般人。当然公众人物与社会没有联系的个人隐私和家庭生活,非经本人同意,媒体不得随意公之于世。本案所涉事实发生在世界杯期间,中国亿万球迷热切地关注着中国足球队及队员,范志毅作为著名“球星”,在比赛期间的情绪、身体状况等都成为媒体竞相报道的热点。因此只要媒体没有捏造事实,公众人物应该对媒体报道某些不足应予容忍,不应追究媒体的责任。如果媒体对范志毅是否赌球的传言不加关注和调查,实际上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对广大球迷和观众是不公正的。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律应优先保护公民的知情权。

  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案中,东方体育日报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供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15名球迷的抽样调查证据,对媒体的胜诉也起到了较关键的作用。法院对此项证据的采纳,同样表明,法院在裁决本案时对公众人物名誉权受到侵害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的认定,也是不同于一般人的。因为范志毅是著名的体育明星,人们对他的认知程度要远远高于平常人,所以15名球迷的抽样调查结果足以证明范志毅的名誉和社会评价没有降低。本案的判决不仅体现法院运用了先进的法律理念,同时也体现了法院在采信证据上的新突破。此案对法院今后处理类似的案件提供了较好的判例,它必将会对我国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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