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经营报》在本市各主要媒体刊登致歉声明,对该报8月25日刊登不实报道《中央督察组上海暗访84%项目有违规之嫌》向广大读者、国务院联合督查组和本市有关方面致歉。同时,中国经营报社编委会决定,解除该报道采写记者的聘任合同,不再聘任。日前,市新闻出版局已对《中国经营报》上海记者站作出行政处罚。 《中国经营报》刊登《中央督察组上海暗访84%项目有违规之嫌》一文,内容完全失实,结论明显错误。记者没有采访到国务院五部委联合督查组成员,但在文章中多次提及督查组的情况;文章中引用的数字均非督查组提供,也未注明出处,给读者造成“督查组已查实上海房地产项目有违规之嫌”的误导。该报道先后被境内外多家媒体和网站转载,对国务院联合督查组督查工作和上海有关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上海形象。 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第28条第一款规定:“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新闻出版署颁布的《报社记者站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报社或记者站违反本办法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没收非法收入;(四)罚款;(五)撤销记者站登记。以上处罚,可以并处。”依据国家这些法律法规的精神,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给予《中国经营报》上海记者站警告的行政处罚;责成中国经营报社将该记者调离上海,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要求《中国经营报》在本市主要媒体上澄清事实,公开致歉。 市新闻出版局有关负责人指出,上海是全国的上海,上海发展需要全国各省市的支持和参与。上海欢迎中央和各地新闻单位关注上海的建设和发展,愿为各地记者在沪开展新闻报道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各新闻单位有关上海的报道应该严格遵守新闻出版法律法规,刊载的新闻报道和纪实作品必须真实、准确;舆论监督报道必须保持客观公正,出发点应是善意的,有利于被报道方改进工作,要防止在报道中侵犯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