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国,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以及保护个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需要,往往要远大于媒体获取一定信息所带给公众的利益。为了维护上述的利益需要,英国通过法律法规对媒体予以限制,但在这些限制适用之前,媒体要求政府必须证明它对媒体的限制是必要的,同时要求尽量保持在最低的限度。
尽管英国新闻媒体受到的法律限制并不算多,但避免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仍然并非易事。每年英国的报纸编辑们都要花费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解决因为调查和发表报道而引起的法律问题。英国的主要报社都雇佣有经验的新闻律师,他们随时对敏感报道提供法律咨询。这些报社也对记者进行基本新闻法培训,尽量使报社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问题。
对拒绝透露消息来源的保护
保护潜在消息来源并使之保持匿名的能力是新闻业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是英国法律并没有给予记者拒绝透露其消息来源的一般权利,法律只为拒绝透露其来源的记者提供有限的保护。1963年就曾有两位报社记者因为拒绝透露消息来源进了监狱。现在,有关消息来源的法律有了很大的改进。英国1981年通过的藐视法庭法令第10条对拒绝透露消息来源的记者提供了重要的保护。该法令阐明:任何法庭不得要求任何人透露任何包含在他应负责的出版物中的消息来源,任何人也不会因其拒绝透露消息来源而犯藐视法庭罪。除非能令法庭满意地证实为了正义或国家安全利益或为防止混乱和犯罪,有必要透露消息来源。
媒体的名誉侵权与抗辩
那些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诉讼者,肯定喜欢到英国来打他的名誉权官司,因为英国法律中此类官司的程序非常简便,并且原告可以获得高额的损害赔偿金。在英国法律中,如果一种口头或者书面言辞贬低了一个人在社会其他人心目中的声誉,则该言辞被认定为是损害性言辞。在法庭调查中,原告只需要证明被告发表了在英国的任何第三者都可以接触到的损害性言论即可,原告不需要证明其名誉清白或媒体所用语言不真实,也不必证明该损害性言辞已经给自己造成的损害。这无疑使英国报刊发表一些潜有诽谤可能的文章时不得不小心再三。
英国法律同时也保护言论自由,允许媒体调查并曝光那些违法的、不公正的或丑闻性的行为。为了平衡名誉权和媒体的言论自由权,法庭开发了许多针对名誉损害索赔的有力的抗辩权。但是在主张其言辞的真实性或者是合理评论时,作为被告的报社、电台或电视台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言辞所依据的事实是准确的。2000年,英国最高法院扩大了对“特权”的保护,以便向在报道公共利益事务中犯了诚实和合理的错误的报刊提供一些保护,它要求报刊必须证明:一、公众有权了解含有损害性陈述的消息;二、报刊有义务向公众提供报道。
英国媒体与隐私权
谁被允许来收集、处理并传播某人的私生活信息,是当今英国一个重要的社会和法律问题。就媒体而言,公开私人信息的权利是媒体报道中的一个重要方面,特别是当保护隐私的要求经常被用来掩盖非法的或不道德行为的时候。
但是,公开私人信息需要正当的理由,仅仅因为读者或者观众希望了解一个电影明星或政客的私生活,并不能构成媒体公开那些信息的充分理由。最著名的案例莫过于英国王储查尔斯的前妻戴安娜车祸事件,公众认为这起车祸与一些摄影记者的追逐有关。为此,英国报业监管机构报业投诉委员会对报业行为准则专门进行了修改。
藐视法庭与媒体审判
出席法庭并报道有关审判程序的权利是新闻自由的重要因素。但媒体在英国没有官方地位,他们参与法庭审判的这一特殊权利,仅仅反映了他们代表着那些不能参与法庭的普通公众这一事实。
英国法庭拥有一系列排除公众及防止媒体将法庭上的事情进行报道的权利。例如为保护可能处于危险状态中的证人,或者为保护性侵犯中的受害者而添加的一些限制性措施。法庭报道的大多数的限制主要是出于对刑事或民事诉讼中儿童的保护。
在英国,对于媒体报道审判程序的权利所施加的最严重的限制是基于藐视法庭罪的规定。该规则规定,无论出于任何意图,如果一个出版物产生实质性威胁,妨碍或者侵害某一特定案件的审判程序时,该出版物则被认定为藐视法庭。
一个较近的案例是1994年《太阳报》和其编辑被罚款10万英镑。其原因是他们无意识地刊登了一谋杀案件中的被告的相片,而该被告两天后将在认人队列中出现。法庭合理地认定该出版物严重影响了这一关键做法的可靠性。
媒体审判经常被用来指一项刑事案件的裁决取决于或者受到媒体报道影响的情形。在英国,由于陪审团在裁决刑事案件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媒体审判受到极大的关注。陪审团是从普通公众中选出,陪审员有可能会受到他们在媒体中读到的或者所看见的信息的影响。英国为了避免出现媒体审判,通常的做法是在开庭之前,限制媒体对案情的报道。
英国的新闻自律机构
在戴安娜王妃事件之后,英国报业曾修改了报业行为准则。当时的英国文化、媒体和体育大臣克里斯·史密斯对这一行为发表讲话时说,报业自律比政府制订一套关于隐私权的法律效果更好。
当前新闻的自律机构是新闻申诉委员会。新闻申诉委员会使用一个由高级报社编辑组成的委员会编制的一套执业规范。该执业规范包含一系列指导编辑和记者行为的基本原则。例如所提供的信息要力求准确并且不许误导读者,尊重个人隐私权,在追踪有关信息和寻找图片时不得骚扰或恐吓他人,以及不得侵犯儿童的私人生活等。
公众如果认为一家报纸对他们做出了不公正的行为违反了新闻执业规范原则,他们有权向新闻申诉委员会进行申诉。如果原告获胜,被告报社有责任将委员会裁定予以公布。但是,申诉委员会没有权力作出罚款或者命令报社不得刊发某一新闻稿的裁定。此外,它也没有权力对拒绝与委员会进行合作的报社编辑或记者进行制裁。这一自我约束制度最大的好处是给公众提供了一种代替法庭审理的灵活并且低成本的申诉途径。
英国的电视和电视台机构受政府的约束控制,因为这些媒体机构被视为对公众生活有着更大的影响。国家干预以保证内容的公正和广泛,现在依然是英国对电台和电视台进行管理的一个明显特征。作为两大主要的行业约束机构——独立电视委员会和电台管理局——必须保证电视频道和广播电台不得无理地侵犯任何人的隐私权。另一个政府机构——广播电视标准委员会,主要负责处理因电视台或电台不公正的行为引起的申诉案件。(文/王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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