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波说:各位网友上午好,我是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版权代理部负责人,我们是隶属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针对网络版权的一些问题,我想接着前面两位专家的话说,目前国内关于网络版权方面涉及到这样几部法律法规,第一个是著作权法,第二就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还有一些现行的法规和高法的司法解释以及部委的规章。 我想向各位网友介绍这些法律法规有什么意义呢?无论是一般的网民或者是一些网络公司,都应该了解目前调整网络版权有哪些法律法规,了解其中的一些规定对于维护自己的权益、促进网络产业的发展也是有利的。再一个就是想提醒网民们,在网络上传播作品涉及到哪些权力人,第一个著作权人就是传统的作者,还有一个是网络写手,第二种就是比如说出版社、图书出版社或者是期刊社对它的版式设计权,保护期是十年。 再一个是表演者,就像听书网总经理讲的网络上发布的一些供网民下载或者是听的一些作品,相声或者是评书什么的,再就是录音录像的制作者。网站上可能有一些传统媒体上的东西,比如说一些音像出版社自己制作的一些音像制品,本身音像公司也享有这个版权,这个版权就是连接权,主要就是涉及到这几种权利人,当然还有一些其他的。关于网络侵权一般存在哪些责任?大家普遍都比较清楚,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这里面可能大家对行政责任不是特别清楚,这一块著作权法的规定是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或者是刑事责任是结合在一起的,比如说网络侵权侵犯的不仅仅是作者的权力,同时还侵犯了社会公众的一些权利,比如说提供了虚假的作品或者是作品不是特别健康,或者是作品来源不是特别清楚,使一般网民作为文化产品的消费者得不到比较真实的、优秀的作品。 所以著作权法当中就规定如果是侵犯其他著作权,同时还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话,也可以提醒我国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这是关于网络侵犯版权的三种责任。我还想讲一下关于我国版权保护的框架,实际上是三种,第一种是司法保护。就是一旦发生侵权行为或者是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话可以到各级人民法院起诉,现在高法的司法解释一般都是在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权利人维护自己权利的一个手段。 还有一种是行政管理,如果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话,可以提请行政处罚。社会上比较关注的就是侵权盗版,在西方国家对行政管理是逐渐弱化的。还有一种版权保护的判断就是社会服务和社会保护,这里面主要是通过这么几种组织来实现的,第一是作者的自身权,在西方一些国家叫做版权的集体管理者,目前国内只有一家主要是音乐作品的版权结集管理,涉及到词作者、曲作者。 中国作家协会的一些著名作家已经是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的会员了,两千多的作者把他们相应的权利授予给中国文字作品比如说一些作品的复制权,还有2001年10月27号通过的著作法修整案,还有作品的汇编权、选编权,都授予给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统一行使。 目前经过两年的工作在社会上反响比较大,给各种网络公司发放许可证,签署许可合同,已经为各类作者相应的权利人收取版权税几百万了。 再想介绍一下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的情况,这是隶属于国家版权局的事业单位,主要的宗旨就是贯彻实施著作权法,维护各类著作权人的权利,促进作品传播和版权产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建设提供应有的服务。作为我们版权代理公司主要业务范围是为各类作品的著作权人提供版权咨询。 第二是组织国内外版权贸易洽谈会版权贸易研讨会,第三是解决各类作者作品的版权授可使用问题。还有可以接受作者和其他作品作者的委托转收稿酬,还有是对于一些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代理解决一些版权诉讼,调解版权纠纷。我就介绍到这里。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