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出台
公办中小学收费涉及13项民办中小学收费必须审批
本报讯(记者 拓峰)记者昨日从西安市物价局获悉,西安市物价局、教育局出台了《西安市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中小学收费有了新的政策要求,《办法》将于本月起实施。
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办法》指出,公办、民办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教育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备案制。教育收费实行公示制度: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在校内(园内)显著位置和收费处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举报电话等内容,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中小学收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提前预收。幼儿园收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提前预收。收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公办中小学收费涉及13项
《办法》指出,公办中小学收费由学校收费和代办费两部分组成。学校收费是指中小学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杂费、借读费和高中择校费四项,提供住宿的学校可按规定收取住宿费。代办费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课本费、统考招生费、班费、文体费、自行车保管费、住宿费、冬季取暖费、电教教材代办费、计算机培训费等九项。
工读、聋哑、盲哑等特殊教育学校收费标准按普通学校相同学段收费标准的150%收取。综合高中前两年按普通高中收费标准收取,后一年对实施职业高中教育的按职业高中收费标准收取,不再收取实习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可适当减免学杂费。对完成招生计划任务的高中,按照规定的比例招收择校生并按规定收取择校费。
收费标准分城市和农村两类
公办中小学收费标准分城市和农村两类。新城、碑林、莲湖、未央、雁塔、灞桥六区和阎良、临潼、长安、户县、周至、蓝田、高陵七区县政府所在地的公办中小学校执行城市标准,其余执行农村标准。具备条件的小学对自愿参加日托班和课后托管班的学生经批准收取托管费。
公办幼儿园可收取保教费和代办费。收费标准按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执行。幼儿园为满足社会和不同层次家长需求而举办的各种兴趣班,必须坚持幼儿自愿的原则,并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民办幼儿园收费,由各幼儿园依据办园成本与需求提出申请,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民办中小学收费须审批
《办法》同时指出,民办高中和完全中学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依据办学成本与需求提出申请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市教育主管部门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民办小学、初中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依据办学成本与需求提出申请,报区、县教育主管部门,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报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改制企办中小学咋收费
经西安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改制的企办中小学收费按下列规定执行:对于企业尚承担本企业子弟一定教育经费的改制企办中小学,对本企业子弟(不分单双职工),按政府公办中小学统一收费标准收费;对于企业不承担子弟教育费用的改制企办中小学,在不高于公办学校规定的借读费标准的前提下,由企业和学校协商确定本企业子弟收费标准,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改制学校报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企业改制中小学接受社会学生,其收费按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标准执行。
中小学幼儿园退学(园)咋退费
《办法》规定,公办中小学生入学后,因故确不能在校坚持学习要求退学的,学校应准予退学,并给予退费。在开学后一个月之内要求退学的,学费(杂费)、借读费按已收费金额的50%退费;在开学两个月之内要求退费的,按已收费金额的20%退费;超过两个月的不退费。退费时间以书面申请日期为准。
民办中小学学生入学后,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在一个月以内、两个月以内、三个月以内要求退学的,分别按已收学费(含住宿费)金额的75%、25%和20%退费。入学超过三个月的不再退费。
幼儿入园后,因故自愿离开本园而要求退费的,幼儿园扣除幼儿在园期间伙食费,其余退还幼儿,不再退还保教费。对幼儿因特殊原因幼儿园责令其离开的,幼儿园扣除幼儿在园期间伙食费和保教费,其余部分退还幼儿。
未按公示标准收费将处罚
此外,《办法》还指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擅自制定或调整属于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的;扩大收费范围,以及中小学校跨学期、幼儿园跨月收费的;未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的;未经公示的或未按公示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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