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举报令新城子区工商分局查获一千多台“问题”热水器,事后他认为工商部门未完全兑现举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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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16万奖励举报人状告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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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法院判付原告4万元,原告不服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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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三年前,沈阳市市民夏某向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城子分局提供一条线索,随后工商人员按照其提供的情况当场查扣一千多台外国进口热水器。然而就在接下来的三年多时间里,夏某却为到底该得到多少钱的举报费费尽了周折。夏某称,按照查扣的货物和事后罚没的金额应该按照总值的10%提取举报费,即166646元。然而工商部门则坚称,当时只是罚没了货物,事后并没有进行其他的处罚,所以举报费用也只能是一千多台热水器的折价费,况且已经先后给予夏某支付4万元钱物(包含40台罚没的热水器充值2万元),符合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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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诉讼期间,工商部门的办案人员却私下找到夏某,表示同意支付夏某8万元现金,让其撤诉。在遭到拒绝后,双方走上法庭。昨日上午,新城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新城子工商分局应支付夏某4万元现金,同时要求夏某将40台热水器(充值2万元的热水器)返还。对此判决,夏某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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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闪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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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者夏某讲,自己曾经和在新城子区工商分局工作的郭某十分熟悉。2000年3月份,时任该局公平交易科科长的郭某数次找到夏某,要其帮助提供一些单位的违法经济活动,据夏某讲,“当时郭某就告诉我,如果提供了有价值的线索,工商局将按照每案罚没额的10%支付举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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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5月8日,夏某对郭某称,沈阳市新城子区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内有一批非法从境外走私的热水器,并且详细地提供了这批热水器存放的地点及相关情况。5月11日,新城子工商分局将该案破获,当场查扣热水器1099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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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6月27日,郭某给夏某5000元钱,并称这就是举报费。因为夏某知道工商局查获的热水器台数,按照规定,夏某当即表示不同意。事后,夏某又到新城子工商分局找到郭某。在郭某处,夏某看到了关于此案调查的终结报告和文件,结果却令其大吃一惊,据夏某称,“报告中提到了对此案的处罚情况:认定此案为走私案,没收非法走私热水器1099台,没收非法热水器销货款536960元,可并处物品等值20%以下罚款5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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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9月26日,郭某再次给夏某15000元举报费,此时总计支付了2万元钱。因为应得的举报费一直没有完全支付,据夏某称,在此期间不停地找负责人郭某,郭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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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令人称奇的是,据夏某讲,2001年12月13日,郭某将夏某举报后工商局查没的40台进口热水器以物抵现金2万元的方式给了夏某。据夏某讲,当时工商局的郭某告诉自己,每台热水器作价500元。此后任凭夏某怎么找工商局,对方均以种种借口推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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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5日,夏某对新城子工商分局提起诉讼,此事当时被媒体广泛关注,然而就在起诉后的几天里,工商局的办案人员找到夏某。据夏某称,当时工商局同意给夏某8万元私了,但要求夏某撤诉,遭到夏某的拒绝。2003年4月17日,新城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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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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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沈阳市新城子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布判决结果。新城子工商分局办公室主任郭某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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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判决书中,新城子工商分局认为,该热水器一案尚未结案,最终的处罚也未作出,夏某不符合奖励条件,其所得到的奖励已构成不当得利,反诉要求夏某返还举报奖金2万元及40台热水器。随后又称,夏某的举报属于怀疑、推测性举报,应按罚没物品折价款的3%兑现夏某举报奖金。况且当初办案人员也承诺在10%以内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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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新城子人民法院调查,新城子工商分局作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属于建议处罚意见,不是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法律效力。新城子工商分局罚没的总额应该是罚没的1099台热水器的费用,每台的底价是400元,罚没的收入总额为439600元。按照举报奖励的相关规定,奖励幅度在1%至10%之间,夏某被奖励金额为罚没款的3%,在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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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查认为,郭某向夏某承诺的10%的奖励行为应是一种广告行为,发生的分歧应该是两者之间的民事合同纠纷。郭某承诺的10%奖励兑现,则因夏某无法提供有力证人,法庭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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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出判决,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城子分局付给夏某举报奖金4万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万元,余款由工商分局另行给付。案件受理费用的4443元由原告承担3633元。夏某对此判决结果当庭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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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新城子区人民法院还向夏某下达了民事制裁决定书,新城子工商分局于2001年12月13日给付的40台被罚没的热水器,折价2万元现金的行为,违反了罚没物资不准代替奖金发放及罚没收入应归国家所有的有关规定,对夏某收留的40台热水器进行收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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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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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走私还是投机倒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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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记者采访此案的过程中,发现许多疑点。据夏某向记者介绍,他在新城子工商分局的调查报告上,见到了工商部门对此案的定性为走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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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夏某出示的新城子工商分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看到这样一段记录,“经对沈阳市新城子区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提供了该批热水器辽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情况通知书(时隔两年),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该公司没有原始件,均为复印件,又无合法经销单位的发货票……只有该批热水器的订购合同,认定该热水器为走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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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夏某称,他在和工商部门的办案人员交涉过程中,对方也承认是走私性质。然而在2003年4月17日的庭审上,工商分局却推翻了原来的认定,称该案属于投机倒把。工商部门的理由是,2002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调查认定该案不属于走私。工商部门认定粮油公司的行为属于倒卖特许减免税进口物品的投机倒把行为,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尚未销售的热水器1099台,该处罚决定的时间是200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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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夏某告诉记者,他在工商局的内刊《红盾风采》第262页上看到关于此案的报道,上面称工商分局查获大量走私热水器,价值300万元。夏某认为,工商分局的做法是在故意降低自己的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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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价依据从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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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在沈阳市拍卖行拍卖交接表及成交清单上,写明了新城子工商分局委托拍卖行拍卖被没收热水器的数量是1059台,拍卖单价是400元。然而新城子工商分局在抵给夏某的40台热水器的底价却是每台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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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夏某介绍,新城子工商分局以每台600元的价格向外出售,自己的朋友就曾经买到一台。记者在夏某的家中看到了40余台热水器。这种热水器在沈阳中兴大厦的售价为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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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奖励金额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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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告诉记者,他之所以向新城子工商分局讨要166646元举报费用,是其按照该工商分局作出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处罚决定才提出的,因为按照上面罚没的1099台热水器和罚没的金额,计算后的总值的10%正好是166646元,他认为自己的要求非常正常,况且自己不需要热水器,所以他应该得到剩余的146646元举报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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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据事后工商分局的办案人员称,该分局在此案的调查中除了罚没的1099台热水器外,没有其余的罚没金额,而且目前到账的金额只有20多万元,对夏某的4万元奖励已经非常“超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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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如此,为何在夏某提起诉讼时,工商分局还要私下里以8万元私了呢?对此,该办案人员没有否认打算8万元私了的事实,但没做具体解释,只是称,夏某的“胃口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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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正是这8万元的“私了费”,让夏某心中有了底,于是坚持讨要总计为166646元的举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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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办案人员很嚣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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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记者了解到双方交涉时的一些细节,夏某向记者提供了当时的录音资料。在该资料中,时任办公室主任的郭某在与其对话中十分嚣张,出语污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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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你在哪里呢?说话方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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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我在歌厅呢,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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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我把这件事跟媒体的记者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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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你×××,告诉你,我弄个记者就像踩死个苍蝇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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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他(记者)要是明天敢上报,留名,我就让他回家,别他妈的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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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记者栾俊学 特别记者温俊勇 记者王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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