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获悉,余秋雨状告《北京文学》编辑部编辑肖夏林侵犯名誉权一审败诉后,已向二中院正式提交诉状上诉。 2000年第2期《书屋》杂志刊登了肖夏林所写的针对余秋雨的文化批评文章《文化中的文化》,里面写有“他做深圳文化顾问,为深圳扬名,深圳奉送他一套豪华别墅。文化在这里已是具体的名利”的文字。2000年8月,这篇文章又被收入湖南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余秋雨现象再批判》一书。余秋雨认为,肖夏林在文章中捏造了根本就不存在的“送别墅”说法,诋毁自己的人格,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在七家报纸杂志公开致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一审庭审时,被告承认“深圳送别墅”的说法的确只是当时文化界的传闻,但提出文章通篇是正当的善意的文化批评,并非对原告的恶意攻击。 一审法院认为,“深圳送别墅”是被告未经核实就加以采用的传言,不能认为是被告凭空捏造、无中生有。被告关于“深圳送别墅”的言辞令原告产生不快可以理解,但利益行为在社会变革、价值取向多元化的今天,在与法不悖的情况下,不会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不能认定被告的行为有贬低、损害原告名誉的性质,所以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同时指出,被告作为文学评论人员,轻信传言就付诸于文字的做法不够妥当,法院对这一行为提出批评。宣判后,肖夏林对结果很满意,高兴地与代理律师握手庆贺。他同时表示会接受法院的批评。 没有亲自出庭的余秋雨知晓判决内容后,认为法院实际上是认定了对方侵权的事实,但没有认定侵权的性质。因此,要求律师在最短的时间内将上诉状交到二中院。(程婕)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