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正亮在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的“余音”刚落,大概谁也没有想到,短短十几天,天安门地区连续发生多起自杀、自焚未遂以及其它不法事件,惊动了公安部和北京市政府,公安部几位正副部长和北京市委书记都曾亲自前往天安门地区指导治安工作。
“多起自杀、自焚未遂以及其它不法事件”的主人公到底是些什么人?不外乎这么几类:一是从任何角度说都确有冤屈,且在当地得不到解决者;二是主观上觉得自己受了冤屈,对当地政府的处理结果不满,又得不到进一步解决的;再一种人就是那些出于个人利益之外的其它目的,借着这股风到天安门蓄意滋事的。笔者以为,对于一介平民来说,在天安门广场“整出点事”需要不小风险成本,诉求欲望不达到相当强烈的地步,是不大可能走这条路的。以此来推断,这些事件的主人公主要为前两种人。
我们的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层出不穷,一些人因为自己的问题被忽视得太久、太绝对,产生了强烈的偏激心理。偏激心理直接促成的偏激行为,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对社会正常秩序的破坏。仅今年国庆期间,来天安门参观的游客就达500万人,个别人的偏执行为,直接威胁到游人的安全,甚至会引发群体治安事故;二是示范作用太强。一个朱正亮自焚,跟上来众多效仿者。如果说自己的冤屈来自别人对自己的不负责任,那“天安门自焚”之类的偏执行为,岂不是又在以不恰当的方式,客观上引导他人对社会不负责任吗?三是为怀有各种其它目的混水摸鱼者提供了机会。
众所周知,天安门广场是神圣之地,其象征意义谁都不难理解。天安门广场不是变相“击鼓鸣冤”的所在,更不是少数人为达各种目的而寻衅滋事的场所。因此,依法对以各种理由在天安门制造事端者进行拘留批捕,是绝对必要之举。
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天安门近期频繁出现的自杀、自焚未遂事件,其实质还是百姓们的权利诉求还远未落实。换言之,北京警方此次行动的必要,只能说明人们不能再以这样的方式来争取权利,并不等于说百姓们就该放弃自己的权利。通过此事,笔者觉得起码在以下几点值得引起注意。
第一,应在国家“修宪”中将个人权利提到现代文明应有的高度上,高层政府应该致力于在体制、制度层面,探求各种权利的平衡之策;第二,在“远水”一时还难解“近渴”的时候,各级政府应该在“人性化政府”、“服务型政府”上多下些功夫,政府部门、群众组织、司法机关等应该在缓解矛盾中切实负起责任;三是新闻媒体应该注意舆论导向作用。(作者:马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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