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版权局向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著作权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该公司处以5.7万元人民币罚款。这是2002年8月以来北京市版权局针对信息网络侵权传播作品行为作出的第二份处罚决定。 转自搜狐 去年10月,韩国Final Data有限公司委托相关机构向北京市版权局提起投诉,诉称新浪公司通过信息网络侵权传播其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Final Data 1.0。北京市版权局随后立案展开调查,至今年3月13日调查完毕,确认投诉的侵权事实成立,认定新浪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侵犯了著作权人Final Data 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转自搜狐 据了解,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和软件条例都对通过信息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了明确界定,互联网上的作品传播必须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否则如构成侵权传播就会受到法律制裁。4月3日,北京市版权局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新浪公司停止侵权传播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并处以人民币5.7万元罚款。 转自搜狐 同时,正在查办的还有北京赛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权传播计算机软件案。根据已掌握的证据,北京市版权局能够认定该公司侵权事实成立,北京市版权局将依法给予赛迪公司应有的处罚。(谢语)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