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英国新闻学教授在给他的研究生讲课时,传递了一个惊人的数字:近几十年,在英国,为了揭露腐败而殉职的记者为87人。他们都是在调查某一政治丑闻、某大公司的违法交易等事件中,被人为的车祸、枪杀夺去生命的。 对许多中国记者来讲,这个数字是不可思议的,因为英国有一套非常完善的媒体法保障记者的权利,尤其是采访权。当然,也许正是因为英国记者有了强有力的采访权,才构成了对其生命权的威胁。 由此看来,新闻记者所拥有的权利会鼓励和保障他们履行监督职责、报道真实,同时也更容易使他们投入到一种忘我的境界中,去追求维护公众利益的社会责任。 中国记者的英勇无畏也书写了中国新闻史许多可歌可泣的篇章。1997年11月,《福州晚报》记者顾伟因采访“老虎机”问题,其住宅遭枪击;1998年4月河南省泌阳县广播电台记者魏家强,因采写一篇批评稿而被县宣传部开除公职;1998年10月云南电视台记者许玲等因采访滇池水体被污染的问题遭到被某些领导唆使来的村民们的围攻…… 1999年5月4日山西青少年报刊社记者高勤荣被指控犯“受贿罪、介绍卖淫罪、诈骗罪”判刑12年。《民主与法制》的记者说:“高勤荣是在第一个披露了给运城地区带来2亿多元重大损失和耻辱的假渗灌工程后,被投入监狱的。”高勤荣虽已在狱中服刑,但他拒不认罪,因为,一切有关他的指控都无站得住脚的证据。高勤荣说:“他们一会儿说我‘敲诈勒索’,一会儿又说我‘招摇撞骗’,到后来这些罪名都不成立。”据《南方周末》、《中国青年报》等多家媒体的记者调查,当地的司法机关对高勤荣是先抓人,后定罪(《文摘报》2001年2月25日8版)。这种违反司法程序而定罪的做法,只能给人一个印象———报复媒体的监督。 许多记者在采访实践中,尤其是在调查和揭露那些危害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新闻事件时,常常遭到毒打、威胁和被拒绝采访,有人说这是因为没有新闻法规范采访权所致。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法制研究中心主任张西明说:“采访权在中国不能说没有法律规定。新闻本身就是要采访、要报道、要批评。问题是法制要有一个过程,有很多东西也不是一个新闻法能够规定的,还需要一些官方信息公开的法律。” 西方很多国家都有官方信息法、官方文件法、官方公开法、信息自由法。中共十三大报告也提出了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在去年的两会上,有委员提出中国应有自己的信息公开法。在今年的两会上,也有许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就新闻舆论监督的立法问题提出议案。如果我们有一部官方信息法规定,政府应定时向新闻媒体公开一切与公众利益相关的事,向民众解释某些决策失败的原因,那样,高勤荣的悲剧也许就不会上演了。 因此,采访难、批评难既有政治体制改革方面的原因,也有政治体制之下,新闻体制方面的原因。全国记协成立了维权委员会,专门受理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人身财产受到威胁和侵害的事件,但是侵犯记者权益的事件为什么还时常发生呢?张西明说:“这与新闻格局的变化有很大关系。中国今天的新闻事业已从高高在上的意识形态宣传工具,成为社会各种机制中的一种,从天庭走到了凡间,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其他行业要竞争,产业之间、产业内部要发生联系,新闻也一样,只不过它是通过自己特有的工作和流程方式,通过传播信息和意见与社会发生联系。舆论监督既是一种崇高的行为,也是一种市场的要求。你爱看,我报道,然后我有广告增加我的实力。新闻一方面进入了一种逐渐公正、健全的市场;另一方面记者挨打、受迫害的可能性和概率也就大大地增加了。” 中国新闻事业的发展已不是一个采访权的问题,而是政府、媒体、公众三者融合到位的问题。政府要为新闻事业的发展提供环境,制定规则;媒体必须逐渐从事业性质的机构转化成一种行业,同时完善自己的维权和自律机制;公众对媒体的认识要逐渐到位,新闻不是判决,也不是行政命令,是据实的报道。公众和其相关的利益是消费和报道的主体。(频道责编/刘小娟)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 陈煜儒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