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余恨 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轰动全国的刘涌特大黑势力团伙案作出终审判决。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碍公务罪等多项罪名,一审被判处死刑的“黑道霸主”刘涌,被出人意料地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消息一出,闻都无不为之震惊,虽然媒体在报道时持低调态度,但实际上明眼人都能够看出这是由于此案的敏感不得已而为之。在互联网上,像有影响的新华网发展论坛、人民网强国论坛、关天茶社、锐思评论等有代表性的BBS上,舆论简直可以说是一边倒的质疑和不满。与此对照鲜明的是,媒体对这一有悖常理、难以理解、民愤极大的判断,依然保持低调和沉默。 很明显,可能是得到了有关此案的宣传提示。 但是,故意漠视这一案件的奇怪,全部扮演皇帝的新装的角色的媒体,很明显,又一次在国人面前失去了本就不高的公信力的中国媒体,再一次在可疑的沉默中和无奈的回避中,将自身的公信力无可避免地降格。 这让我想起了孙志刚案和吴仁宝宣言。孙志刚案一经南方都市报披露,其它媒体因为可以理解的原因,为之噤声。然而,民间舆论的汹涌,北京等外地媒体的跟进和声援,使得此案成为2003年中国最具意义的新闻事件之一,最终直接推动了中国民主和法制化的进程。而吴仁宝去年在南京宣称要干到八十岁时,媒体也几乎一律地为之喝彩,对他的这一明显不妥的宣言,媒体也是选择了沉默,政治正确(其实是政治不正确)的石磨压在媒体的头上,也可能是自觉地作出这一选择。只是在今年吴仁宝宣布退休(实际上是退而不休)后,媒体的脸上才开始泛出一点血色,围绕这一新闻事件大做 新闻,对吴仁宝的相关举措进行了质疑。 可喜的是,在经过诸多新闻事件的洗礼后,中国的媒体已经相对成熟了一些。对于出自于本土的新闻封锁,往往由于外地媒体的跟进和声援,使得许多盖子被揭开,许多新闻事件被还原成其本来的面目。这是中国特色,也是一种有限的进步,这种进步是具有深远的意义的。在一个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信息封锁越来越不可能的情况下,这是一种必然的进步。 对刘涌改判一案,也终于有媒体做出了突破性的报道。21日,上海的新锐媒体<外滩画报>发表了著名评论人李曙明先生的文章:对沈阳黑帮头目刘涌改判死缓的质疑。文章认为辽宁高院的改判很难经得起法律的推敲,其中的一些问题需要好好梳理:留刘涌一命的依据不足,刘涌和宋健飞谁更应该被立即执行让人难以理解。文章认为,辽宁高院对刘涌的网开一面,让人产生这样的疑问:如果罪孽深重如刘涌都可以不死,那么,死刑留给谁用?作者最后明确地指出,辽宁高院的判决是一个危险的先例。作为上级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都有责任站出来,维护法律的尊严。 刘文由于可以理解的原因,并没有向更深处挖掘,这与网上的一些雄文相比,还留有余地,不过,这样理性化的文章,是媒体的策略,也是作者的成熟。但其突破性的意义显而易见,在所以的媒体都选择做沉默的大多数的时候,外滩画报的这篇文章显得不同凡响,有理由相信,策略而“安全”地转载此文的甚至随之跟进的媒体将会越来越多,这个明显地被操控、压制的议题,将可能会恢复其本来的激烈和热烈。 也许辽宁高院对此案的判决有站得住的依据,但在强调以法治国的今天,这种依据不能成为黑箱,在与国家安全无涉的情况下,必须向公众作交待,辽宁高院也有义务对所谓的“本案的案性和实际情况”作明确而能够令人信服的解释。如果高高在上,对舆论的质疑持漠视态度,如果几近沸腾的舆论对于“导向”进行压制,那将是非常危险的。因此,外滩此文在舆论安全的角度来看,是有贡献的,是需要媒体同声共气的支持和声援的。 以正面报道为主是我们的宣传方针,但这不能理解成对关乎民生、民漠、民意、民利的新闻事件的沉默。正面报道是为了营造一个健康的舆论环境,而对敏感性的新闻事件的回避,则无疑是引导舆论的缺席,是对媒体公信力的自我戕害,是一种舆论鸵鸟主义,是愚蠢而又危险的。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