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拍照时,“央视记者”用包挡住了自己的脸。张成刚/摄 |
一名男子自称“中央电视台记者”索要200元精神损失费,没想到却栽在了公交车队。昨天,公交公司404车队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发现了一名冒充记者索要精神损失费的男子。
记者赶到车队时,一辆警车正停在车队办公室门口,车上坐着一个看起来文质彬彬的男子,背着黑色电脑包。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就是他自称电视台记者。见记者举起相机,这名男子突然举起手中的包,挡住脸,一个劲地说:“我们都在媒体工作,我是给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提供服务的。”
404车队主管服务的李霞队长告诉记者,10月17日,她接到一个投诉电话,说在乘坐422路公共汽车时司机不开门,并要求车队解释、司机当面道歉。由于当时已将近晚8点了,而且司机也正在路上,李队长就与他商议第二天解决。可直到昨天上午10点左右,他才再次接到投诉电话,双方商量后,投诉者马上来到车队。“他自称姓程,一进来就说自己是中央电视台记者,还说司机拒载,太恶劣了,要求赔偿1000元精神损失费。”李队长说,程某还特意说自己曾向其他车队索要精神损失费,而且成功了。
车队表示,如果确实是司机有问题,车队马上赔礼道歉。随后,程某又提出,赔500元就行。见他降价,大家都觉得事情不对,便悄悄报了警。李队长提出,车队可以给他报销电话费50元。可他不同意,自己写了一张“精神损失费收到200元”的收条,要求车队马上给钱。
就在这时,公交分局东直门派出所的民警赶到了。程某看到警察来了,就改了口,说自己不是记者,只是为电视台服务的,而且还写了悔过书,说自己错了。李队长最后说,程某投诉的事情他们也调查过,并无此事。
民警告诉记者,此事件还在进一步调查当中。中创律师事务所吴刚律师告诉记者,在这起事件中,首要条件是程某是否确实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如果未受到不公正待遇,按照《治安处罚条例》的规定,如果嫌疑人有假充他人身份,以披露他人隐私来要挟就构成了敲诈勒索。敲诈金额超过2000元即构成犯罪,而未达到这个数额的,要处以15日以下拘留或警告,并罚款200元。(记者 闫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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