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名叫黄静的女教师之死,因警方作出的侦查结果引起了人们的怀疑而被人搬到了网络上,结果引起数以万计的网民的关注,直接推动并产生了第4份与前三次结论完全不同的《尸体检验鉴定书》(据9月25日《南方都市报》)。“如果没有网络,黄静的案子肯定是另一个样子。”众多专家认为,网络的兴起,是公民社会成长的表现之一,“更多的团体、个人通过网络加入到社会事务的处理过程中,最终的决策将更加公正”。 就黄静一案,应当感谢网络,它在张扬公众意见的同时,也使公意得到伸张,进而成为干预社会事务的重要力量。但是,“民间鸟语,为鸣而生”,网络只是公众“啼鸣”的一种形式而已。至于说“如果没有网络,黄静之死就会是另一个样子”,显然是因为公意的传达没有更多更好的渠道。 至少在目前,网络还无法成为良好的公意传达渠道。它也许是最好的公意表达方式,但它受制于公众以及决策者对于网络的喜好与成见,受制于决策者的良心,因为即使决策者都能从浩如烟海的网络中看到有关公意,由于很难有一个可操作的制度规范,他完全可以不理,这可能使公意成为过眼云烟。 如何让公众意见得到更良好的传达,是我们必须思考的命题。网络公意的兴起,更多的人通过网络加入到社会事件的关注之中,是可喜的现象。我们看到,像天津艾滋针事件、山西繁峙“6·22”特大爆炸事故最早都是通过网络为人所知的,像京沪高速铁路论证、都江堰杨柳湖事件等等,公共意见都是通过网络得到极大的张扬。但假如“网言”汹汹,却于事无补,难免会让人悲从中来,而这样一种状况未必不同时隐含着一种更大的悲哀,这就是:当公众更多地或者说更无奈地选择网络这样一种并不良好的传达渠道之时,是否表明了公意传达渠道其实是欠缺的,不完善的? 在信息化的时代,网络为公意的表达提供了最好的渠道,但公共意见如何才能真正成其为公共力量,还大可探讨。事实上,虚拟与现实乏善可陈的几次“交集”,无法遮掩更多的公意在网络中被湮没的现状。而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疏通原有的公意传达渠道,使公众能够同样自由而便捷地发表意见。这里面其实有许多值得一问的东西:我们的信访工作是否有待改进?政府或公共部门社会公关的能力是否有待加强?公意征询的手段是否有待拓展?等等。而这种公意传达不论来自网络还是其它,其中最为关键的都是是否真正体现了民主。 民主即公民可以有效地参与管理,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准许他们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听取一切意见,否则是不利于他们作出明智的决断的。宪政学者史蒂芬·霍姆斯指出:“公众意见的分歧是符合民意的政府的必要手段。不是任何‘意志’,而只能是经过激烈的普遍的讨论而形成的意志才应该给予最高的权威。因而受法律保护的反对权是民主政府的基本规范;它为民主的公众意志的形成提供了一条基本的前提。如果不存在有关异议不受处罚的制度保障,同意是没有意义的。如果缺乏组织和保护公众辩论的规则,人民主权也就毫无意义。”但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公意能够通过不同的渠道得以顺畅的表达。(本报评论员 杨耕身)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