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一 婚前体检改为自愿
原条例: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新条例:对此未做要求,这意味着婚前体检由强制变为自愿。
变化二 结婚取消单位证明
原条例:结婚双方必须出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新条例:申请结婚只需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和身份证。
变化三 结婚双方须签声明
原条例:无相关规定。
新条例: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签署一份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即俗称的单身和非近亲声明书)。
变化四 离婚登记当场办妥
原条例: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必须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才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新条例: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变化五 离婚不需单位证明
原条例:离婚需要提交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新条例:办理离婚登记只需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及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不必再忍受找人开离婚证明的尴尬。
变化六 街道不再办理登记
原条例:城市居民可以到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
新条例:我国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这样解决了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没有直接管理权,以致对违法登记难以治理的问题。
变化七 涉“外”登记省级办
原条例:涉“外”婚姻的登记规定过于分散,给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操作和当事人办理登记造成一定难度。
新条例: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华侨在我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统一归口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级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本报记者 杨杨
简化程序不会有负面效应
昨天,《婚姻登记条例》正式颁布。此前社会上一直争议较多的是否取消婚检、是否取消单位介绍信、特殊病患者是否可以结婚三大焦点话题终于尘埃落定。记者昨天就新条例实施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采访了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巫昌祯教授说,新条例简化婚姻登记程序后,不会带来负面效应。
记者:取消单位介绍信后,如何确保当事人双方的婚姻状况真实可靠?重婚等问题会不会钻空子?
巫昌祯:这里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单位介绍信本身就无法确保其真实性,甚至还有个别单位因各种矛盾或者偏见借种种理由不给职工开证明,群众意见很大。二、目前的户口本和身份证足以证明个人的婚姻状况和家庭状况;对于身份证和户口本反映不了的内容,新条例添加了一种当事人郑重声明的形式,这种方式更为人性化。
记者:取消婚检是近期大家议论的焦点话题,这样会不会导致因身体原因造成的对婚姻不负责任?
巫昌祯:这也是人性化的一个举措。这个问题的解决主要靠自觉,社会也应当对婚检多做些宣传,告诉大家要对别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因为这个问题实际上还是与个人的利益最为密切。
记者:新条例颁布之前一直有传言称,特殊病患者可以结婚,近日在业界引起较多争议。新条例的颁布终于明确,特殊病患仍可能拿不到结婚证。你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巫昌祯:由于对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到底包括哪些疾病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新条例对婚检不再做硬性规定,事实上在婚姻登记时结婚的决定权更多地掌握在结婚双方的手中。我个人认为,我们的登记条例应该充分考虑到双方相爱的事实,在双方知情、双方愿意、采取必要预防措施(比如限制生育)这三个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可以允许他们结婚。
本报记者 杨杨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