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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周刊》148期卷首语:刘晓庆案凸显知情权的必要

MEDIA.SOHU.COM  2003年09月11日17:57  中国新闻周刊

  刘晓庆案件几经周折,直到今天总算是有了一个眉目,也算是对公众的关注有了一个交代。

  不过细想起来,这个“眉目”和“交代”不论怎么说,来得还是迟了一些。为什么?大概就是因为有关部门对公众的关注不够重视,不够关心,没有怎样当成一回事。

  对一个社会各界都极为关注的名人案件尚且如此,那么对其他公众关注的事件,就更可想而知了。

  看来,关于公众知情权的问题,还是要认真研究的。

  公众关注,在法律上构成公众知情权。当一件事情涉及到公众的兴趣,为广大的公众所关注的时候,公众就享有知情权。

  在现代社会,人们特别注意和重视知情权。所谓知情权,就是“知”的权利,也叫做知悉权。知情权有多种形态。最常见的,就是公众知情权和民事的知情权。一般的民事知情权,说的是公民对自己的出生、血缘,以及涉及到自己的民事权益的事项的知的权利。民事知情权所涉及到的是个人的民事权益,它可以对抗隐私权等权利。当民事知情权与隐私权相冲突的时候,在一般情况下,隐私权应当让位于知情权,以满足知的权利。

  公众知情权与此不同,虽然也是知的权利,但其内容是一般公众对于社会正在发生的重大事项,对公众关注的重要事件,对有关于公众切身利益的情况,享有知的权利。国家和政府有义务满足公众的这种权利。

  可是,也有那么一些不尊重公众知情权的表现。比如刘晓庆的案件,案件初露端倪之时,种种猜测和不符合事实的说法都有,而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得出的结论,却是出乎很多人意料。假如尊重公众的知情权,让公众知道事实的真相,也许就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

  不久前,在江西发生的市委书记自杀案件,在沈阳出现的刘涌死刑改判死缓,由于没有及时告诉公众发生这些事情的真实原因,以至各种流言不胫而走,形成街谈巷议、流言四起,其原因也在于此。

  公众知情权是极为重要的权利。而那些不相信公众的觉悟,不尊重公众知情权的做法,无疑是不能取得人民的相信和理解的,其结果也适得其反。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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