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日报》9月19日、《南方周末》9月18日报道,今年前些时候,江西省定南县陈连秀等人向《人民日报》反映了定南县有关部门违法行政,强拆城市私有房屋的情况。不日,《人民日报》派出记者实地采访,根据大量的第一手资料于8月28日在第五版以《如此拆房,为谁谋利》为题,公开披露了此事。但令人震惊的是,该县8月28日的《人民日报》被全部扣压。经过两天,在当地群众的舆论压力下,上述报纸才于30日下午送出,但是第5--8版整张报纸还是被扣压了。
堂堂一张中央级党报,在定南县却遭“封杀”;强拆民房,明显违法,却依旧有地方官员我行我素,恣意妄为;百姓要求行政复议,得到的通知却是“不予受理”,这起发生在定南县的“人民日报事件”,带给我们的是诸多沉重的思索。
其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进程在一些地方仍是步履维艰。如果说,这起事件缘于定南县一些官员法律意识淡薄显然低估了人家的法律认知水平,否则,该县政府就不会组织人力抢在赣州中院法官到达前拆毁地上房屋的。这样做,不但所有的证据销声匿迹,而且生米煮成了熟饭,还能奢想在平地再赔拒不服气、四处告状的陈连秀一座楼吗?政府的集体行为,还能把我怎样?不就是罚几百元钱了事?再说了,罚款掏的是谁的腰包?这起强拆民房的举止,说白了,反映出的正是“人大于法”的心态。一些官员自认为山高皇帝远,可以一手遮天,我就是政府,我就是法律,什么党纪国法,都没有我的几句话显威力。或者,他们也相信法律,依靠法律,只是,对己有利的法律就大用特用,没利的,弃之如敝履,或干脆一脚踩在脚下!这种封建官老爷的思想不彻底清除,政府官员代表群众,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加强,不端正,第二个、第三个类似的事件还会发生。
其二,舆论监督在一些地方何等其难。一些人官做久了,听惯了好话、奉承话,容不得别人搔痛揭短。哪怕这种丑处、短处是秃子头上的虱子,他也要指鹿为马,欺上瞒下,狡辩不已,对揭短之人、监督之人更是勃然大怒。这种“怒”实质上是“怕”的表现,怕啥?怕揭其短,怕失其利,怕丢其官。定南县一些人“封杀”《人民日报》,说起来这是一种笨拙之举、伪劣之举,但从中反映出我们在实施舆论监督的过程中仍是困难、阻力重重。连中央级党报都敢“封杀”,这样的环境又如何对等地让社会监督、让舆论监督?但是,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媒体信息的极大公开度和极快的传速注定了定南县的曝光捂也捂不住,粗暴的“封杀”不仅于事无补,反而更容易激起群众对当地政府的失望和事态的恶化。人们禁不住要问,共产党人应有的“批评与自我批评”、“闻过则喜”的素质和勇气哪去了?
其三,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每一位群众都要真切享受到法律公正无私的关照。陈连秀等人最初拿到的赣州中院行政裁定“停止执行定南县房管局的3份行政裁决书“,也就是说,在诉讼期间,定南县房管局不能强制拆迁陈连秀等人的房产。但是,就在有关部门强行拆除陈连秀等人的房屋后,陈连秀接到的却是赣州中院作出的称其败诉的行政判决书。这是一起并不复杂的诉讼,但有理却败诉,陈连秀很无奈,相信主审该案的法官也很无奈。老百姓打官司难啊!花费时间、精力不说,财力也拖不起、磨不起啊!特别又是和拥有很多权力的一级政府打官司。一介百姓,何其弱小?但弱小并不意味着可欺,并不意味着法律面前地位的悬殊与不对等。陈连秀等人对法律并没有失望,失望是有人竟敢肆意践踏法律的尊严。8月19日,陈连秀等人已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相信最终会有一个令人满意的答复。
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曾强调指出: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不能停留在口号和一般要求上,必须围绕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来落实。他还特别强调:“群众利益无小事”,“凡是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的事情,再小也要竭尽全力去办”。尽管这起扣压《人民日报》事件是一个个案,但由此反映出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却具有共性,应当引导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同时,对照总书记的讲话,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都有必要认真反思:我究竟做的怎样?(作者 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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