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传媒9月12日消息:近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受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原告系华澳中心嘉慧苑业主,被告系北京市海淀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案情可算是错综复杂,原告于1999年购买了华澳中心嘉慧苑商住房一套,由于当时是期房,故所签《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约定交房日期为1999年12月31日。由于开发商迟迟未能如期交房,也并未将入住通知书发给原告本人,致使原告迟迟无法入住。 2002年12月5日原告与京澳房地产开发商就延期交房问题申请仲裁时,在仲裁委员会案卷内见到了海淀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签发的日期为2000年3月27日的《北京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及竣工日期为3月26日编号为3695的《单位工程质量核定表》,使原告在按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三年后才见到了合同约定中提到的交房必须提供的部分文件。这两个文件将发展商的违约责任限定在了90天内。 然而令人难以相信的是2003年7月16日当原告到业主委员会办事时,却意外的发现了又一份同为华澳中心项目,签发日期却为2000年10月12日的《北京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及编号同为3695竣工日期却是9月29日的《单位工程质量核定表》。 其令人震惊:同一个海淀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同一个项目、编号同为3695却又为什么出来两份签发日期相隔7个月之久的同样的《北京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3月份如已竣工,为什么10月份还要在竣工?!这之中的内幕是什么? 本案正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届时我们将一睹案情之原委。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