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回迁”制度将作重大改革 拆迁户将一次性获补偿款
本报讯 (见习记者 魏黎明 通讯员 仁宣) 昨天上午,省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进行了分组审议,代表们对被拆迁人的权益保障问题非常关注,相关表决将于明日作出。
常遇春等人大代表认为,在大多数纠纷当中,起因都是被拆迁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他认为,拆迁过程中常存在四大矛盾:1.价格条件谈判困难;2.出现不公正、不公平、不公开的现象;3.腐败;4.矛盾处理不及时,被拆迁人等弱势群体利益不能得到及时保护。因此,他建议拆迁纠纷发生时,检查机关应及时介入,同时有关部门也要及时向被拆迁人等弱势群体,提供配套的法律援助,从而充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办法》第33条的规定,以“原址产权调换”制度替代了“回迁”制度,与被拆迁人的关系非常大,代表们在审议时也极为关注。许多代表纷纷表示,两种制度的替换体现了对被拆迁人权益的保障,但考虑到“原址产权调换”一词过于专业,建议改成“原址优先购买权”,从而方便民众理解。“原址产权调换”与“回迁”最突出的区别在于,为了避免使被拆迁人承担开发商的经营风险,办法规定,如果被拆迁人选择“原址产权调换”,则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人搬迁前一次性支付被拆迁房屋的价款,这就避免了被拆迁人因楼盘“烂尾”而“回迁”无望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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