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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媒经营腐败的动因及防范分析

MEDIA.SOHU.COM  2004年01月08日10:01  搜狐传媒

  作者:张志安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 硕士生

  内容提要:本文较早关注当前比较突出的传媒经营腐败问题,从传媒产权制度、内部治理结构、监督机制、分配机制、财务机制等宏观和微观角度对传媒经营腐败的动因加以考察。并结合部分传媒的实践及传媒改革的趋势,对怎样防范传媒经营腐败提出了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经营腐败 产权制度 监督机制 财务机制

  一、经营腐败:新闻腐败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经济领域的反腐败受到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通过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严厉打击等举措后,各种形式的经济腐败有所遏制。然而,在新闻传媒领域,有偿新闻、买卖版面、贪污受贿等新闻腐败却屡闻不鲜。有学者把中国(本文所讨论的“中国”仅指大陆,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新闻腐败的表征概括为三个方面:版面、节目的腐败;新闻从业人员的腐败;新闻管理制度的腐败。前两个方面主要指有偿新闻,新闻管理制度的腐败则包括“经营管理者把新闻机构、新闻活动作为自身谋利、发财的工具和腐化堕落的财源”(阮志孝 2002) 。据笔者观察,近两三年来,新闻腐败领域的经营腐败问题尤为突出,《中国新闻周刊》2002年12月曾对此话题做专题报道。但与有偿新闻在中国受到的关注程度相比,传媒经营腐败的问题尚没有引起管理部门的足够重视。

  传媒广告、发行、采购等经营部门的工作人员涉嫌传媒经营腐败的几率较其他部门的确要高。这些部门的日常业务往往涉及较大数额的交易,部门主管的权力相对自由、行使权力的行为“弹性”也比较大,发生腐败的可能性也要高得多。如果我们对近两年,尤其2002年中比较突出的一些传媒经营腐败案件做些简单梳理,不难发现,传媒经营腐败案件在广告部门表现得尤为突出。如:2002年5月份,年仅28岁的原中国财经报社广告部副主任李晋红因贪污349万元巨款获死刑重惩,缓期两年执行 ;2002年8月,原黑龙江某报社广告部负责人于颖因采取直接截留广告款不入账、伪造票据和合同的手段,被哈尔滨市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移送审查起诉。经检侦查发现, 40笔共计24万余元广告款被于颖截留、据为己有 。

  频频发生的经营腐败如同“黑洞”一般,正成为影响传媒正常运营、导致利润严重漏出的严峻问题。从经营腐败涉及的当事人看,比较集中地发生在传媒中高层管理者身上,如部主任、主编、社长等高级管理人员。如:广州日报报业集团基建办主任、大洋房地产公司总经理邓泽泉,涉嫌在主管集团印务中心和职工宿舍工程基建时,先后三次接受某建筑公司负责人的贿赂46万元;辽宁省沈阳日报报业集团原总裁、总编辑傅贵余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9万元,非法占有报社财物近8万元,犯受贿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此外,与普通编辑、记者“有偿新闻”的腐败相比,传媒经营管理者的经营腐败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显然更大。仅以广告部为例,销售价动辄成千上万,有的甚至以百万、千万计,光回扣就有不小的数目,如果私自截留则数额更高。另外,传媒在采购印刷、通信等设备方面,通常耗费重金。如果这些经营部门发生腐败,将给传媒带来严重损失,或给社会造成较大危害。如:据《金融时报》2002年1月报道,《广州日报》总编辑何向芹因为“不正当经济收入”受到中央纪律委员会调查。据传,几年前,广州日报报业集团在欧洲购置了多套现代化的印刷设备,耗资近十亿港元,何由此收授商家巨额回扣,涉案金额可能超过一亿港币;2002年9月,中央电视台文艺部主任赵安因涉嫌收受巨额贿赂和六辆汽车,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立案侦查,警方在拘捕过程中,从赵安家中查出1000多万元的现金;2002年11月28日,北京青年报社下设的物流公司因涉嫌长期违法经营进口纸张,偷税额高达上千万人民币,涉案人汪建波及一名副总和财务主管被拘捕。

  二、腐败动因:制度视野下的多层解读

  考察传媒经营腐败的具体案例,发现其腐败背景、方式和动因各不相同。本文中,笔者试图从传媒体制及产权制度、传媒内部的治理结构、传媒的财务机制、分配机制等内外部进行多层次、由宏观到微观的考察。希望这种制度视野下的多重解读,能接近和探究到传媒经营腐败的深层动因。

  1、从产权制度上看:由于全民所有的产权性质而受委托管理传媒的政府主管部门,过于强调和侧重对传媒舆论导向的管理,对传媒资产保殖增殖及经营业务的管理缺乏积极、有效的监督。同时,政企不分、产权不清的现状使传媒无法真正开放地引入社会资本,建立多元化的产权结构,导致经济学理论中的“所有者缺位”现象,给经营腐败的产生提供了制度基础。

  传媒经营腐败的产生归根结底与中国传媒的体制特征、尤其传媒产权制度的特点密不可分。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我国的报纸、广播、电视、杂志等媒体产权都归全民所有。由于全体人民无法直接参与传媒管理,因此,由政府受委托代表人民对传媒行使管理职责,传媒的创办者、投资者以及主管主办机构均为党政部门、群众团体等。这样,实质上拥有传媒资产的全体人民没有真正把握和行使对传媒资产的监管权利和处置权利。而政府部门能以投资者和监管者的身份管理传媒,但对传媒资产管理并没有合法的所有权、支配权和所有权。

  当前,绝大多数中国传媒的内外部管理结构可用上图表示。中国传媒长期实行“事业属性、企业化经营”,需要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双效”方针。从图中可见,传媒的外部管理基本上有两条线:作为事业单位,宣传报道、舆论引导工作主要受上级党委部门主管;作为国有企业,传媒资产归全民所有。国有股是非自然人持有的股份,股东理论上是全体公民,由政府代表公民来行使股权。国家委托各级政府履行投资人职责,各级资产经营公司又受政府委托代政府行使股权,对传媒进行资产的管理;传媒的内部管理则主要由社委会、编委会、经委会和监委会四方面组成。社委会是传媒内部的最高管理层,其领导下的编委会(主编负责)和经委会(总经理负责)具体负责传媒的日常运营。监委会(纪委)则承担着纪律检查的监督之职。社委会由传媒的上级党委宣传部门或主管行业部门任命。

  正是这种特殊的体制特征和管理特色,使得传媒面临着与国有企业相似的产权困境:在市场力量和行政力量的双重“拉力”下,既需要摆脱行政补贴、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实行企业化经营,又无法真正按照市场竞争的需要进行产权改革,建立多元化、社会化的产权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政企不分、产权不清的弊病同样困扰着中国传媒业。日常运营过程中,上级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对传媒的宣传报道进行比较严格的监控和管理;相比之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传媒经营的管理并不严格,对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力度不够,对实行市场运作、提高经营水平的业务重视程度不够。

  由于政府机关不是投资的受益人,又不受产权约束,政府机关本身缺乏监督商业银行经理层的动力和主动性。职责不明、身份不清的“投资者”缺乏对传媒积极、有效的监督,在传媒内部就很容易出现经济学上的“所有者缺位”现象。即对传媒来说,真正拥有监督积极性的投资者“人民”无法真正有效地监督传媒。从理论上说,缺乏监督的权利又最容易导致腐败。笔者以为,既不能按照纯粹的事业单位那样以计划和行政手段来管理传媒,又不能按照市场规律进行企业制度改革和经营,这种产权制度上的两难境地恰是导致传媒经营腐败产生的制度性原因,也是最根本的原因。

  2、从内部治理结构看:由于所有者缺位导致的管理不力,以及传媒全民所有、单一产权的制度安排,传媒缺乏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监督,内部很难建立起有效的分层治理和分权决策制度。因此,传媒总编辑、总经理等高层在经营管理方面权威性高、权利较大,给经营腐败的产生创造了必要条件。

  产权所有者的缺位又导致另一个管理漏洞: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目标未必一致,传媒管理者的权利相对较大,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内部人控制”原本是指从以前国有企业的经理或工人在企业公司化的过程中获得相当大一部分控制权的现象,是由传统的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轨过程中内生地产生的。所谓“内部人控制”,就是包括资产在内的企业管理和运营全部由少数高层管理人员控制,乃至暗箱操作,利益由其分享,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名存实无。 虽然,传媒跟一般的国有企业不尽相同,但从《广州日报》等若干经营腐败的案例看,传媒内部的高层管理者同样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具体而言,我国传媒业实行的是多头管理、行业所属、部门所有、条块分割的四级办报台体制。从国家级讲,党的中央宣传部门负责宣传内容和舆论导向,新闻出版署负责报刊和音像图书的出版管理,广电总局负责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管理,教育部负责教育电视管理,外宣办(国务院新闻办)负责对外宣传和互联网宣传管理,文化部负责文化艺术娱乐业管理,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负责相关产业的行政管理。省、地、县也大致参照上述模式按行政区划多头管理,分别在各自的区域和系统内办报办台,实行大而全、小而全的“准封闭式”发和管理。有学者指出:这种多头管理存在多种弊端,首先各部门有多种行政目标,所有者目标并不是他们的主要目标,因此所有者目标和行政目标往往并不一致。如果政府机关将所有者目标作为主要目标,那么他们的行为就会偏离其行政职责,并不能正常行使其政府职能。当所有者目标和行政目标发生冲突时,他们有可能以行目标代替所有者目标,而使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必须指出,当前我国传媒的“法人代表”,本质上非自然法人,与一般企业的法人代表有很大差别。前者是由上级任命、委托的“名义法人”,一般由上级党委任命。名义上担任传媒“法人”,如果传媒发生宣传导向失误或其他失误,管理者会被很快罢免;后者对企业产权有真正的掌控权,其拥有股份、作为企业法定代表的地位不能轻易改变。从这个角度看,传媒内部想要建立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似乎“先天不足”。没有真正以权利制约权利,没有实行分层治理,主管者的权威和权利相对太大,也容易给内部腐败提供滋生的土壤。传媒管理者如果有欲贪污腐败,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去“寻租”。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在腐败动机产生的时候,更加明晰地暴露出来。

  从诸多传媒腐败的案件看,管理者在广告销售、设备采购中贪污、腐败的行为,通过各种途径暗箱操作,很难被发现。在媒体内部监督机制薄弱的情况下,这种钱权交易近乎畅通无阻:内部的纪检部门往往“身在此山中”而看不到,或看到也不愿、不敢“冒犯领导”;内部的会计制度长期不完善,甚至个别传媒的会计部门明知广告销售中的“回扣”现象,出于不打击广告人员的积极性而开绿灯;再加上职责不明确、分工不明晰,经营部门主管权利过大,高层主管行使权力时没有透明、科学的论证机制……腐败行为就极容易找到漏洞可钻。

  3、从财务机制看,传媒在日常的广告销售、设备采购、多元经营和对外投资等经营行为中涉及大量的现金流,如果没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很容易给经办人的腐败行为提供方便。

  传媒经营专家曹鹏认为,传媒腐败与国企腐败有很大的差别:国企和媒体的管理者均由行政任命的,但国企毕竟按照企业要求来运作,而媒体被视为事业单位,财务机制不完善,有不少漏洞可钻 。随着传媒集团化改革、多元化经营和资本运作的力度不断加强,传媒内部的管理结构日益复杂,给财务上管理增加了不小难度。

  不健全的财务机制给传媒经营腐败提供了便利、创造了条件,这种情形在广告部门表现的犹为突出。不少传媒在对广告部的管理上面临两难:对广告部主任管得过死,将导致广告部运作缺乏足够的灵活性,最终在市场上缺乏竞争力。过于放松,虽然可能导致腐败行为,但毕竟能为报社带来较为满意的广告收入,因此,不如睁只眼、闭只眼。此外,从主流和非主流媒体看,党报由于特殊的社会影响力和同区域内竞争对手缺失的垄断地位,其广告资源处于相对稀缺的地位,许多广告商为争取广告资源会主动给“好处”。实践证明,广告部主任手中的权力与其它缺乏有效监督的权力一样,其人为操作的因素有一种随心所欲、可大可小的效果。

  在以报社为例,广告部主任在报社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可以根据利益关系选择广告代理商和决定代理费用的决策,可以给不同的代理商不同的代理比率,可以决定广告业务人员的任用,可以将本应付给媒体的广告费用直接截流,可以伙同代理商或广告主故意制造呆帐、谋取私利,等。广告销售中,传媒的财务监督面临着诸多困难。如,如果统得过死易造成广告流向竞争对手,很难做到刊前付款和统一价格与优惠;广告招标仍难保证公平,特别中标后仍可通过扩大合作范围等多种方式谋利;广告部主任(或相关人员)幕后私开或幕后与别人一起开设广告公司,很难监控。再加上不少传媒的财务制度不规范、不完善,更容易导致违法、腐败行为的发生。

  4、从分配机制看:非自然人的传媒产权使传媒由于没有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缺乏科学的激励机制和完善的分配制度,经济上不能获得满意回报的传媒管理者很容易利用职权“寻租”求利。

  许多媒体管理者在传媒企业化运作中,曾做出不少贡献,已经不满足成就感和荣誉感,同样希望获得相应的经济回报。然而,传媒资本没有社会化,没有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也就缺乏合理的激励机制和分配制度。据悉,国外媒体多数实行企业化经营和管理,对人力资本很重视,高层人员以及名主持、名编辑、名记者们的报酬非常丰厚,很多媒体按年度经营业绩的1%来定媒体总编辑的年薪。一般而言,年薪不会低于100万美金。而在中国,年薪制由于传媒体制的局限还不能实行,媒体人员只能按照略高于事业单位的标准来获得报酬。

  没有获得符合期望的经济回报,一些传媒经营管理者就很容易利用职权进行制度外“寻租”。传媒专家黄升民教授认为,绝大多数涉案的媒体人有能力、工作勤奋,媒体的发展与他们的贡献密不可分。但媒体中人的正当报酬相对于媒体的经营业绩差距甚大,这使不少优秀人士心怀不满,于是就会想尽办法寻求“灰色收入”。 由于传媒管理者所承担的“法人”职责仅为“名义法人”、“委托法人”,其职务可以随时被撤换。对某些传媒管理者来说,这种容易失去“名份”的不安全感,也促使他们抱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投机心理,生腐败之心、行腐败之事。正如某资深传媒人所言:“媒体里的老总都是行政任命的,你辛辛苦苦地打下江山,如果不趁在位时多捞点,说不定哪天上级一纸令下就调走了你。”

  除上述原因外,传媒经营腐败的产生也和经营管理者自身素质不高、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不够相关。职业道德建设是近年来传媒业的热点,也是长期困扰传媒从业者的难点。从职业道德看,当前经济体制处于转轨中,人的价值观发生很大转变,有些传媒管理者在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同时,没有加强职业道德的修养和个人自律。普通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问题,主要体现在有偿新闻上,一般不涉及贪污腐败、违反犯罪。但如果传媒管理者放松自我约束,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其腐败可能触及金额之大、行为之严重远非有偿新闻所能及。

  三、腐败防范:宏观制度与微观机制的完善

  1、在坚持国有经济占主体的前提下,有策略、有限制地探索传媒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传媒经营腐败的防范。

  通过对传媒产权制度、财务制度、监督机制等方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如果传媒产权制度不改革,传媒无法引入社会资本、不实行资本社会化;无法引入多元资本、不实行资本多元化,就缺乏积极有效的监督主体——对传媒经营真正负责、有监督积极性的明确主体。

  当前,国企开始改制,逐步实现资本社会化、多元化,试图以完善的资本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来提高企业效率,防范管理风险。党的《十六大报告》在“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面指出:“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推进企业的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

  严格来说,传媒并非完全的国有企业,而兼具事业属性和企业属性。传媒的产权制度改革涉及相对敏感的政治体制改革,因此,传媒要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困难很大,要走国企的改制之路可能性较小。毕竟国有企业还能按照企业的要求运作,但媒体却始终被视为事业单位,还不能象企业那样去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虽然政策规定相对保守,但传媒在产权制度改革上也未必没有任何作为。

  从内部资本结构调整看,部分市场化程度高的传媒正以边缘突破的方式,尝试着内部产权改革。如,在内部推行员工持股的方式,以期调动内部积极性及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上级主管部门因担心国有资产的流失而对这种方式叫停,有些专家却认为,考虑到传媒员工作为人力资本对传媒经营业绩的贡献,拿出部分增量资产让员工认购,有利于使国有资产增值。

  从引入外部资本看,传媒资本不能社会化,未必不能多元化。适度向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开放传媒资本投资,适度向社会资本、境外资本开放经营业务的投资,进行有策略、有限制的传媒产权改革,有条件地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将有利于传媒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资本多元结构、防范经营腐败。对此,有学者(常永新2003)指出:我国传媒投资体制改革已势在必行。可以先放松对服务类报纸和专业类报纸的市场准入限制,先形成报业中商业性最强的细分市场的开放性竞争,再创造条件逐步放松对综合性报纸的准入限制。除了极少数负有特殊职能的机关报、电视台、电台外,其它传媒企业,尤其是比较成熟的传媒集团可逐步进行企业化试点;此外,传媒产权包括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两部分。可以考虑对报业经营的不同环节分步放松进入限制的改革方案,先允许非国有经济进入发行、广告经营等业务领域;也可以在确保国有经济在新闻传媒业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积极利用社会资金和境外资金,包括:引进资金和对外投资来搞经营项目,搞股份制企业,资本经营、上市公司等。政府可以制定一定的法律和政策,对投资者的资格及投资行为进行规范和管制。如保持传媒业中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和主导地位;规定民营经济进入的范围以及股份的最高比例;政府可以在特别重要的多元投资主体传媒中拥有“黄金股”等。

  实际上,据笔者所知,少数传媒在非经营性资产的产权改革上已经进行了一些探索。以南方某报业集团下属子报公司为例,该报由报业集团和另一民营高科技企业共同投资兴办,专门成立了一家传媒经营公司。公司实行股份制,报业集团、民营企业和报社高层管理者各持股40%、40%和20%。根据国家政策,该公司只负责广告、发行等经营业务,实际上却在报纸的人事任免、新闻采编上拥有较大的话语权。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做法,将经营业务和新闻业务适度分离,引入社会资本,实行资本化,实际上间接改革了现行的传媒产权制度。据悉,该报每年年底根据股份比例分成,管理层可获得不菲的“回报”。这种边缘的传媒产权制度改革,对鼓励传媒管理者的积极性、防范传媒经营腐败大有裨益。

  2、完善传媒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相对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加强传媒内部监督、防范经营腐败。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针对国有企业改革提到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继续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我国传媒业在改革开放后迅猛发展,出现了一批有较强经济实力的传媒集团,总体来说,传媒集团的成立却并未给中国传媒业带来实质性突破和变化。一些传媒集团模拟现代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了内部组织机构。但在国有产权制度没有进行根本性改革的情况下,这种治理结构与现代法人治理结构仍然相距甚远。有学者认为(孙燕君、2002),多数传媒集团实际上是“翻牌公司”:挂牌之前与牌之后,集团体制、经营机制、报纸质量、广告收入和发行量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既便是传媒上市公司,虽然其治理结构与国有传媒集团相比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但相应的治理机制也有待完善。

  最近召开的“中日期刊品牌经营研习会”上,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司长王涛透露了新闻出版业的多项重要改革目标及方向,包括“建立新闻出版法人制度”。讲话中提到,我国长期实行主管和主办单位制度,任何一个出版单位都必须有一个主管机关和主办单位。由于主管单位和出版单位之间责、权、利不明确,许多出版物成为主管部门的行政附庸,出版单位成了主管单位的小金库。为此,新闻出版总署将修改原有的主管主办的管理规定,在要求主管主办单位继续对出版物正确方向负担责任的前提下,从制度上保证出版单位具有更大的经营自主权,使它们能够在出版物市场上自主经营、自主发展。 如果相关的“新闻出版法人制度”能够尽快推行的话,无疑将为传媒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强大的政策保证,必将对传媒防范经营腐败大有裨益。

  3、完善传媒地内部监督机制、分配机制、财务机制等,也将切实有利于防范传媒经营腐败。

  防范传媒经营腐败的困难极大,但归根结底,腐败的防范在于对权力的监督。传媒上级党委宣传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外部监督,传媒财务制度、举报制度、约束机制和分权治理结构的完善和内部监督,都同等重要。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官员指出:防范经营腐败的相关制度,一般由传媒内部制定,同时应有畅通的渠道接受内外部的举报监督。报刊社既要鼓励经营部门的积极性,以公开透明、合理合法的机制激励他们增收创利,又要以严格、完善、健全的分配制度、监督机制加以管理和规范,防止腐败现象发生。传媒主管、主办单位要加强对辖下传媒的管理,特别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既要鼓励经营部门的积极性,以公开透明、合理合法的机制激励他们增收创利,又要以严格、完善、健全的分配制度、监督机制加以管理和规范,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健全的财务制度也是有效防止腐败的重要措施。以广告部门为例,尽管彻底实现对广告部权力的监管有现实的困难,但目前各报社大多实施了一定的对广告部主任权力监管的措施,如:实施财务监控,具体措施包括刊前付款,合同要素齐全,对合同、发票、付款单位一致性的要求;实现价格或优惠政策监控,公开、统一的价格政策和优惠措施;对广告部内部人员实施监控,广告部主任的亲属不得在广告部做业务;公开公平招标,对由一家或少数几家总包的义务,采取公开招标、监督招标;实施避嫌制度,广告部人员不得私开或伙同他人开设广告公司,等。这些举措的背后是通过制度对广告部主任的权力进行的监督。此外,传媒集团如何从财务上规范对下属子报、子刊、子频道的管理,也对防范“小金库”有积极作用。如文新报业集团和解放日报报业集团,由集团财务部门统一派财务到下属公司的做法,就值得借鉴。

  在财务监督方面,新闻集团下属星空传媒集团的某些做法也可供参考。据其负责财务和人事的副总裁李映红介绍,他要求财务部门多参与、了解经营部门的业务,“别当财务经理,要当业务经理”。要他们经常跟其他同事进行沟通,去参加其他部门的会议。要能够背得出星空传媒集团在中国相应电视频道的节目单,熟知每个节目的广告报价,看节目的时候能算出这个节目花了多少钱。这种加强财务人员和其他部门沟通的做法,显然也有助于加强财务部门对其他部门赢收、支出的监控。此外,他建议,传媒公司内部应该建立完善的管治制度,权力不能过度集中。如果能够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来做财务,对提高监督、防范腐败有好处。据悉,国外某些传媒巨头为了防止老编老记用钱太过“愉快”,纷纷采用在编辑部安插“特务”的方法:一位职业会计师被安排协助总编管理报纸开支,同时还由责任编辑负责预算管理。

  关于内部监督,传媒还要加强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能,改变长期以来只侧重思想作风监督、忽略经营管理监督的情况。这方面,新闻集团的做法也值得借鉴。该集团强调公司管治(Corporate Governance),有个规范化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能就是杜绝假帐、反对利益冲突、保护员工及规范化管理等。员工通过委员会可以单向联系,发现问题都可以直接逾级反应、举报。类似的监督机制,同样可以在中国传媒的内部设立,从而给防范经营腐败提供畅通的举报渠道。

  从健全和完善分配机制看,传媒应着力解决两类从业者的合理分配问题。一是,广告、发行等经营部门的从业人员。要出台合理的制度,既保护其开拓业务的积极性,又限制其工作的随意性,防止日常经营活动中腐败贪污;二是,高层经营管理者,如总编、社长、总经理等。要在上级主管部门的许可下,改变过去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酬标准,考虑到他们为传媒业绩增长所做的贡献,积极改善他们的经济待遇,做到合法、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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