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案例
湖南省宣传部部长李江要求新闻媒体要建立更正和道歉机制
11月11日,在一次新闻通气会上,湖南省委常委、省委宣传部部长李江对省内媒体提出一项要求:“新闻媒体要建立更正和道歉机制,媒体必须对虚假报道向公众做出道歉,这样才能更加深入地加强对自身的约束,健全对新闻媒体的监督机制。”
看到这条消息后,记者当天打电话到湖南省委宣传部,希望能采访到李江部长,请他谈一谈对媒体建立“道歉机制”的设想。不巧的是,李江部长不在。几经周折后,记者与长沙一家媒体的记者取得了联系。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同行参加了11日湖南省委宣传部的新闻通气会。
“我觉得建立媒体道歉机制是一个比较好的举措,这样可以加强媒体自律,防止出现无序竞争。”这位同行说:“真实、客观的报道是对媒体最基本的要求。建立媒体道歉机制既可以遏制虚假报道、低俗之风和不良广告,又可以刹住一些大唱赞歌的失实报道。”
据这位同行讲,如果湖南的哪家媒体以后出现了虚假和严重失实报道,一经查实,就要按照省委宣传部的要求作出更正和道歉。
媒体建立道歉机制,是否就可以规避新闻官司?带着这个疑问,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
张新宝认为:一个人打官司有许多考虑。比如说成本的考虑。尽管官司能赢,但需要很长的时间。当事人要付出时间成本、金钱成本,他可能不愿意去打官司,但这并不能够在法律上获得免除责任的理由。
如果说媒体徇私,不是客观、公正的报道,甚至谁拿钱就说谁好话,谁接待不好就给人家穿小鞋;搞有偿新闻,用新闻话语权与其他的利益相交易,给当事人造成了这样那样的伤害,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那么,即使媒体道歉很深刻,恐怕人家也不能接受,受害人可能还要将媒体告到法庭上去。楚贵峰
众说纷纭
道歉机制没有现实背景
媒体在处理虚假报道上已出现了严重的问题了吗?没有。首先没有哪一家媒体会蓄意去制造虚假报道。其次,少有明明失实但拒不认错、拒不道歉的媒体。出现报道失实,没有哪一家媒体不愿通过协商解决问题,或口头道歉,或登报更正致歉。尽管没有人明确提出过“媒体道歉机制”这个概念,但媒体其实一直是这么操作的。
所以道歉机制是没有现实背景的,也是没有充分和必要理由的。一种制度或机制的提出与建立不应是随随便便的即兴之作,道歉机制会不会是一种个别领导主观上的“假想物”呢?(笔生)
媒体急需保驾护航
据中国记协统计,1998年记协设立新闻工作者维权委员会以来,受理的关于记者受害的投诉就有400多起,其中包括很多非法拘禁和殴打记者等恶性案件。尤其是近年来,记者权益受侵害的事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在这样一种状况下,作为一级组织、一级政府,可以要求媒体加强自身建设和自律,但更应该做的是给予媒体急需的“保护”。因为现有法律对新闻执业的保护非常弱。
主管部门如果能转变“管教意识”为“服务意识”,媒体在舆论监督时的社会环境会宽松一些。衷心地希望主管部门能经常问问自己:为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利,你到底做了哪些“保驾护航”的工作?(老梦)
正面报道虚假新闻也应该道歉
媒体在进行正面报道时,出现虚假报道也必须按照道歉机制进行道歉。从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原则看,正面报道和批评报道的正确与否,都只有一个标准,就是新闻的真实性。既然是虚假报道,就谈不上“正面”,也谈不上“导向”正确。从虚假新闻的危害看,虚假的正面新闻其危害性,决不比虚假的批评报道小。那些官员的政绩榜、功劳簿、起居注,水分能在一半以下就不错了。当然,舆论监督的新闻不能有一点差错,只要你把“9”说成了“10”,就会有人兴师问罪;而表扬性新闻哪怕把“5”吹成“10”,也没有谁来找你。于是,造假也越来越严重。
舆论监督出了偏差,不道歉不大好过关。表扬性的新闻即使是假的,也没有道歉的动力和习惯。因此,应该下决心抓一抓了。办法就是对一切假新闻出重金欢迎揭发,查实的公开道歉。如此坚持下去,假新闻必然会减少。(国安)
专家点评
道歉不是媒体法律义务
从法律上说,“赔礼道歉”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而要想让媒体“道歉”是有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但法律上对新闻侵权的认定比较严格,如果新闻报道仅有“虚假或严重失实”内容而没有“损害后果”,并不构成侵权,不用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因而也用不着“道歉”。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媒体对构不成侵权的“虚假或失实”行为应当如何做呢?我国新闻出版总署于1999年7月8日颁布实施的《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对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的处理已经有相应的规定,即“公开更正”,而并不是“道歉”,所以说“公开更正”才应当是媒体消除影响的法律义务。需要指出的是,根据该办法,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造成社会影响的,还将受到行政处罚。
所以,从上面的规定看,媒体对刊载虚假或失实的报道,媒体有的只是“更正”义务。对于“道歉”来说,两种情况下媒体才会使用:一是构成侵权,法院判决“赔礼道歉”;二是媒体主动自省。也就是说,“道歉”并不是法律要求媒体必须对“虚假或失实”报道尽的义务。因此湖南省委宣传部要求媒体建立的“更正和道歉”机制,要求该省媒体对“虚假或失实”报道“更正”,这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而要求对“虚假或失实”报道“道歉”无疑是在法律和法规的基础上对该省媒体提出的更高要求。(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何向东)
主动承担责任的良好开端
建立道歉机制是媒体主动承担责任的良好开端,它对媒体及从业人员强化自律意识,履行大众媒体责任,充分发挥媒体的“喉舌”作用,确保其社会公器地位将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
长期以来媒体承担责任主要是受害人主动追究的结果,媒体较少主动道歉,积极承担责任。正在酝酿的媒体道歉机制的积极意义正在于它是一种积极承担责任的机制,意味着媒体真正意识到了自己对于社会和公众的责任。这种主动道歉机制不仅可以重建和巩固媒体在社会大众中的公信力,而且对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也是一个有效约束,使他们在追求新闻的时效性和轰动效应的同时,严守新闻真实性的本质要求。
而规避新闻官司不应成为建立本机制的终极目的。事实上,道歉也不是媒体承担责任的全部。道歉机制作为虚假新闻的一道“防火墙”,客观上也能起到减少或避免新闻官司的作用。(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学副教授 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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