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继依法取缔“三车”之后,颇受各界关注的“摩的”非法营运问题的解决也将有法可依———9月15日,《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将正式施行。从此,困扰执法部门的处理手段与处罚依据分离的问题可迎刃而解。 据市交管部门统计,我市有摩托车15万多辆,从事非法营运的近万辆。对“摩的”非法营运,工商、公安部门曾进行过整治,但“摩的”非法营运数量多,机动性和隐蔽性强,给执法工作带来难度。同时,管理“摩的”还存在着法律上的问题。 在条例修改前,工商部门虽可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处罚,但却无权上路拦车检查,无法取证,难以实施处罚。公安交管部门虽可对车辆进行检查,但苦于没有处罚非法经营的依据,因此也难实施;而工商、公安联合执法由于法定的取证、移交等程序比较复杂,处理起来也有相当难度,所以整治效果甚微。 2003年6月26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对《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进行审议。通过修订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依法授权公安交管部门查处“摩的”的非法营运行为。7月25日,《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修正案针对“摩的”非法营运下“猛药”,明令禁止摩托车从事营业性载客。鉴于摩托车机动性营运的隐蔽性较强,增加了查处的难度和成本,条例在罚则中作出规定,对摩托车非法从事营业性载客的,一经查实,“由公安交管部门处以3000元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暂扣车辆,吊销驾驶证并注销车辆牌证”。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摩托车用于客运出租营运的,可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