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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压《人民日报》:行政权力对媒体的暴力行为

MEDIA.SOHU.COM  2003年09月25日09:07  搜狐传媒

  新闻舆论一般被称之为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权力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在法制建设尚待进一步完善的时候,媒体舆论的笔锋往往就是一道利器,"第四种权力"因为有面向普通和弱势群体的优势,利用其舆论监督和导向作用,往往能完成行政权力所力不能及的事。

  扣压《人民日报》对媒体来说,是一种行政暴力行为。"定南事件"中,当行政权力与舆论权力发生了摩擦时,用扣压这种手段去剥夺媒体监督与传播的权力,只能舆论权力变得更强势。

  这次让《人民日报》撞上了

  就象上访的群众,某一天在接待室居然撞上了"一把手"值班一样,这一次,定南报纸被封杀事件终于被《人民日报》撞上了。此前多家大大小小报纸所经历的封杀冤屈,终于遇到了一个可以替它们出头的。

  在此之前,已经有多家报纸遭遇过封杀事件。

  2001年2月22日,《南方周末》在头版头条的位置刊登了美国、瑞士3位诺贝尔奖科学家指斥中国核酸营养品的文章,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核酸是一种营养品。当期报纸被不明身份的人恶意收购。

  2001年7月20日,《南方都市报》报道了深圳宝安西乡万威电子公司上百名员工疑事物中毒事件。当天,该报纸在臣田工业区离奇"消失",所有员工找不到该报。

  ……

  遭到封杀,对《人民日报》来说,是一件前所未有的个别事件,而对整个传媒行业来说,这些年来,越来越多的封杀事例,已经让媒体颇有些见惯不怪的感喟。《人民日报》封杀事件备受关注要点在于被封杀的对象是中国第一大报--《人民日报》,在这样的特例面前,作为中国第一大报纸,无论是从自身的影响力,还是事件的本身、事件造成的影响、处理方式、最终结论,等等,都会直接或间接地给其他媒体以榜样。

  《人民日报》的读者来信中有这样的说法:"扣压中央党报,党纪国法难容"。这里表述的党报概念,在读者心中往往被解读成为极具权威性的舆论权力,其实在西方,新闻舆论被当作除了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权力之外的"第四种权力"。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人民日报》独特的地位,它所产生的舆论权力,有时候会超过并压制行政权力。特别是对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来说,它的舆论权力会让行政权力部门感到压力,甚至恐慌。这次的定南事件最本质的原因就是行政部门面对舆论压力,未能通过正常途径解决问题,反而采取的一种极端措施,对《人民日报》的舆论行为直接进行抗拒、封杀。

  《人民日报》撞上了封杀事件,这类从个别事件反应出来的普遍现象,将怎样引起人们的关注?从此次事件受益,其它媒体是不是会从此有了一个更理性、更有秩序,不受侵犯的发行环境?优势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力可以让行政权力感到压力,那小媒体如何面对行政权力的打压呢?所有这些,它的意义就在于把"一把手"的问题解决好了,其它人就会有了可借鉴的范例。这对曾有过封杀经历的媒体和地方权力部门来说,都是一次受教育的机会。

  炙手可热的舆论势力

  扣压《人民日报》事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对新闻舆论干涉行政权力行为的一种报复。当前新闻舆论处于强势地位的现状,让行政权力对这类"第四种权力"敬畏有加。虽然《人民日报》遭到了扣压,但是在整个定南事件中,该报的舆论却始终站在主导地位,监督行政行为,关注事态发展。

  其实,这也是我国媒体对新闻舆论的一贯定位。近些年,虽然市场化的进程让越来越多的媒体贴近市场,贴近读者,用平民化的风格和平民化的内容来争取生存权和发展权,但是,在新闻舆论上,国内新闻媒体这种以自我为主导的新闻思想一直没变。

  长期以来,也正是媒体的这种新闻主导意识,才打造了我国媒体舆论的强势地位。据中央电视台某主持人说,在他做焦点访谈节目期间,每天都有一大批人守在央视门口,等着向焦点访谈节目组反映情况,提供新闻线索,希望能通过电视节目的播出来解决各种各样的问题。除此之外,节目组每天还会收到成千上万的来信。媒体通过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来解决一些可凸现新闻价值的社会矛盾,而这种新闻价值的实用性取向,反而使社会更加追捧媒体新闻舆论的作用,也使更多的人视新闻舆论为弱势群体申张权利的法宝,把媒体的新闻舆论抬高到一个强势的地位。

  如果行政诉求在某个环节造成缺失,那么新闻舆论必然就会成为社会矛盾的代言人,因为社会矛盾需要有一种方式、一种途径表达出来。

  比如一些城市的晚报、都市报上,人们常常会发现这样一些读者来信:某某街某某楼的读者某某某来信反映,其住处附近的垃圾成堆,臭气熏天,长期无人过问,不知是何原因?然后,在读者来信的下面,就有某某环卫局的答复,曰:某某某的反映的情况属实,近段时间由于某某原因,垃圾处理的速度受到影响,为此,今天上午我们已派专人前往某某街作了处理,相信类似的事情今后不会再发生。此时,媒体的舆论已取代了环卫局投诉电话这种诉求方式。

  又比如,某报刊登一篇报道,报道某城管局城管员在处理违章占道经营行为时,因与违章经营的私营业主发生了争执,城管员某甲和某乙一怒之下,大打出手,将私营业主打伤住院。该报道见报不久后,该局就收到一份上级批示,"严查打人事件,追究当事人责任"。这时,新闻舆论取代了行政权力对事件处理的诉求。

  至于新闻舆论的样板--央视"焦点访谈"节目,其舆论的强势地位更不待言,按民间的说法就是"当官的出镜头掉乌纱,违法的出镜头蹲号子。"

  "定南事件"发生,可以说其中有一个潜在的原因,就是因为当官的怕此事曝光后,会受到行政责任追究。而现在正在发生的事实又恰恰说明了这一点,最近的一条相关新闻就是,"揭黑幕《人民日报》被扣续 定南挨省委书记严批。"

  炙手可热的舆论权力,一方面,可以替社会起到很强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过于强化媒体的导向作用,让新闻舆论的笔锋直指行政权力的范围,从侧面说明,相关的法制建议亟待完善。如果象前面所说的垃圾处理问题,打人事件以及定南拆迁事件都能通过正常的途径达到各自的目的,那么,新闻舆论就可以退出权力的范畴,仅仅依靠其监督功能,引导社会舆论良性发展。这样一来,"焦点访谈"就不会成为编外"信访办"了。

  媒体需要这样的胜诉吗?

  借助《人民日报》的"定南事件",在传媒界传来一种慨慷激昂的声音,那就是鼓动《人民日报》就此事件起诉。

  某媒体评论:只有通过不断博弈才能修改游戏规则。《人民日报》如果和定南县打这场官司,就不再是《人民日报》自身的事,在某种意义上,已经变成了所有中国媒体的事---中国媒体太需要一次胜诉了。

  可是,中国媒体真的需要这样的一次胜诉吗?不需要!

  首先,这样的起诉目的何在?就是为了在某种意义上申张新闻舆论的自由?显然不是,以《人民日报》的地位来看,新闻舆论的自由对它来说并不缺乏。相反,在它强势的舆论监督下,处在弱势的只能是被监督的对象。目前"定南事件"当事人的现状就是很好的说明。

  其次,如果要起诉的话,那该起诉谁?《人民日报》的党报性质决定,对党组织内部的事,它只能是充分动用其监督职能,通过舆论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达到促进党组织建设健康有序进行的目的。因此对"定南事件",只要错误得以纠正,舆论监督的目的就可以达到,完全不必要拿着大刀板斧处理组织内部的事务。这也是所有媒体舆论监督职能之意义所在。

  第三,如果起诉了,这样的起诉对中国其它媒体真的就有借鉴意义吗?共性何在?《人民日报》作为第一大党报,其权威性其它媒体是无法望其项背的。它在新闻舆论的处理方式上,一是思想引导,一是强势监督。这两项职能,以及它的权威性,其他媒体与它并没有很多的共性。没有共性,那它胜诉与否其他媒体的借鉴意义又能有多少?

  第四,法律不是用来解决政治问题和思想问题的,而是解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问题,如果仅从法律的观点出发,"定南事件"的主体内容就是权利损害。作为当事人的定南县委侵犯了媒体舆论监督的权力和公众的知情权,而这两种权力的损害,《人民日报》完全可以通过多次的舆论监督行为进行反击。9月19日,该报对8月28日定南扣报事件的报道,正是这种情况。何况《人民日报》与"定南事件"当事人极不相称的组织地位,使用组织内部的行政行为,与法律相比处理起来就更容易理顺权利关系。这对其他媒体来说,更起不到多大借鉴作用。

  新闻舆论,一般说来,是国家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种补充。这种"补充"的意义,就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化解社会矛盾,用舆论来引导民众的思想。思想始终是新闻舆论的阵地,如果一份报纸的新闻舆论如果起不到思想导向的作用,反而需要法律还维护新闻舆论的方向性和正确性,那就很明显,是报纸的新闻舆论自身存在着问题,更勿谈利用法律胜诉的问题

  行政权力对媒体的暴力行力带来的思考

  行政权力与新闻舆论相比较,就是其行为具有可实施性。通过一个命令,一个指示,就可以用直接的行为方式完成行政权力的支配。这种可直接支配的权力,面对高坐于思想阵地之上的新闻舆论来说,弱势是舆论导向能力,强势则是行为实施能力。反之亦然。"定南事件"就是一场试图用行政行为来控制媒体舆论的暴力行为。这注定了暴力行为的失败。

  但失败的背后,又有很多的东西让人深思。的确,在此前已发生有多次类似的报纸扣压事件,《人民日报》作为一个特例,以其第一大报和第一党报的身份,其事件的意义必将超越事件本身。

  这种暴力行为的出现跟行政权力和法制建议上的缺失有着必然的联系。

  首当其中的,就是这次试图使用暴力手段来控制新闻舆论的行政权力,是行政权力不受制约的结果。媒体在新闻上的舆论监督作用,这是新闻传播必备的一个要素。只要人们打开报纸,登陆新闻网站,这类充满舆论监督意味的新闻无处不在。从布什最新的支持率,到BBC报道布莱尔的假情报事件;从定南拆迁事件,到南京拆迁事件,等等,这些新闻都试图通过舆论监督的方式,为行政权力的使用提供极具借鉴意义的新闻观点。

  行政权力也是一种公众权力,它是要受上级政府监督和约束的,一旦行政权力不受监督、不受约束,除了上级政府强化权力管理以上,新闻媒体往往会充当社会舆论的代言人,用新闻舆论的方式来监督行政权力的执行。

  很显然,定南扣报事件之前的拆迁问题,就是行政权力不受制约的结果。同样,读者把垃圾没及时清运,城管员打人等事件通过新闻舆论的方式反映出来,也说明了行政权力方面的问题,比如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公,事件处理不力等等。这时,媒体站出来为弱势群体充当发言人,就是一种必然。

  其次,法制建设的不完善,使舆论监督拿起了笔锋,直指法制建设的痛处。法制建设的存在,就是处理行政权力范畴之外的社会矛盾。同样,在行政权力范畴之外,法律建设不完善的地方,也需要舆论监督作为补充。

  但是,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一旦在法制建设上越俎代庖,那么就说明法制建设出了问题。在"定南事件"中,定南县建设局局长曾少华就《人民日报》这篇文章披露的问题解释说,"我们已经在拆迁之前保全了所有的证据,这在法律上是'证据保全'。我们是相信法律,还是相信《人民日报》记者呢?"

  如果都有证据了,不相信法律,却去相信一名记者,那法律还有用吗?

  《人民日报》的权威性固然能够提升记者新闻舆论监督的份量,但法律就是法律,是无可替代的。(搜狐传媒:公孙白)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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