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8月18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387号国务院令,颁布《婚姻登记条例》,新华社18日受权播发了这个条例。
《婚姻登记条例》分总则、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罚则、附则等共六章二十二条。
“总则”明确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具备的要求等。
“结婚登记”主要规定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以及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在何种情况下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或不予登记;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出具证明材料等。
“离婚登记”规定了内地居民及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三种情形等。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建立婚姻登记档案;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损毁的,当事人可申请补领。
“罚则”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违规办理婚姻登记及乱收费等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受到行政处分。
“附则”规定,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结婚:取消单位证明
■“管理”引退,侧重“服务”
不用带单位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不需要介绍信、不用婚检证明……从10月1日起,如果您和您牵手的另一半去登记结婚,只要带上户口本和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一份声明后,就可以拿到红色的结婚证、驶上婚姻的幸福“新干线”。
新《婚姻登记条例》,取代的是实施了近9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从“管理”二字的引退可以看出,结婚今后完全是个人的事,婚姻登记机关今后将简化结婚登记手续、一切工作以服务为主。
在新颁布的条例中,以前一直延续的单位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婚前体检证明等其他手续,通通减免。这样的规定,简化了手续,避免了许多结婚者“跑”结婚证的繁琐和精神、肉体上的消耗,使结婚登记真正成为一件轻松的喜事。
■婚检不做硬性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结婚。这意味着,患有某些“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仍有可能因此拿不到结婚证。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其他四项不予登记的条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双方自愿的;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有关专家指出,新条例对婚检不再做硬性规定,事实上在婚姻登记时结婚的决定权更多地掌握在结婚双方的手中。对于一方隐瞒疾病而让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和自己结婚的,即使结了婚法律也将宣布这个婚姻无效。
■街道不再办理登记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明确了归口统一管理登记的原则,改变了在城市由街道办事处、在农村必须由乡镇政府办理婚姻登记的做法。
■涉“外”婚姻省级民政办理
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华侨在我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统一归口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级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关于离婚:当场即可领证
■离婚不再苦等一月
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自愿离婚的双方,不用再苦等1个月的审查期,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可以当场领到离婚证。
新条例指出,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此举将使得办理离婚的手续大大简化,时间大大缩短。
但这并不意味着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的处理可以大而化之。新条例同时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离婚取消单位证明
自愿离婚的双方,不用再忍受找人开证明的尴尬。根据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离婚当事人只需出具本人有关证明材料和离婚协议书,就可以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三种情形不办离婚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提醒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三种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申请。
按照即将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这三种情况分别是: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如果男女双方均为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可以到驻该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而不必回到国内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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