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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西定南事件看政府如何依法行政

MEDIA.SOHU.COM  2003年09月26日14:26  人民网

  定南县扣压《人民日报》的问题,对这个问题不应该戴高帽子,这个事应该从法律意义上论,应该视为侵犯了公民的部分信息自由权利,报纸被自由地传递阅读是信息自由的一部分。从民事法律上说,他可以说侵犯了人们的一种知情权,或者是他的财产权,因为这是人家订的报纸,你不让人家及时拿到,总的来说,应该从法律上认识他,而不能无限的上纲上线。——傅昌波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傅昌波已经来到强国论坛,直播马上开始,请大家关注!

  【傅昌波】:很高兴能到人民网来作客,介绍江西省定南县报道的情况。今天我来有两个目的,一个是介绍定南县报道的有关情况。第二就是结合这个个案来谈一下拆迁过程中政府的依法行政问题。需要强调的有两点,前面这个情况,确实是我采访过程中经历的一些情况、报道的相关情况。作为谈政府在拆迁过程中依法行政的问题,我是一个外行,因为拆迁问题涉及到城建、规划、土地管理、价格等许多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许多,我也是从采访才开始学习和了解的,可能关于政府在拆迁过程中依法行政的话题谈得不是很全面、不是很权威,只是代表个人观点。作为《人民日报》群众工作部的一名记者,首先也是非常感谢广大网友对《人民日报》此次报道的支持,以及对《人民日报》新闻宣传工作的肯定。应该说,《人民日报》从今年年初改版以来,确实有很多新动作,《人民日报》现在还是有较强的可读性,大家应该换一个观念来看待《人民日报》。《人民日报》现任的编委会成员都十分重视与读者的沟通,十分重视来自读者的各种来稿和信息。

  【傅昌波】:这次我们选择定南县违法拆迁事例来报道,因为它具有一定的典型性,8月28日《如此拆房,为谁谋利》一文,实际上是批评定南县政府存在的三个问题,一个是违规出让经营性土地的问题。第二是不顾生效的司法裁定,违法强拆房屋的问题。第三是具体的拆迁过程中存在的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问题。这三个问题,事实清楚,印证材料详实,都是客观存在的。据了解定南县政府正在对上述问题进行调查,准备依法作出处理。关于定南县扣压《人民日报》,抵制舆论监督的情况,我们是从当地一些群众来信以及从其他媒体报道中获悉的,从现在了解情况来看,定南县县委主要负责同志当时确实下达了暂时扣压《人民日报》的指示,我们已经看到江西省委的负责同志已经对这个事情作出了批示。定南县政府对这个事情有一个深刻的认识,相关的报道情况,我们将在后续报道中继续关注,加以报道。就目前为止,《人民日报》对这个事情的态度,我们是在9月19号刊登的报道中提到的,本报将高度关注,并继续追踪报道,希望定南县县委政府能对读者作出满意的交代。关于定南县情况介绍就道这里,下面回答政府在拆迁过程中,依法行政的问题,和网友进行交流。

  [宋公明]:请先给事件定个性,是违法,还是违纪?

  【傅昌波】:定南县扣压《人民日报》的问题,对这个问题不应该戴高帽子,这个事应该从法律意义上论,应该视为侵犯了公民的部分信息自由权利,报纸被自由地传递阅读是信息自由的一部分。从民事法律上说,他可以说侵犯了人们的一种知情权,或者是他的财产权,因为这是人家订的报纸,你不让人家及时拿到,总的来说,应该从法律上认识他,而不能无限的上纲上线。

  [神光之剑]:定南事件不仅是违法,也是严重政治事件,你希望党组织怎样对待这件事?

  【傅昌波】:我们相信这事情会依据咱们的法律法规得到严肃认真的处理。具体怎么处理,这是相关的党委和和政府部门的事情。

  [天天生气]:你认为定南事件是一个偶然的事件,还是具有普遍性?

  【傅昌波】:我想你指的定南事件,我认为定南事件最需要关注的是违法拆迁的问题,我想重点回答一下这个问题。从现在我们也看到,当前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政府违法行政的问题,确实在一些地方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从现在看到一些事件,比如说南京有拆迁户自焚的事件,金水桥的也有自焚的事件等等,我个人理解,应该说政府在当前城市房屋拆迁中,有很多的权利,我们通过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我们可以看出,第一,审批某某公司或者是某某某作为拆迁人,发放拆迁许可证,这是政府做的一个事情,而且在这个过程中,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它有明确的规定,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发放拆迁许可证,一共有5项条件,其中第3项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就是拆迁户必须拿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证书才可以进行拆迁。可是现在在一些城市中普遍的问题是什么呢?比如说某人的房子住得好好的,自己也拥有这个土地的使用权,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土地已经签了合同给了开发商。这个开发商显然没有拿到土地的使用权,很多地方发放拆迁许可证,很多情况下,都是没有拆迁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五项要件。这是第一点,政府要做的,就是发放拆迁许可证。

  第二,订立拆迁协议,如果拆迁户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争议,怎么办呢?应该由政府进行裁决,政府裁决不公,就容易引发群众的矛盾。第三,如果被拆迁户在一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由政府组织进行强制拆迁,由所在地市县有关部门责成强制拆迁。第二种由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员强制拆迁。这些事情也是由政府出面做的。

  第四,现在很多地方设立了旧城改造指挥部,或者是以某某的某种名义设立的临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就是说政府部门不能变成拆房子的主体,你也不能干这个活。但是很多房产部门、城建部门组成的临时指挥部,经常会具体去实施拆迁行为,这实际上是不符合拆迁管理规定的。

  所以从总的来看,像定南这样违法拆迁的问题,确实在一些地方有普遍性。

  [别不把村长当干部]:2003年的土地补偿费和拆迁费,按十年前的1993年的标准补偿,但这样的“依法行政”有意义吗?

  【傅昌波】:按照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政府还有两件事,第一件事情: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拆迁的补助费也是由盛自治区人民政府来规定。现在在在一些地方存在这种问题,它的土地的价格以及的房屋的评估价格,拆迁补助的标准,临时安置的标准,这些费用的高低,在很多地方是按照几年前的标准来制定的。比如说,有的是98年的,有的甚至是1996年的,以5、6年前的标准来支付今天的拆迁补助,显然对拆迁人是不公平的。

  [尧光]:假如有“法”规定,拆迁补偿为市场价格的三分之一,该法要遵守吗?谁要制定,谁来遵守?

  【傅昌波】:应该说现在有一些专家建议制定一部《征收补偿法》,因为现在规范政府拆迁的行政行为的法,从大的说有宪法、民法、城市规划法、土地法等等,条例主要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像这次定南的事情就是这个问题。在这个条例里面规定,老百姓有异议政府还可以继续拆,一边申诉,政府一边可以拆。定南这个事情特殊性在哪里呢?赣州中院依据《行政诉讼法》作出了暂缓拆迁的司法裁定。行政诉讼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它的效力显然要高于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以我也相信,以后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的完善,这个问题引起了很多立法专家的重视。

  [基层子民]:若定南事件是一普通性的问题,那么政府应如何处理好拆迁与百姓安居的关系?

  【傅昌波】:我个人认为现在政府和老百姓拆迁的矛盾这么尖锐,和一些政府的行政理念不正确有关系。应当说随着法制的不断进展,政府的行政目标应该说主要是提供公共物品,维护公共安全,但是现在很多地方政府把使城市焕然一新,招商引资有多少亿作为一个目标,这应该是一个落后的执政理念,到这样的理念指导下,如果再加上个别干部有的私欲作用,就很难处理好拆迁与百姓安居的关系。我认为真正处于公益目的城市建设,应该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比如说按照《城市规划法》规定,应该有上级政府的审批同意和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对于公益目的的建设,老百姓应该作出让步。而对于纯粹的商业行为,政府不应该过于太多的介入,而是应该作为一种民事交易,应该由开发商和居民自己达成交易。

  [世界真奇妙]:我认为现在政府在住房方面的政策问题最大,政府炒地,一方面拆迁户的利益得不到保证,二是国民在自己的土地上要高价买地居住,三是大多数居民买不起这样虚高的高价房,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不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傅昌波】:我们国家土地方面有它的特殊性,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土地都是国有土地,就是说所有权人是国家,住户所拥有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这就跟香港地区的情况完全不一样,因为他们是土地是私有的。但是应该明确,使用权也是一种物权,也是应该依法得到保护的民事权利。如果这个住户已经依法拥有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就不应该随便给剥夺。

  [她实现民主好处多]:从拆迁频频引出的问题,你认为根源矛盾是什么?

  【傅昌波】:拆迁频频出现问题,我认为还是前面提到的政府行政理念的问题,现在政府行政行为的动机或者是它的冲动,有一些地方政府就是,第一要在短时间内改变城市面貌,现在有些地方政府,把土地经营、城市经营视为政府的二财政,很多本来应该由财政投资的公共建设,现在因为土地的增值部分产生的利益来实现。在这样的过程中,如果说,没有一个很好的监督和平衡机制就容易出现腐败问题,也容易引发侵犯群体利益的问题。应该说这种行政理念是产生这个问题的行政根源。

  [侃侃而谈]:《人民日报》为什么选择了定南县而没有选择南京市作为揭露违法拆迁问题的突破口,是否与县级和省会城市的级别有关?

  【傅昌波】:我想借这个问题,介绍一下《人民日报》进行舆论监督的情况,《人民日报》作为党中央的机关报,选择某一个题材进行舆论监督报道时是非常慎重的。总的来说,我们关注的话题是具有普遍性,涉及多数群众的利益,党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都高度关注的问题。《人民日报》此次刊登定南县违法拆迁的报道,应该说和县级和省会城市没有任何关系。

  [野猪]:小傅你辛苦了!发那东西的时候,有谁跟你说情没?送钱没?许诺副县长之类的官员没?你是如何拒腐防变的?

  【傅昌波】:这个报道发起是因为定南县被拆迁户到《人民日报》读者接待室里上访,我们经过审慎的研究后,派记者前往调查的,在调查过程中,确实遇到过一些利诱的情况,其中有一位局长在记者准备离开定南的时候,给记者塞一个厚厚的信封,被记者严辞拒绝,类似的情况我们做批评报道的时候碰到的比较多,但是我们是有原则的。事实上我们在刊登《如此拆房,为谁谋利》一文的时候,已经是留有余地。

  [短袖不堪舞霓裳]:动迁中政府真有困难,相信老百姓还是会理解支持的,怕只怕有些人以此为借口在群众利益和国家利益中上下其手。

  【傅昌波】:事实上正如大家所看到的那样,我们全国各地一些主要城市这几年变化确实相当大,应该说咱们政府多数工作人员是愿意为大家谋利,愿意为公共利益做事的。比如说,具体从事拆迁的人他们有很多苦衷,我认为不能因为一些地方存在违法拆迁行为而全面的否定旧城改造等城市建设工作,也不能认为所有的城市拆迁都是侵害老百姓的利益,事实上有很多城市的拆迁既改善了城市的面貌,又增加了老百姓的实际收入,改善了老百姓的居住环境,这是有目共睹的。从远一点角度来说,我们政府现在选择是一种追赶型的发展战略,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有的时候考虑不周,是难免的,关键是出现问题要尽快的加以妥善解决。

  [渴求真理]:未经法定程序的强制性执行都是违法行为,造成的严重性后果的应当以犯罪论处。

  【傅昌波】:未经法定程序强制执行都是违法行为,这种观点不正确。因为按照现行的《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在我国的政府行政行为中有行政强制权方面的规定。当然这种规定是否完善,有待于进行审察和改进。

  [她实现民主好处多]:傅记者,我有个唐突的问题,该报在定南事件是由南方周末披露的,为什么是南周?是否你向他们提供信息的?

  【傅昌波】:据我了解南方周末报道这个事是他们收到读者发给他们的邮件。

  [山海关]:《人民日报》应该为人民鼓与呼,否则会被淘汰,希望《人民日报》由此重获民心。

  【傅昌波】:《人民日报》正在这样做,我们会继续努力。

  [提刀而立]:请你谈谈这些拆迁和“圈地运动”的相似之处。谢谢!

  【傅昌波】:圈地运动这个说法不正确,让人联想起英国,应该说现在在一些地方普遍存在着两个问题,在农村,在非国有土地上存在圈占农民土地,大搞开发区,圈而不开发的情况。这是一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的行为。在城市存在一些通过拆迁行为,侵犯城市居民利益的问题。

  [雨溪晴]:如果强制拆迁是看不过低层人民的恶劣的居住水平,想让老百姓住好房子大房子,那咱们没话可说,可全国的强制拆迁活动有几个是出于这样的初衷的,我们看到的是政绩工程的出炉和一幢幢供有钱人和洋人使用的星级酒店与豪华写字楼,如果是为百姓着想,也就没必要封杀报纸了。

  【傅昌波】:这就是公平和效率的问题。我们按照从其他国家发展进程来看,高速度发展的国家,经常会出现公平兼顾不够的情况。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最近对此问题已经高度关注,从最近曾培炎副总理的讲话和建设部副部长讲话当中,就可以看出这一点。

  [残河]:请问嘉宾,这次事件你们打算如何处理?是上法庭呢?还是与定南县封杀报纸的方式一样,采用行政手段?

  【傅昌波】:《人民日报》对每一篇批评报道都是认真负责的,我们的态度在9月19号见报文章中已经表明,我们正在等待地方党委政府对本报报道涉及的问题以及扣报事件的调查处理结果。

  [april]:我们被强制拆迁,上告无门,法院不受理,我们该怎么办?

  【傅昌波】:现在因为中国的司法系统的特殊性,确实在一些地方存在司法审判受到行政干预问题,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争议应该列入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现在确实存在这样的问题,老百姓对某个拆迁决定不服,到政府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结果一般是驳回,然后群众再到人民法院起诉,很多法院都不予受理,这样的情况应该改进。

  [宋公明]:对下层百姓来说,拆迁无异于地震,政府就应当像救灾那样给予补助!

  【傅昌波】:有的专家认为现在一些城市的拆迁无异于类似一场新的土改。原来的古色古香的社区消失了,一些批着外饰玻璃幕墙的高楼树立起来了,祖祖辈辈居住在某一地方的居民被迫迁往郊区或者城乡结合部,而一些经济实力强的人进住了这些城市的中心地段,这些问题确实应当引起地方政府的重视。最近广州市政府正在研究新的拆迁补偿办法,据说要考虑在评估价格上再上浮20%,这种做法是有道理的。因为城市房屋拆迁说到根本上最值钱就是那块地面,而不是地面建筑。

  现在评估往往只评估地面建筑价值为主,所以评估价值很低。而一个地方商业价值的形成跟当地每一个居民的努力是有关系的。黄金地段一些住房还是一些住户,尤其是一些老年住户的收入来源,他可以靠出租房子来养活自己。我认为,在拆迁补助工作中,应当考虑在住房评估价值上适当浮动,应该考虑精神补偿问题。

  [别不把村长当干部]:高度关注又能如何?我依然是无家可归,因为要被乡派出所抓起来,考虑到家人安全,只好先忍着。

  【傅昌波】:这种行为是严重违法的。现在公安部有规定,公安干警不得随便介入非法定范围内的事务。具体情况你可以向主管部门或新闻媒体投诉。

  [三个火枪手]:薄薄酒胜黄汤,丑妻贱妾胜空房,人家的房子再破依然能安身,你认为政府给的拆迁费能弥补百姓损失吗?

  【傅昌波】:应当说如果一级政府能够严格依法办事,能够严格按照城市规划法和拆迁管理条例办事,能够对百姓居住的房屋进行公正的评估,那么政府的拆迁应该可以弥补百姓的损失,甚至还可以在改变百姓居住的同时,增加百姓的财产。

  [魔鬼字典]:拆迁从法律上说是一种买卖行为,居民没有义务为了“国家利益”贡献房产,现在的做法是不是一种权力压迫下的强制收购?如果你承认拆迁是一种买卖行为,要求双方必须地位平等,是不是拆迁价格就应该根据市场价格来商谈?那么这个市场价格是该由政府单方面确定,还是通过与所有拆迁户逐个谈判决定?市场经济下的价格,是所有讨价还价综合后形成的。

  【傅昌波】:对于拆迁户与被拆迁户和拆迁人的谈判,现在确实存在谈判机制不完善的问题。很多时候是地方政府派出的类似旧城指挥办的机构和开发商作为一方,被拆迁者作为一方,前者是有权力和经济实力的,而后者是分散处于弱势地位。我个人觉得真正是城市规划需要经过合法审批建设所涉及的拆迁行为,可以由政府出面操作,然后对群众进行合理、及时、充分的补偿。但是,纯粹的商品房开发行为,应该视为开发商和拆迁户之间的平等的民事交易,一些地方把房地产开发和所谓的某某工程建设捆在一起,分不清到底是为了公益目的还是纯粹的商业行为,对这种情况我认为有关部门应该出台相关规定加以明确。

  [没一句正经]:政府依法行政是好事,但是政府制定法律法规时过多考虑自身利益,您认为是否存在这种现象?

  【傅昌波】:应该说现在确实在一些地方存在一级政府或者是某个行政部门擅自通过制定行政规章为自己谋利的行为。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一个组织如果没有很好的监督,它也会像自然人那样,倾向于谋取小集团的利益。我认为解决这种问题的最好的办法就是透明行政,加强监督。

  [美到象猪]:2003年3月17日至3月21日,城市房屋拆迁司法解释座谈会在内蒙古举行,从讨论的结果来看,有许多突破的地方,不过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正式通过了。

  【傅昌波】:现在从一些学者的研究结果来看,现在对拆迁管理条例争议最大的就是行政强制权的问题,也就是说老百姓如果对某个拆迁决定不服,并且准备诉诸法院,或者已经诉诸法院的情况下,政府能不能强制把这个房屋拆除。我个人认为,应该严格区分是公益目的还是商业目的。如果是纯粹的商业目的,就绝不能在法院未下司法判决的情况下就拆除老百姓合法拥有的房子。

  【傅昌波】:因为时间关系,今天跟网友的交流只能到这里了。我们有两个面向公众的邮箱,各位网友可以来信、来函,email地址有两个,一个是“CAIBIAN3@PEOPLEDAILY.COM.CN”,还有一个是“DUZHE@PEOPLEDAILY.COM.CN”。 谢谢各位网友。

  (人民网强国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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